梧州市人社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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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社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

梧州市人社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同6。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同1。

市级保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2

行政处罚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同6。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同1。

市级保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3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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