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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银行管理案例

(金融保险)银行管理案例

商业银行运营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3

案例名称:

商业银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暂停

案例适用: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和监管

案例来源:

《多方委托贷款央行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不受影响》,《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21日

案例内容

2002年以来,各地商业银行先后开办了壹种以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创新基础的新业务——多方委托贷款。

这种业务壹经推出,就受到委托人和借款人俩方面的欢迎。

相对于个人委托贷款,应当说多方委托贷款很受市场推崇,业务发展非常顺利。

民生银行于2002年8月在杭州首推个人委托贷款,结果市场反应较为冷淡。

为走出尴尬局面,民生将个人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原来的“壹对壹”(即单独委托贷款,就是个人单独贷款给壹个项目)转变为“多对壹”(即多方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向壹群人借款),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据悉,2002年12月底民生银行在南京开展的“多对壹”个人委托贷款项目,短短3天内筹资达上亿元。

但到2003年1月,人民银行认为这种“多对壹”的多方委托贷款存在风险、而且和现行银行业务制度存在壹定的抵触。

由于委托贷款在中间业务监管模式上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因此人民银行通过不予备案的方式暂停了这项业务。

案例评析

那么为什么多方委托贷款比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更受市场和银行的欢迎,而人民银行却要暂停这项业务呢?

1.多方委托贷款和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的异同比较

作为壹项新型的中间业务,多方委托贷款和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相比,仍是存在壹些相同之处的:

俩者均属委托类中间业务;业务关系均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方(即借款人);银行均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的收入为手续费,等等。

但根据俩者的实际操作来见,它们之间又有着明显乃至本质的区别.

传统委托贷款多方委托贷款

业务发起方委托人银行

贷款对象委托人确定银行推荐或指定

贷款用途委托人确定借款人确定,银行审核

贷款金额委托人确定项目推荐时提出贷款计划数,最后视募集结果而定

贷款期限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和银行商定

贷款利率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和银行商定

贷款承担委托人自负委托人自负,但银行要承担道义责任和信誉风险

从表1的比较中能够见出,多方委托贷款和传统的“壹对壹”委托贷款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委托人地位的不同,在传统委托贷款中,贷款的五大要素均由委托人确定,银行仅代为发放、管理且协助收回,而在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只能根据事先确定的贷款条件,选择出资或不出资。

这就使得多方委托贷款项目带有强烈的资金募集色彩。

从形式上见,受托人(即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在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时事先制定了贷款计划,确定了壹个资金“募集期”,这使得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整个过程更像是在认购某种投资产品;从实质上见,和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和借款人自主商谈,银行仅依据自身在信贷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提供中介服务相比,多方委托贷款项目中委托人只能在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确定的贷款条件下选择出资和否,尽管名为“委托贷款”,但且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理财及募集资金色彩浓厚。

2.多方委托贷款的优势

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壹经推出,就能吸引各方关注和推崇的金融热点,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对借款人而言,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不失为壹种降低筹资成本、简化贷款手续的有效手段。

传统的贷款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统壹授权授信管理体系,且要求有严格的抵押担保手续,针对不同的对象贷款利率可不同程度上浮。

而目前多方委托贷款归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借款人通过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能够不受授权授信约束,减少抵押担保条件,且和银行贷款相比,在利率方面有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因此,壹笔某种程度上由银行代为筹集、稳定的(固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甚至无须担保的资金,且用途限制不严(名义上是特定项目融资,实际用于企业资金缺口),借款人没有理由不欢迎。

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对借款人来讲也同样存在上述优势,但对投资者(委托人)而言,就没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和市场面了。

(2)对委托人(居民)而言,低起点、高回报,是其主要的优势。

壹方面,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金额起点比传统委托贷款要低得多。

按照委托计划,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均可用其合法资金加入。

壹般个人投资起点为1万元。

另壹方面,在目前缺乏较好投资渠道,而社会闲散资金又较为充裕的金融环境下,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依托银行信誉,借款人又大都为银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至少在形式上会给社会公众壹种较强的安全感,加之可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利息收入(见表2),无疑会引起社会投资群体的高度关注。

多方委托贷款(三

年期利率4.941%)银行三年期定期存

款(年利率2.25%)2002年三年期凭证式

国债(年利率2.22%)

每万元利息收入494.1225222

每万元手续费壹74.1

每万元税前收益494.1225222

个人所得税20%壹98.82—45免税

每万元税后收益395.28180222

税后年收益率3.9528%1.8%2.22%

(3)对银行而言.多方委托贷款项目在抢夺市场优质客户方面显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筹资成本低廉、贷款手续简化,是多方委托贷款能够争夺优质借款客户的有利优势;而对于委托人来讲,更高回报、债券投资壹样的操作模式(有的多方委托贷款项目中,仍设计了投资者赎回的方案——如果投资者中途希望退出,银行能够找到其他的投资者填补缺口,万壹补不上,接受贷款的企业仍能够从银行借钱仍给个人贷款者),是其具有吸引力的主要原因。

此外银行仍能够利用这壹有效的金融创新制造社会效应,在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市场地位。

目前,在业务品种基本雷同、服务水平差异不大、人才相对优势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金融同业竞争空前激烈,商业银行都将金融创新视为领先他行壹步、制造社会效应,从而在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手段。

尽管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对银行而言收益率偏相对较低,且客观上对银行主营信贷业务会造成冲击,但银行仍普遍对推动该项业务持积极态度,认为其附加效应强,能培育新的客户群,带动诸如结算业务、国际业务,也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自身形象。

3.多方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专项调查分析发现,多方委托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和问题:

(1)对现有法规形成挑战。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依据为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5日下发执行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该《通知》虽对委托贷款的性质、种类和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描述,但过于笼统和简单,且缺乏规范操作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指导意见。

现有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的定义似乎也不适合于目前的多方委托贷款。

这就使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在监管法规方面形成壹定的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造成在业务准人、退出上难以准确把握,也给日常性监管带来不少问题和难度。

而较高的回报率是个人委托贷款的优势之壹,壹旦各开办行在利率上展开竞争,极有可能扰乱金融秩序。

在我国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前,此类业务相当于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变相降价。

从这些角度见,多方委托贷款是存在违规嫌疑的。

(2)规范性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从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实际操作过程见,商业银行将此项业务视为投资理财业务,主动涉人意识较强,涉入程度明显较深,壹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委托贷款的基本定义和操作流程,其不规范性主要体当下:

壹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壹项较为单纯的中间业务,采用的合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直接代理”所具备的各项特征,即以委托人的名义直接和第三方(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委托人和第三方,银行作为受托代理方只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壹定的手续费,承担的民事责任较轻。

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由于合同文本中关于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的责任较大。

有的银行采用的多方委托贷款合同虽然形式上符合《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形式——即以受托人的名义和第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但却和间接代理的实质内容又不符。

规范的间接代理,其权利义务关系应直接指向受托方和第三方,但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又排除了自己作为受托方的责任。

也有些银行的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基本符合“间接代理”的规范,但因为受合同中有关义务条款的约束承担了第三方的违约风险,而不符合传统委托贷款的要求。

因此,壹旦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因第三方原因发生纠纷时,商业银行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会计核算上,银行对于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仍欠规范。

(3)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风险的核心在于借款单位如不能按约偿付本息风险,银行将可能陷入其中,且被迫代为偿付。

具体而言有四类风险:

壹是认知风险。

居民、借款单位、银行对此项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其后果均没有足够的认识,居民将其作为有银行推荐且作后盾、实力强大的借款人为第三方、收益优于储蓄和国债的投资品种,风险意识不强,或潜意识里认为借款项目属国有性质、即使不能按时不贷,地方政府也会保证偿付而不至引发社会问题;银行将其作为扩大宣传效应、借以争夺高端客户的工具,且因其属于中间业务而认为风险极小,对因第三方不能按时履约、自身所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被倒逼垫款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借款单位及地方政府则把其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手段,对自身负债能力的估计明显过于乐观。

二是履约风险。

由于目前多方委托贷款合同中有关相互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商业银行是否会背上被迫垫款的包袱,关键取决于第三方能否按期履约,偿付本息。

三是信誉风险。

目前委托人对该产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银行信誉的依赖。

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本息偿付等环节处理不当,声誉将蒙受巨大损害,严重的可能会引发挤兑、冲击等恶性事件。

四是管理风险。

银行作为受托人,对第三方的运营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加强贷后管理保证受托资金不被挪用,如何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第三方详尽披露财务状况,这都是尚未有效解决的问题。

五是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劣质企业推荐给投资者)。

壹旦发生,委托人面临损失的风险将更大。

也正因为有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该项业务以目前的模式继续拓展,壹方面,各商业银行可能不得不以牺牲手续费收人、直至缩减自营贷款规模为代价,来争夺市场资源,最终导致银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下降。

另壹方面,该业务对信托业的资金集合信托产品冲击较大,有可能引发信托业产生壹些新的违规行为,形成无序竞争。

更主要是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没有相应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存在潜在的业务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监管部门暂停这项业务是有壹定道理的。

案例4

案例名称:

浙江刘氏兄弟特大骗贷贪污案

案例适用: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

案例来源:

人民网,2003年5月J4日

案例内容

2002年7月17日,某银行浙江某市支行发生了信贷管理科原客户经理刘某贪污公款2100万元的特大案件。

在过去的俩年中,刘某和其兄合谋,以伪造X公司营业执照、变造审贷文件等手段,总共骗取了该行2100万元贷款,且豪赌壹空。

从而也暴露出该支行在内部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和漏洞。

刘某大学毕业后,到该市支行工作,不到半年,便崭露头角,以全行第二名的成绩考入支行机关。

1998年4月,他担任了信贷科客户经理。

为了帮助他经商失败而又好赌博的哥哥,答应为其兄办贷款,从此壹步步走向深渊。

他们首先办了壹家名为“顺发物资运营X公司”的假X公司,且从假证贩子手中买到X公司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X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王云发”的私章,以及壹张“王云发’’的假身份证。

由于该支行营业部开户经办人未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没有要求出具X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就给予“顺发X公司’’基本结算账户账号。

在开立了这个基本结算账户以后,骗贷活动开始了。

2000年5月12日,刘某从自己办公室里拿了贷款审批表、借贷合同壹式四联贷款转存凭证及原先正常贷款审批表的领导签字复印件,把原先正常贷款审批表中有关领导签字复印到空白的贷款审批表上,伪造了100万元贷款审批复印件,又在借款合同上盖上私刻的“已审核”的印章,且从支行办公室骗盖了银行公章及行长私章,经该行营业部审核后,顺利地以“顺发物资运营X公司”的名义从支行骗出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

2001年4月下旬,眼见壹年的贷款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刘某哥哥无钱可仍,他们只好继续向银行借。

于是,兄弟俩又壹次轻松贷到了100万元,稍有不同的是,新的贷款合同最后壹页必须签上单位授权代理人陈某的签名。

刘某对照样本摹写了几次,竟有几分乱真,加上有关人员审见且不仔细,便又壹次蒙混过关。

刘某之后供认,他先后作案八次,有七次是采用上述手法。

而另壹次则是采取阴阳联手段作的案。

同时,为了掩盖作案的事实,他对“顺发X公司”的贷款不登记台账且毁匿贷款档案,且且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在贷款信息系统上将顺发X公司的贷款分散到其他X公司的账上。

使得他们的作案行为长达俩年而没有败露。

2002年7月17日,刘某又壹次拿着伪造好贷款审批表(审批记录)、贷款合同和贷转存凭证等材料到办公室盖银行公章。

当负责盖章的办事员龚某随手盖完第壹个章,正准备接下去往贷款合同上盖章时,她感觉上面授权代理人陈某的签名不太像,便随手拿起电话找陈某核实,案情就此败露。

在这俩年多的时间里,刘某兄弟通过虚设X公司,伪造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的印章和有关人员签字,先后8次成功骗得贷款2560万元,除了460万元被刘某以贷仍贷外,2100万元巨额贷款被兄弟俩豪赌壹空,竟无壹次被人发现。

如果不是最后壹次偶然被发觉,案值可能仍会更大,案情会更加严重。

这起惊天大案引起该行总行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壹起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大案,相继对支行的俩任行长、多名副行长分别作出撤职或记大过处分,行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等15名相关工作人员也因为把关不严,审核不细,违规操作等受到行政记过及罚款等处分。

案例评析

建立科学严密的内控机制,是确保商业银行安全有效运行的关键。

银行风险的发生,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

国际银行的三大事件——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被兼且、住友银行发生巨额亏损,说明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运营活动中面临着巨大风险,同时也说明全球金融业内在的不稳定性和内部制约机制处在疲弱状态之下。

那么,商业银行应如何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呢?

1.坚持以人为本,把好进人用人关。

银行运营的成败,关键在于人,进什么人,在什么岗位上用什么人,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比较难把握的。

在进人用人问题上,要提倡高标准,严要求,即干部要具备较高的思想品德、高度的职业责任感、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且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

2.优化考核指标体系。

不仅要按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要求,建立符合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和适合本行特点的资产负债目标比例,以及反映资本、人力资源投入产出的如净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等比例相结合的运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仍需要建立考核银行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及其运行效率的指标,以达到考核指标整体优化的目的。

3.健全、完善决策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明确的决策程序,每壹业务运营的决策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比如在信贷运营方面,已实施的审贷分离决策约束机制要进壹步的完善。

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调查、审批、贷后跟踪各岗位职责;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考核制度,谁决策、谁负责,且根据贷款审批权限和贷款发放各个环节,把风险责任制分解到个人。

4.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其运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壹种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

银行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达到以下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2)确保风险被有效控制;(3)确保发展规划和运营目标的实现;(4)便于内部稽核工作的各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5)控制手段电子化。

通过电脑来实施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6)控制文件尽可能可能表格化。

表格化的文件便于阅读、理解和贯彻执行。

尤其要强调的是,在业务运行程序中,应当赋予每个业务处理环节对其前面的各业务处理环节以监督约束的职权,保证内部约束控制机制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5.充分发挥稽查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再监督作用。

稽审部门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机构。

在稽审内容上,应实施合规、离任、错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运营目标的实施等方面的全方位、全跨度稽核;在稽审形式上,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稽核,且逐步实现稽审业务活动为主到促进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为主的重大改变。

当前重要的是,稽查检查部门要转变监督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强化事前监督,不仅需要检查各项业务的操作是否合规,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将稽核的关口前移,从查弊到防范的转移,对业务中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作出分析、判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而本案件所反映的是该支行基础管理薄弱,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纠正,规章制度的执行不严格,信贷岗位制约和前后台制约等内控机制形同虚设。

刘某在案发后说,“我的犯罪除了自身因素外,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失也为作案成功开了壹路绿灯,俩年来我经历大大小小的检查不下20次,但每壹次检查都安全地越过。

钱太容易得手了!

”本案例中,该支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行基础管理薄弱,违规违章操作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

其壹,信贷科存在客户经理岗位职责不明确、信贷台账和档案管理不健全、对账制度流于形式、贷后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信贷科对“顺发X公司”2560万元的贷款没有察觉,反映出其对客户经理的管理处于放任状态。

其二,支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前台档案管理、贷后检查等工作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信贷审批操作流程不规范,审批档案不健全等问题,致使刘某伪造、变造贷款审批表的手法屡屡得手。

其三,支行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未执行印章管理制度,用印管理较混乱,致使刘某变造贷款审批表、伪造信委办审核章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名也能加盖银行公章。

其四,支行会计部门未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就给予“顺发X公司”基本结算账户账号。

支行营业部对复印的贷款审批记录未提出异议,就给予办理贷款发放的会计手续。

2.岗位制约的内控机制失效,是导致刘某长期作案且得逞的重要原因。

该行总行下发的《对账办法》中关于信贷部门的对账规定,支行未予落实。

信贷科在案发前未设内勤岗位,内外勤混岗操作,岗位之间失去制约;会计和信贷部门的定期对账工作流于形式;信贷科没有按规定对CMIS系统的录人数据换人复核,造成刘某录入的虚假贷款发放信息长期未被发现;信贷科也没有按规定设信贷档案管理员,信贷档案均由客户经理各自保管,给刘某长期作案提供了便利。

凡此种种,表明该支行的岗位制约、前后台制约等内控机制实际上形同虚设。

3.支行对审计意见和业务检查结论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

刘某作案期间,审计部门对支行及其营业网点的内部情况进行过全面现场审计,对支行前任行长进行过离任审计。

俩次均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刘某操纵的贷款账户未进入审计范围。

但内控审计对支行内部控制的评定为三级,审计结论为:

“内控制度不足之处较多,运行状态欠佳。

”审计报告中仍指出支行在信贷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但由于支行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使在审计和业务检查中暴露的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排除和解决。

4.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防范手段也未跟上。

支行员工对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做法代替操作规程,致使在刘某多次骗贷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员工却没能怀疑和阻止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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