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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6〕362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江西岸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经信珠西〔2015〕363号)规定,结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省级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财政政策,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的资金包含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其中专项资金分为省组织实施资金和由省按因素法分配、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组织实施的资金(以下简称因素法分配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项资金采用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应用、重大成套装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部件、基础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研发制造及应用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风险防控”的原则,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负责确定产业化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干预基金公司决策,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重点投资于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

财政出资基金的管理费在财政出资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审核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牵头遴选确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审核有关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政府投资基金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牵头制定基金组建方案,参与遴选确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研究确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监督指导基金运行;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

经遴选,粤财投资控股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在受托权限内负责基金的具体组建、制定基金章程、合作协议等;会同其他出资人,综合考虑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经营业绩等因素,组建或委托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并签订有关协议;负责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提升基金投放的覆盖面,监督基金投向;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基金作出自评报告;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在托管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上交国库。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

粤财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包括:

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粤财投资控股公司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粤财投资控股公司对具体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第九条托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不含基金部分,下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负责省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实施、验收(指股权投资类项目的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指股权投资类项目的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下达项目计划,负责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的实施、验收(指股权投资类项目的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以及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管理分配到地方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指股权投资类项目的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三条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省组织实施资金。

1.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

对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2014年10月以来生产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标准,且实现销售首台(套)产品的企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产品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奖补标准按照粤财工〔2015〕219号文执行。

2.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

对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先进装备制造业聚集区,在现有产值规模基础上,省财政实行分档奖励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集聚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奖励标准按照粤财工〔2015〕219号文执行。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二)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组织实施资金。

1.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研发费用。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对在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注册设立,并在当地申报纳税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含分支机构)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含分支机构)将财政资金用于研发投入。

奖补标准按照粤财工〔2016〕362号文执行。

2.对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科研机构、企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或研发机构将奖励资金继续用于开展科研活动,或用于奖励企业、科研机构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奖补标准按照粤财工〔2015〕219号文执行。

3.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进行补贴。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奖补,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奖补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粤财工〔2016〕362号文执行。

4.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

对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在2014年及以后引进、新建或扩建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

予以贴息的借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等基础设施。

为发挥财政贴息放大作用,明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按标准核算贴息额。

贴息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粤财工〔2016〕362号文执行。

5.“一事一议”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

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规定方向的总投资额超20亿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会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市、区、县持股),以股权投资方式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政府持股,按程序报当地市(顺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6.对引进或新建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实行事后奖补。

对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引进或新建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具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实行事后奖补。

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原则对引进或新建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项目有新增财政贡献且符合事后奖补其他条件的,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项目产生的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60%、50%、40%的标准予以奖补。

7.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

采取股权投资、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专项支持我省珠江西岸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支持和奖励标准按照粤经信珠西〔2015〕363号文执行。

其中: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落地,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市、区、县持股),报当地市(顺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8.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粤财工〔2016〕362号文执行。

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当地市(顺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奖励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

第五章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省组织实施的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已建立项目库的,可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结合因素法分配额度提出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按照省财政扶持政策,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实施,并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所有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可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将项目选定权和项目监管责任下放至市(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详细项目分配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组织实施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情况,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具体专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在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时予以明确,各专题如出现剩余,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专项资金范围内调剂使用,并将调剂使用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省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计划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省专项资金拨付至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财政部门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涉及股权投资项目,按照股权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项目单位应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设立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资金实行信息公开。

省组织实施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负责做好信息公开:

公开信息如下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实施细则。

(三)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四)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资金结算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五)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六)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八)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九)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由省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经信部门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省市(顺德区)两级抽查机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政府负责对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口逐级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资金。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此前印发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组织实施资金操作流程图

2.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操作流程图

 

省组织实施资金操作流程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

各地经信部门会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包括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局党组讨论、结果公示、汇总上报、资料归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集各市项目上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及委内“查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复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资金审查委员会将项目评审结果报委党组讨论审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公示评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实施流程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因素法分配资金下达各地

各地经信部门会财政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申报

各地经信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各地经信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评审结果

各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作母机类制造业项目落地、“一事一议”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需按规定报珠江西岸“六市一区”和韶关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给项目单位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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