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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基础知识第二章

第二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的体系

一、劳动法的概念

A.法或法律是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B.我国法学界关于劳动法的定义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其一,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规范性文件。

其二,广义的劳动法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三,劳动法是指法律科学中的一个亚学科,是以劳动法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即所谓的劳动法学。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A.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

B.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性质,是劳动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C.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本质的认识,体现统治阶级对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差异甚或利益冲突的基本态度。

D.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第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

第四,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是:

第一,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

第二,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

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劳动法的理解、解释,对于认识劳动法本质有指导意义,可以弥补劳动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缺陷。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A.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是指法律保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并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

B.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C.劳动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出满足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

劳动者对劳动的需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劳动过程本身的需要,通过劳动,劳动者获得发展;其二是对劳动产品的需要。

D.劳动权受到国家的保障,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等方面。

基本保护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即基本权益的保障。

全面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

优先保护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都给予合法保护的同时,优先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A.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的具体内容分别是:

第一,劳动者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通过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三,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

第四,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

第五,用人单位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

第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

第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等。

3.物质帮助权原则

A.物质帮助权原则是劳动法的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质帮助权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就业机会时有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

C.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就是它的强制性。

通过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D.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会性。

第二,互济性。

第三,补偿性。

三、劳动法律渊源

(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

A.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一种含义是指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如劳动法学文献、国家劳动行政、法院实践、国民意识等都属于法律渊源。

因为上述文献、规范和观念都可以影响劳动立法、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适用。

第二种含义仅仅指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第三种含义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而获得成立的,根据创制机关的不同、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具有不同等级的效力范围。

B.各国对劳动法的渊源有着不同的理解。

在我国劳动法学中,将劳动法律渊源理解为第三种含义。

(二)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培训权、结社权等原则。

C.宪法关于劳动的规定保证了劳动法的权威与劳动法制的统一。

2.劳动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属于劳动法律,其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

劳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B.劳动法律是劳动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其主要内容分为劳动关系法与劳动标准法。

劳动标准通常为最低标准,实际的劳动标准一般高于最低标准规定的水平。

3.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A.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B.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4.劳动规章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之一就是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

在我国,依据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为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事务,在不同宪法、法律和劳动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性劳动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备案或批准后生效;

6.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

有关国际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通过的国际公约、决议涉及劳动关系或劳动标准,属于国际劳动立法的范畴,其中经过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公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经过我国立法机关批准,即成为国内劳动法的渊源。

7.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做的阐释和说明,可以适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B.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雇佣规则(内部劳动规则)

雇佣规则(内部劳动规则)既然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并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劳动法律渊源之一。

(2)劳动(雇佣)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缔结合同的形式确立的,合同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通过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按照合法的程序,经过集体谈判达成的关于一般劳动条件的协议。

(4)习惯法

习惯法的内容要由最高法院的解释来决定,因而,习惯法与判例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能以司法适用的方式体现出来。

(5)法官法或判例法

A.法官法是指大陆法系中,最高法院或终审法院的裁决中所创立并适用的,而在制定法或成文法中不存在的规则。

B.经过最高法院评价整理的判例可以成为以后同类案件反复适用的规则即为判例法。

四、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构成和相互关系。

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劳动标准制度

A.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

B.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职业培训制度

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8.劳动法的监督检査制度

A.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规定以何种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

B.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劳动监督检查的职权划分和行为规则;

C.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既独立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外,同时又是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劳动法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A.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后即转变为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B.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

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D.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不过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因而,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条件的分离为其条件。

E.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

F.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制约。

G.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1.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A.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对人们的劳动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B.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C.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D.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

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E.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

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工权利和担用工义务的资格。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A.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B.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三、劳动法律事实

A.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

B.只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带来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A.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

②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合于规范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的必需内容。

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达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2.劳动法律事件。

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或其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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