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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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罪

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

人们遵守公共生活规则形成的秩序。

重点罪名: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赌博罪

妨害国家机关运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A27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对象

正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人员。

对上述主体超越职权的活动、违法活动进行阻止,不构成本罪。

问:

张三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其在周末出门到菜市场买菜时,与摊贩发生冲突,为报复就以执行公务为由,要没收摊贩的物品。

摊贩对张三进行阻止,是否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2、客观方面

暴力、威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构成本罪,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2、红十字会:

自然灾害或者冲突事件中

3、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

事业单位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

注意:

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无要求其必须是在编人员或者干部身份,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注意: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两种情形:

符合第一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明知

5、罪数

(1)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上按照重罪如故意伤害罪处罚。

(2)

妨害公务是其他犯罪的手段:

牵连犯,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

以天上人间为例

例外2个:

594

(1)

A157: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公务的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A27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抗拒“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举动犯:

一旦实施煽动行为,不论对象是否接受,犯罪既遂

三、招摇撞骗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1、冒充+谋取非法利益

2、冒充: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下级冒充上级

(3)此部门冒充彼部门

3、谋取非法利益:

物质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

举例

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不同。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诈骗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

冒充对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能冒充任何人

目的

目的存在多种可能,非法占有财物是其中之一

非法占有财物

定罪起点

冒充行为即可以定罪

数额较大

竞合时

 

重罪处理

重罪处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物质利益的,二个罪名竞合:

(1)若法定刑档次一致,特别法优先适用,招摇撞骗罪

(2)诈骗罪更重,定诈骗罪

5、刑事责任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关于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和死刑的范围内处罚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

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问题:

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如何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4个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犯罪对象

(1)

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

(2)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司、企业”:

国有+非国有

B.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2个,A28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A111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

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4个,A285、286)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285: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的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思考: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如何认定?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4个290、29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个,A294)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对保护伞无要求)

(1)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

(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方式)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影响程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港澳台入境可够成本罪)或者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无死刑)

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

寻衅滋事罪(A609客观方面、与抢劫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

客观方面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恐吓或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人以上(男女不限)+自愿+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盗窃、侮辱尸体罪

1、尸体

2、认定:

(1)杀人焚尸、抛尸:

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杀人后为损害死者尊严或者生者尊严而故意侮辱尸体:

数罪并罚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等方式,一般多为临时性的,若发展成规模,则应成立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七、窝藏、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二)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三、脱逃罪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五、组织越狱罪

十六、暴动越狱罪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305-317条

17个罪名

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的特征

1.客观方面:

(1)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即立案之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2)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

2.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明知是罪证而执意隐匿。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课下看)

犯罪发生时间不同

犯罪方式不同(个别情节伪证与捏造犯罪事实)

犯罪主体不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时间:

刑事诉讼

主体:

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不限于刑事律师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时间:

诉讼活动

2、对象:

妨害作证罪:

证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证据

思考: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如何处罚?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

1、伪证罪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妨害作证罪

诉讼

一般主体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诉讼

一般主体

打击报复证人罪

时间:

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

对象:

证人和家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1、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

明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

2、窝藏、包庇

思考:

冒充犯罪嫌疑人,使其逃避的情形

构成包庇罪

3、窝藏、包庇罪认定的例外

包庇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构成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构成29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事前没有通谋

否则,共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

不作为或者作为暴力抗拒杂牌成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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