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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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一篇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二、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

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二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

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一万株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

  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五十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接着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和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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