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基础合同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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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基础合同文
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巩登(TJ-5)-GC-10
合同签订地:
郑州市中原路91号
甲方:
河南省第一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巩登高速公路五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款
一、工程项目名称:
巩登高速公路五标向阳桥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
二、工程地点:
登封市
三、工程内容及合同单价(含税费):
(一)工程内容:
向阳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
1、工作内容及单价见附件一《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单价一览表》。
单价说明:
(1)承包单价包括完成该项单价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为完成此项工作内容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费及燃料费、小型机具费及小型材料费,电费、水费、安全防护用品、驻地建设等费用;
(2)本单价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如施工环境的恶劣、阻工现象的时有发生、工期的不确定性、工程自身难易程度、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所有项目业主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
四、承包方式:
以合同单价形式进行承包。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工程总工期要求,合同双方商定该工程工期为天,自年
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二、乙方如不能按约定开工日期进行施工,应在距开工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须注明延期开工的事实和理由),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开工的,方可延期开工,但延期开工时间不得超过5日。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一)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包含永久性征地和临时征地),影响进场施工;
(二)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因业主设计变更等影响施工;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施工。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业主征地拆迁,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用水、用电,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负责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指定现场技术人员或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三)根据合同对乙方办理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
(四)从全局利益出发,在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人员和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和无偿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真实的身份、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能够及时、准确地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或不详细,致使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信息所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任何函件,不能够到达乙方,均视为乙方已收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后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视为乙方的信息没有变更。
1、乙方确认的通讯地址为:
2、乙方确认的联系人的身份信息:
3、乙方确认的联系人的电话: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下列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施工资质证书;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开户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许可证);
8、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9、授权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乙方同意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文件对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满足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要求的,足够数量的人员、设备进场施工。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放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等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规章和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六)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承包的工程内容转包、分包或变相分包。
(七)乙方每月须以书面的形式将合同履行情况上报甲方,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等进场情况,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九)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牌以及防护网、防护墙、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同时必须服从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业主、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规定,接受甲方的指示、指令、安排、奖励及罚款,且无须乙方签字认可,甲方均可直接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或追加。
(十一)负责处理好地方关系,避免与地方发生任何纠纷,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要规范、整齐,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满足施工环保要求。
(十三)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含民工)的名单及身份证件,在每期结算时须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含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上须有乙方所有施工人员的签字,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或结算后暂不予支付。
(十四)乙方承诺所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在对业主履约过程中不低于前3名。
(十五)乙方应对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在本合同工期内,乙方须为自己的职工购买保险,费用已含在承包单价中。
(十七)下列现象造成经济损失或对本企业的名誉造成损失的,除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技术员的处罚标准由甲方另行实施,乙方不得拒绝。
①未能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出现质量事故而造成的返工、报废等损失。
②未能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为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③未能按照项目经理部制订的施工计划完成任务而造成的被业主处罚、延误工程计量和资金拨付等损失。
④未按合同约定人员、机械进场而造成进度缓慢损失等。
第四条工程材料及设备
一、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为:
钢筋、混凝土,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材料需求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计划、工程进度及定额需要向乙方供应,经双方点验并书面确认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使用。
双方约定上述材料的合理损耗分别为:
钢筋0%;混凝土0%;基桩扩孔率≤5%,超出设计用量以及合理损耗部分的材料用量,甲方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详见附件二:
《材料拨让价格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
二、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方能用于本工程。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材料,由甲方运输到施工现场。
到场后,场内运输及储存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乙方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下达停工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凡由甲方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材料、设备、水、电等),乙方不得擅自变卖或挪作它用,一旦发现,将对乙方处以原材料价的200%的罚款。
六、乙方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许可,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乙方的任何机械设备退场前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场。
七、甲方供应的设备单价详见附件三《人工、设备单价一览表》,如果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甲方在结算时按照此单价扣除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要求:
分项工程一次检查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重大质量责任事故0次,并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创优目标和单位质量目标。
二、乙方承担的本合同(含补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甲方参加的任何检查与验收,乙方自愿对检查和验收的结果承担责任。
任何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和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要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
三、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并应及时报告甲方。
四、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签字。
第六条工程进度
满足甲方及业主制定的形象进度计划和产值计划要求,包括各分项工程的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并将此作为评价乙方履约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
如果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甲方可对其工程内容进行分割,直至终止合同。
第七条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及重大安全事故。
二、乙方在施工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等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应遵照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树立标志标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绿色、环保,争创文明工地。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应自行约束其施工人员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民情,不干扰村民的正常生活。
第八条设计变更及其它
一、施工中如果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书面确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如果需要变更设计,甲、乙双方应及时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乙方照此施工。
否则视为乙方私自变更工程设计,对乙方私自变更的工程设计及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并拒绝办理工程结算,由乙方自行承担其拆除、返工、修复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责任。
三、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甲方如果需要乙方提供其它的劳务协作,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九条交工验收前的养护
一、乙方应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全面养护,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若乙方不能及时提供人员、设备进行养护,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乙方进行养护,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量的认定
(一)甲、乙双方每月25号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工程量的结算手续。
乙方完成的工程,如果质量不满足规范、业主或者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结算。
(二)对隐蔽工程(隐蔽工程是指地基、桥梁基础、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等),在工程完成后、隐蔽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工程验收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双方按照确认的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
(三)本合同所列单项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须和甲方对该项工程进行结算,逾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量的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认可的工程量为准,且均不得超过工程设计核定数量。
(五)本合同履约过程中所有的工程量结算单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工程部、质检部、总工程师会签后才能作为双方有效的结算依据,如结算单据上缺少上述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甲、乙双方均认可该结算单为无效结算单,不作为双方的任何结算依据。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甲、乙双方每月三十日之前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含补充合同单价)办理“工程结算证书”,同时扣除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的5%)等。
(二)所有工程结算证书,必须有甲方工程部负责人、材料设备部负责人、合同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联合会签,才能作为财务结算的有效依据。
如结算证书上缺少上述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甲、乙双方均认可该结算证书为无效结算证书,其余任何结算凭证和结算单据等均不能作为确定乙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三)乙方必须在每期结算证书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结算发票,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取乙方每期结算金额的10%,作为甲方为乙方代缴税款的相关费用。
(四)如甲方在结算和结算完毕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结算发票为无效票据或假发票,有权拒绝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