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纲要打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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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大纲

教育内容

本《大纲》教育内容包括师德规范、师德修养、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法规、教师沟通的艺术等五个方面,力求让教师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增强自己的岗位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促进自己的协调沟通能力,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自觉做到教书育人依法执教。

(一)师德规范

师德规范是对一定社会教育制度和教育活动中伦理关系的概括和总结,又是评判教师行为的道德准则。

它体现了社会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约束作用。

1.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是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强调指出: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努力提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首要环节。

要求教师热爱党、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就必须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生观;具备崇高的理想和高尚的道德精神,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实现我市城乡教育统筹的重要力量。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广大教师做到立场坚定、业务精良、善于育人。

这就必须发扬奉献精神,培养起爱党、爱国、爱教、爱校、爱生的职业感情,形成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为人师表的习惯,要做到这一点,取决于教师的道德认识和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

所以,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教师行业风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2)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教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他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的处世准则,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才能为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示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这样才能真正为人师表。

有了高尚的师德,教师才能热心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研究教学内容,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思想境界,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3)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学校作为培养人的基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前沿,教师职业道德在全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干地位。

我们要从确保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教师首先以自己的道德风范直接影响学生,再通过学生向社会扩散,推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进步,教师在社会上的道德风貌,也会对人们的道德评判和行为选择产生直接影响。

所以,加强师德建设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重要工程,是贯彻以德治国的现实需要。

2.胡锦涛总书记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的几点希望

2007年8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讲话,对全国广大教师提出了四点殷切希望,为进一步做好师德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是希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二是希望广大教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

三是希望广大教师勇于创新、奋发进取。

四是希望广大教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9月1日颁发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师德修养

师德修养就是指教师根据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塑造的活动。

师德修养的内涵非常丰富,它既包括教师内在品质方面的修养,如公正、爱生、以身作则、献身教育事业、热爱科学、追求真理等等,也包括外部行为方面的修养,如待人处事的态度与涵养,包括稳重、沉着、外表端庄、语言规范、衣着整洁大方等等。

师德修养是内在品质修养和外部行为修养的高度统一。

1.师德修养的基本的特点

(1)历史继承性。

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崇尚师德和师德修养的民族,从古代的孔子、孟子,到现代的陶行知、蔡元培,历代圣哲先贤、教育家对师德内涵和修养都提出过非常深刻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并终其一生践行自己的主张,成为世人楷模。

倡导师德修养,首先就需要教师从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中汲取丰富的精神营养,责无旁贷地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师德。

    

(2)鲜明时代性。

伴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教育思想的转变,师德内涵不断融入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等内容,烙印上深刻的时代印迹。

例如以人为本、民主平等的教育思想,就是当今社会赋予师德的时代内涵。

倡导师德修养,需要我们紧扣时代脉搏,站立时代潮头,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师德。

2.我国历代思想家、教育家有关师德修养的内容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孔子说: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要求教育者要不断地学习,吸取更多的知识营养,教育学生要孜孜不倦,把全部精力投身到教育事业。

孔子又说: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学而时习之”;“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他自身不仅好学乐学,而且终生如此。

后代学者、教师,大多好学不倦。

孔子一生从事教育事业,四十年几乎没有间断,表现出对学生的厚爱、对教育的执著。

教育是高尚的事业,需要极大的责任心和热情。

教师对待学生,就应该谆谆教导、不厌其烦、循循善诱,帮助其成人、成才。

以身作则,反躬自省。

孔子说:

“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又言:

“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孔子强调身教重于言教,以身作则的教育原则。

教师为人师表,以身作者,是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影响学生最好的资源。

因此,儒家经典大多强调力行,而儒家人物大多是力行主义者。

在教育上,教育学生既有言教,也有身教。

言教在于说理,提高道德认识;身教在于示范,实际指导行为方法,这体现了儒家的一贯主张。

孔子说: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凡事反求诸己,严于律己,时时反思,成为古代先贤修身养性的自觉行为。

孔子的学生曾子深得老师的影响,他讲: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今天,教师在教学中提倡反思性教学,不就是反躬自省在当代的延伸吗?

教学相长,相互尊重。

孔子说过: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以友辅仁”;“德不孤,必有邻”。

《学记》中说:

“相观而善之谓摩”,指出教学中要相互观摩、切磋,提出“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韩愈则明确认为:

“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这种观点,在以人为本,倡导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今天看来,更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己欲立而立仁,己欲达而达人”。

学习与进修,都要做到相互尊重与体谅,这样才能达到师生共同进步的境界。

立志乐道,甘于奉献。

传统师德强调积极人世,以“出世”的精神,干一番“人世”的大事业,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

在老百姓心目中,教师是与天、地、君、亲并举者。

这就决定了教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所以,教师一般都具有淡泊名利、不计较个人进退、热爱本职工作、专注投入的高尚品格。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传统师德非常重视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表率的模范作用。

孔子提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

董仲舒则主张教师“治我”要严,待人要宽,“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论语·仁义法》)。

这样做,不仅体现了传统师德之美,而且说明教师只有成为“人之模范”,才会赢得学生的尊敬。

乐教善教,讲究教法。

荀子提出为师的四个条件,实际就是教学道德。

他说“师数有四,而博习不与焉。

尊严而惮,可以为师;着艾而信,可以为师;诵说而不陵不犯,可以为师;知微而论,可以为师。

”(《荀子·致士》)只有具备了上述四方面条件者方可为师。

也就是说为师者不仅要乐教,还要善教,即强调实施教育要有科学合理的施教途径和方法。

传统师德对教学之德的要求,具体说可分为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循序渐进等方面。

这些都是当今师德建设有益的不可多得的借鉴。

有教无类,教书育人。

孔子极力倡导“有教无类”,主张不论其贵贱、贫富、长幼、华夷、智愚,均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他的学生中,有来自不同阶层和地域的学生。

从教育史上来说,“有教无类”是一次重大的革新,由此形成了“平等相待”、“一视同仁”、“教育公正”等一系列师德品质。

古人把教师的职责归结为“传道”、“授业”、“解惑”三条,归根结底还是教书和育人两个方面。

这在任何时代都是对为师者的必然要求。

教书育人,就是通过教书,既向学生传授知识,又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

”(《礼记·文王世子》)这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由教师的社会责任决定的。

大教无痕,相反相成。

-老子说:

“大音稀声,大象无形”,是说,真正的道理是不必大声传导的。

“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言外之意就是,大爱无痕,教育是润物细无声的事。

教师应该深明管理的艺术,这样才能达到大教无痕,正如老子所说:

“是以圣人之言曰: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在这里,“无为”、“好静”、“无事”、“无欲”等,都是老师教化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老子说:

“反者,道之动”。

这就是说,道自身包含着相反相成、终极复始的运动规律。

教师应该明了这样的道理,把学生皆看作可变化之人,可塑造之人。

依老子的这种观点来看,“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从逻辑上来讲就十分成立,也应该成为我们教师的一种憧憬、期待和追求。

躬行自明,身体力行。

近代教育家陶行知提出:

“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矩,教职员躬亲共守。

”陶行知一生的教育生涯说明,为师躬行自明,身体力行,才能立教于天下。

无产阶级教育家徐特立也指出:

“教师工作不仅是一个光荣重要的岗位,而且是一种崇高而愉快的事业。

他要求教师不仅要当教师,教学问,而且要当人师,教学生怎样做人。

3.提升师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教师良好的师德修养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不断完善自身的结果。

提高师德修养,必须学会掌握正确的途径与方法。

教师的师德修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不断的充实、提高和完善。

(1)提升师德修养的基本途径

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参与实践,总结经验。

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2)提升师德修养的方法

学习道德榜样。

严于解剖自己。

学会“慎独”。

(三)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和教育行正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与政策。

教师知晓法律法规内容是提高法规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属于必为、勿为、可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借助法律利器的作用有效推进教育工作。

1.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1)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

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文化的结晶,都是精神文明的成果。

广大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法制教育学校德育的主要内容,法律知识是说服学生最有力的道理,因此,教师在工作中带头学习、宣传、运用法律教育学生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

教师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交往、学会生存。

(2)开展教书育人的需要。

教师职业具有言传身教,行为示范的特点,教师具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法治教育。

只有教师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3)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

法律是调整相关社会关系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在学校内部和外部发生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

法律就是调节和处理这些关系的依据。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教师待遇问题,校园周边娱乐厅干扰问题等等时有发生,这些都只能通过依法办事,有利、有理、有节地解决和处理。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从教,按法律要求行事,可以使教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4)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教师学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一些教师还依然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不高,仍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有些教师法治观念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

我们可以通过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过程,可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5)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

法律意识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对于我们班主任自觉履行依法治教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通过学习、经验和不断培养的结果。

知法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属于必为、勿为、可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有效推进工作。

2.法律的特征与种类

(1)法律的特征。

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通过规定社会关系者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规范。

法律与德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法治是刚性的:

法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其推行的手段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德治是柔性的,它是建立在一套维护社会秩序的劝导性伦理道德规范,其维系手段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心信念来推行。

前者的长处是惩恶,后者的长处是劝善。

在治国中,“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他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中,人们享有的权利有时可以放弃,但是义务绝不能推卸,必须履行。

法律效力关系: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法规包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通常说说的法律,由于制定的权力机构不同,它们之间其法律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如《教育法》等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他们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为: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说:

在上述位序中,上位法制约下位法,下位法决不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

政策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是与法律不同的概念,政策和制度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

它与法律是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因为它的制定没有法律法规那么严格的程序,因此,学校在管理中,政策制度效力在法律法规之下,其规定不能与法律抵触,因而政策制度规定绝不能代替法律要求。

(2)法律的种类

义务性规范:

它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

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应该”、“义务”、“保证”等字样。

例如《义务教育法》(这里均是指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这些规定就属于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它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或某些行为,若行为人做了某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违法。

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禁止”、“不许”、“不准”、“不得”等字样。

例如《义务教育法》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就属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这种规范规定人们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实质上规定的是行为人可以选择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行为人自己裁量决定。

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鼓励”、“支持”等形式。

例如《教育法》规定: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这些就属于授权性规范。

3.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内容介绍

教师是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宣传者和示范者,除了应该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制定的、直接针对教育方面的法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七部法律和《学生以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200余部法规规章中的重要内容外,还应尽可能对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等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重点理解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思想原则、重要概念、关键内容,法律用语等等,对这些知识的了解可以提高我们知法的水平。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共有20项:

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代理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著作权;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申述、控告和检举权等。

(2)《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提出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四条立法原则。

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

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强调将德育放在首位。

强调通过改进课程内容、内容设置和招生考试推进素质教育,按照要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探索和改进教法,提高教育质量。

强调保证落实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和内容。

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明确考核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不能分重点校与重点班。

强调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强调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不得聘用因为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以及规范学校收费的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教学、图书定购使用方面的要求。

其中重要的是针对当前学校存在的“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编资料”等现象,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

(3)《教师法》

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各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就是说:

教师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人员。

必须是具备教师资格并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并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

学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实验、图书等教辅人员和会计、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学校教育工作者

教师资格条件。

合格的中国公民(即: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学历合格,受过专门训练,申请并认定教师资格;达到国家师德规范提出的要求;达到教育教学规定的身心素质、教学能力、教育学知识、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师职业的八项权利。

即:

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等。

教师的六项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称为未成年人。

一是强调家庭保护责任。

家长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吸烟、酗酒流浪等。

二是强调学校保护责任。

学校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不能排斥各种问题学生。

强调: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缓刑、解除收容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不得歧视。

三是强调社会保护责任。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地方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强调保护违法犯罪的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是对违反规定的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单位、家长,以及未成年人教唆犯罪者的处罚规定。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提出《办法》适用的范围,处理事故的“四条原则”原则,以及学校在预防事故方面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制度管理、及时救助等“三件事”。

提出划分事故责任的三种情况:

①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1种情形”。

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形”。

③发生的事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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