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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格式1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一、填写说明

(一)文号

格式为:

(地区简称)文举字〔年号〕第××号,如“鲁文举字〔2019〕第001号”。

(二)举报标题

格式为:

关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涉嫌违法性质+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

载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四)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举报办理人员提出的是否受理或者如何处理举报的意见。

(五)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受理举报,以及确定承办人员的意见。

(六)附件及备注

列举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证据,注明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举报信息的录入要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要注意对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应当尊重其意愿。

(三)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要注明回复情况,未回复的应当注明原因。

格式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二)现场负责人意见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完毕后,由现场负责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现场负责人同意的,紧接正文载明“上述共×页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检查(勘验)时间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

(二)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由现场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当制作笔录。

(四)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笔录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格式7)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格式3

立案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一)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有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系统报警等。

(二)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三)案情概要

案情概要应当载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当事人、初步证据,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等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出版、文物等市场的案件还应载明程序性立案依据。

(四)立案审批意见

注明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意见、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

如受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执法的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办部门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内设执法处室,法制机构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内设法制处室,承办机构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如授权执法的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承办部门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执法科室,法制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法制科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符合案件管辖的有关要求。

(二)同意立案查处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三)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格式4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填写说明

当事人签收信息

此项内容起到《送达回证》的作用,由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事人填写。

二、注意事项

(一)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一般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等。

(二)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5

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处罚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

(二)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

(三)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6

调查询问通知书

一、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7

调查询问笔录

一、填写说明

笔录内容

在笔录中应当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

调查询问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的关系,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情形、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二、注意事项

(一)《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场制作。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名被询问人。

根据案情需要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时,每一次调查询问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客观描述现场情况,不得有主观判断或者提前定性记载;现场采取了拍照、摄像、录音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调查询问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且不得出现诱导性和推测性的词句。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书写字迹要工整。

(五)《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不能随意空行。

(六)《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由被询问人审阅后紧接正文注明“上述×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七)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格式8

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审批事项

《审批表》是以下审批程序的通用表格: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移送案件审批、处罚决定审批等。

制作时应简要说明需要审批的事项及依据,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为××天。

二、注意事项

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审批事项填写,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格式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一、填写说明

保存方式

保存方式有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

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的应注明保存地点。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有:

1.需要进行鉴定;2.依法不需要没收;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1

抽样取证凭证

一、填写说明

载明抽样取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明确抽样取证的地点或者场所。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2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对象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封对象包括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仅限于财物。

(二)查封(扣押)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二)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已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本执法文书,但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五)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3

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处理的原因有:

1、情况复杂;2、需要进行鉴定;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查封(扣押)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查封(扣押)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作。

其中,第一款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4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解除查封(扣押)原因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因包括: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程度

注明是全部解除还是部分解除。

二、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5

物品清单

一、填写说明

物品的基本情况

载明物品的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

单价、规格型号等其他内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为通用执法文书,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时,配套使用。

(二)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事项填写,如: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6

鉴定书

一、填写说明

鉴定物品

载明送鉴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内容。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7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二)立案日期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签署立案的日期。

(三)案件事实及证据

主要载明案发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相关证据等内容。

如果经过调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载明违法行为不成立的理由和证据。

(四)处罚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阐明裁量权的使用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列举一般按时间排序并适当予以归类,也可以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排序。

必要时应当具体载明证据的特征和所要证明的事实。

(二)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三)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

在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为营业执照上标示的经营者个人(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经营者姓名后用括号注明。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实际经营者。

其中法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5.已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违法的,当事人为实际投资人。

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格式18

案件移送单

一、填写说明

移送清单

移送清单包括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案卷材料等。

二、注意事项

(一)案件不属本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二)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接收单位留存、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9

集体讨论笔录

一、填写说明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记载办案人员对基本案情、相关证据、理由和依据的介绍,阐明拟处理意见和需要集体讨论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二、注意事项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讨论过程中每个人发言的主要内容。

(三)针对讨论的问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

格式2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注意事项

(一)送达本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1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一、填写说明

调查复核经过及证据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经过及调取的相关证据。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二)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格式22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一、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由执法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3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一、填写说明

听证笔录

主要包括:

1.举行听证的内容和目的。

2.介绍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和身份。

3.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的纪律。

4.案件承办人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5.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6.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和证据。

7.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涉及事实认定和违法行为定性等关键问题以及当事人提出的观点、证据及质证情况要完整记录。

(二)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书面发言材料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附在听证笔录后。

格式24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一、填写说明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要求。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综合听证双方意见基础上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格式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填写行政处罚内容时应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区分“责令改正”、“取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非处罚种类。

(二)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载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或者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三)送达本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四)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6

送达回证

一、填写说明

(一)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邮寄送达的应使用挂号信并留存回执,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执法文书归档入卷。

(二)备注

由代收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和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应要求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当由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当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邀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并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后作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执法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应当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格式27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一、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部分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需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未完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8

结案报告

一、填写说明

处罚执行情况

应当注明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行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其他履行方式。

当事人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应当注明。

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载明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如上缴国库、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就地销毁或者入库择期销毁等;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有复查记录。

二、注意事项

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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