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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管理条例.docx

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餐厅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期内,加盟店可在店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以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做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而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征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公司”的字样。

处罚:

1、若违反1、2、3、4、5条,加盟店必须在总公司限定期限内无条件降低并更改。

否则公司

将终止与您的合同。

2、若违反4条在我公司书面通知该加盟店一周内,必须无条件消除,否则,我公司将保留通过

法律程序解决此事件的权力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本公司的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本公司形象,损害本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本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标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本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我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处罚:

违反1、则在总公司下发整攻通知后一月内无条件改正,若总公司连续三次下发整改方案的无所动,则须终止合同。

违反2、

(1)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改方案,但若在媒体上爆光,并影响其他连锁店及公司信誉者,须立即终止合同。

违反3、

(2)(3)在总公司下发通知后,立即停止此侵权行为,并立即终止合同,否则,本公司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权力。

第七条:

训址选择

1、加盟店铺设在。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500米(直径1公里)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快餐餐厅。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加设快餐厅,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状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总部可以自己或第三者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的加盟店的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

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要求更好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的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处罚:

若在未通知总部的情况下更改店址,将视为严重违纪一次,并需按公司要求出具更改店址声明,二次严重将视为自动中止合同。

第九条:

追加开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本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本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店为对象的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该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万元,及总部力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并按月交纳3%的服务费。

处罚:

若违反,则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立即到总部提出局面申请并协助总部展开调查,一旦总部认可,应立即补签合同并交款,且补交服务费,总部如认为条件不具备,则应立即停业关张,否则总部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第十条:

我公司商标及经营业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我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必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训练课程,获得经营本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获得结业证书后方能开业。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批示加盟店也须按批示要求派遗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培训课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期,应客户需要,总部为保证加盟店营运迅速进入轨道并检查开业前一切工作是否就绪,可向加盟店派遣特许加盟部职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特许加盟店应向总部支付本项工作所需一切费用。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季度一次的定期总会及临时召集的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召开经营者会议外,总部每月排定特许加盟部人员巡店检查店内基本营运工作标准,并进行必要的经营指导,加盟者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加盟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特许加盟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特许加盟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8、根据总部的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处罚:

若加盟店违反2、3、4、5、6、7、8、条,应在总部发出书面通知一周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派人员参加总部安排的下一期培训及请示总部安排下一次特许加盟部培训并负担全部费用,如对总部的通知未做出任何答复,除记大过一次外,还会在季度营运会上受到点名处罚,两次大过将被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区域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加盟店主应负担全部费用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为维护本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计,内外装饰设计由总部统一规划设计。

2、为维护我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的规定。

3、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外购买营运必须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4、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申请,总部要做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5、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半成品,封口纸,外卖袋,调味品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6、确认本系列条例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处罚:

若违反此款1、2、5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餐厅应递交总部改进计划,方案,并在总部认可及协调下,于三月内做出改进。

若违反此款3、4、6在总部的书面通知到店两周内,递交总部改进方案。

于一月内做出调换。

否则,将记大过一次,两次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促销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本公司连锁店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1、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方能实行。

处罚:

违反1、在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一个月须汇至公司相应款项并交纳10%违约金及催款产生费用。

违反2、在总公司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提交宣传方案,在总部同意后方能再度实施,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参看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协助销售总部对加盟店开业及销售进行以下帮助推荐进货渠道

(1)推荐进货品种,对设定标准产品价格提出数据。

(2)提供总部和进货单负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1、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之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和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2、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重复总部书面同意。

处罚:

违反1、3条例应在总部发出局面通知,一个月内,向总部发出申请并在总部综合考查,验证后重新实施,考查所需费用用由加盟店承担。

第十六条:

加盟金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费5万元、18万元、28万元。

1、加盟费用于培训,设计选址调查等费用。

2、不论是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参看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服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本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

加盟店须向总公司支付每月流水金额的3%作为服务费。

“月流水金额”指在本合同期内进行营业每月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

1、总部会于每月10日前收取各加盟店上一个月的各种财务报表及3%服务费,服务费可采用现金结帐,但建议用电汇方法,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处罚:

若违背以上条例,除要在第二月补交上月服务费及利息外,还需补交公司为催缴此款项发生的费用,若干连续三月不缴服务费,将会立即终止合同。

参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费,广告宣传费、设备款、配送品费,按每起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九条:

QSC要求

1、为维护加盟所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一致性,保持高标准的QSC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必须按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的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营运和训练管理,人事管理,卫生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

处罚:

参看营运,训练手册,以特许加盟店下店巡视MVR及现金稽核中发现帐目混乱,虚报营业额,及严惩违反食品安全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在一个月内再次进行追踪,三次未达成整改目标者,将终止加盟合同。

参看营运,训练手册,SOC、MVR现金稽核,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维护及保养

1、加盟店要确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装饰、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随时清洗检查店铺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及其它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2、按PM月历规定养护设备处罚:

若加盟店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书面警告一月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且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及设备保养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计程序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每日现金记录及营运报告;

(2)月报及分差报告在下一个月10日上交总公司总部和总部任命的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查对餐厅帐目,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帐目,协助调查。

处罚:

若发现帐目混乱,虚报营业额现象,除按总部通知补交上月所差服务费外,还应以当时所查虚报营业额百分比,补交当1月至当月所差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营运业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的营业时间及其屐必须以书店面形式报请总部批示后方可实行,(特殊状况如婚、丧葬祭日及停电,市政施工等情况下可休息。

处罚:

违反以上条例,除在接到总公司局面通知后立即停止,还需在一周内上交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公开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守秘的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者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必须负责保存,不得丢失,合同终止后立即归还公司总部。

处罚:

如违反以上条例规定,除违约者负责在一月内追回文件,文本,并负责勒令第三得停止使用外,还需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益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本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害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处罚:

视情节严重程度,除立即终止毁誉行为,还需

(1)追加一个同甘共苦服务费,

(2)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本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批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店铺开业满12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加盟店提前三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加盟费、服务费、设备款、配送款和其他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本合同终止。

处罚:

若违反本条例,公司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招牌、商标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推动了本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我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了我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

处罚:

若加盟店违反条例,在收到总部通知后必须立即终止该行为,并发表声明,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第二十八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1、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当事者双方须及时结清双方债务。

处罚:

若违反此条例,除按总部通知时间做完债务清算外,还将以当年平均月营额情况附加一个月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营业额的让渡和承续加盟店未事先得总部财政部,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1、若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我公司连锁店的营运,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费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即时归还加盟店。

2、若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3、遇3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监定费由加盟店负担。

处罚:

违反上述条例,除总部要损收接替营运期间发生的收益,损失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加盟者负责。

第三十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处罚:

总部因以上违反条例事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加盟店承担。

第三十一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措施及其它矗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二条:

保证

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1、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处罚:

若加盟者无法及时偿贷,总部将以加盟者的物质担保抵押,超出部分不退。

第三十三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处罚:

违反此条例,总部除通过法律途径使加盟者偿还债务,而且加收三个月当年平均月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服务费2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近一年服务费的二倍的损失赔偿金。

4、合同期限不足二年时,第二、三条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日数乘以最近一年服务费的月均数。

5、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本公司连锁加盟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处罚:

若违反此条例,除按照总部通知立即停业,并补交相关险别保金外,还应派加盟店相关人员参加总部关于保全,保安方面课程培训后方能再度营业。

第三十六条:

确认事项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事实,在总部说明中展示的各种资料中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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