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顺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备案证明、危化品使用备案。
※无许可证或不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目标
5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
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
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3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5.4.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记录档案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8、易制毒流向登记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第5.4.6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
2、取证但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
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50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危害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5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2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
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1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2、未按上报周期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2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5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设备设施
60
1、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每项不合格,扣10分,扣完为止。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5.2.2条
第5.7.1条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10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1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30分;
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1、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
2、无值班记录扣10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用电安全
80
1、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9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2、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8条
第5.7.1条
3、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
4、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5、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6、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9.3条
7、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8、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警示标志
20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一处无标志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第5.7.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80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第5.7.1条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0
1、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第5.10.2条
2、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查检测报告及评价报告,没有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5.10.1条
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查档案,不符合扣10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查记录,不符合扣10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15
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第5.10.1条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作业审批
5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即进行作业的扣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2条
第5.7.1条
检测
10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未检测即进行作业的扣10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
现场监督管理
1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4条
环境场所
储存管理
60
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第5.7.1条
2、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环境场所
储存管理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第5.7.1条
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查记录,不符合扣10分。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6、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15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每项不合格扣5分。
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第5.7.1条
安全距离
20
建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40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