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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富宁县xx镇xx村(社区)xx股份

经济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云南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富宁县xx镇xxx村(社区)xxx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xxx村组组建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参与民主管理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股东以其股权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的基本职能: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全部资产或者经营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社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资产总额或者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xxx元(原值)。

第九条今后本社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分配到农户个人的部分)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十条本社股权依据《xx镇x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x年xxx月xxx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的动态管理,每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本社总股数为xxx股,现有股东按1人10股配股,涉及股东人数xxx人。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人员类别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

(一)下列5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人口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2001年后毕业(含2001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的人员。

5.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原买入本村户口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实行动静结合管理方式,每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股份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股权流转。

允许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转让交易。

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赠与的权利。

1.理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股份合作社资产运行情况,也可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转让交易,同一股份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转让权。

3.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股权转让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九条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股权持有人和股权受让人双方书面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公示后,由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出具审核意见;

2.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股份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人数确定为人,每户1人。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会由xxx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总经理负责本社财务审批。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四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至村级组织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本社监事会人员可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直接过渡,也可直接选举产生。

由xxx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至村级组织换届,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

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效大幅度增加的,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碧城镇村账代理中心代理。

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六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组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八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本社的的集体股红利和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8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镇xxx村(社区)xxx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xxx年xxx月xxx日审议通过,自xxx年xxx月xxx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应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xx镇xxx村(社区)xxx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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