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会计工作的细则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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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会计工作的细则3
【课题】第三节会计工作的细则
【教材版本】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7
【教学目标】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明确会计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一组综合练习,要求学生通过练习加深对第一单元相关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明确各种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巩固第一单元所学知识
教学难点:
明确各种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巩固第一单元所学知识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使用自制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
2课时(90分钟)。
【教学建议】
教学中应注意结合案例,运用工作中常见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财务人员常见错误,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讨论,教师最后点评并总结,以培养学生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意识与能力。
【教学过程】
一、导入(约5分钟)
提问完成:
简述会计三种监督的含义,内容及要求
二、新授及课堂练习(约80分钟)
第三节会计工作的细则
三、违规的代价
违规的代价——违法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类别,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犯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制裁。
(2)、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
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行政处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会计法的
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各种会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如下: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私设会计账簿
③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级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生阅读教材完成
案例分析:
某厂2006年度亏损30万元,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2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试分析:
该厂厂长对授意造假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讨论
2、教师总结
该厂厂长应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科长及相关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并说明理由。
1、小组讨论、代表发言:
……
2、教师分析总结:
(1)、赵丽违反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财政部门、会计职业团体、本单位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均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均把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
所以,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如果会计职业组织会员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其会员采取公开谴责,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此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遵守情况,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进行直至除名的处理。
案例分析2:
2006年7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6年5月,厂长将其侄女李某调入该厂财务科任出纳,李某为某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现正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任命原会计人员张某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张某自2005年2月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正参加会计职称中级学习。
(2)、2006年5月,会计刘某申请调离该厂。
因刘某当时正生病住院,无法到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就自己委托其他会计代办,交接无误后人事部门才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6年4月5日,该厂档案科会同财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
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
(4)、该厂新任会计主管张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出差中断会计继续教育,2004年继续教育时间实际只有20小时。
(5)、出纳员周某除登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外,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特殊情况,周某请示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批准同意后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外借。
(6)、该企业需要发放奖金18万元,但因故当天无法去银行取款。
恰好单位当天有现金收入27万元,单位负责人遂擅自让会计人员从中先取出18万元发放奖金。
要求:
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1、小组讨论、代表发言:
……
2、教师分析总结:
(1)、李某任出纳不符合规定;会计主管张某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
因为李某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经历3年,张某未达到会计师以上资格,从业经历不满3年。
(2)、刘某自行委托其他会计代办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会计人员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工作交接,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3)、销毁保管期满但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不符和规定。
到期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到期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直至未了事项解决。
(4)、张某继续教育时间不符合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张某只有20小时。
(5)、出纳周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不符和规定。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
单位财务主管批准外借会计档案不符和规定。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6)、该单位的做法属于坐支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限期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案例分析3:
天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
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李某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结账的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
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
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3)、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1、小组讨论、代表发言:
……
2、教师分析总结: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案例分析4:
大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5)、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4)、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5)、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小组讨论、代表发言:
……
2、教师分析总结:
(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挡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挡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挡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挡案销毁清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挡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挡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5)、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三、课堂小结(约2分钟)
1、明确各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四、作业(约3分钟)
案例分析:
2006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中了解到该企业的如下情况:
该企业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销毁。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名,并于当天销毁,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检查人员在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为核实一笔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需要查阅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但该公司以会计资料已经归档、由专人保管为借口拒绝审计人员查阅;
该企业会计机构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2005年末,由于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厂长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为了做到“心中有数”,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请分析:
该企业存在那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