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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制度汇编7整理

 

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兰州石化公司炼油厂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

 

兰州石化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会的民主管理,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工会全体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

第四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积极支持行政的工作,尊重和维护公司行政对生产经营及日常工作的指挥、决策权,并动员全体会员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公司工会的重大问题;

4、审议和批准工会重要规章制度;

5、选举产生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章会员代表

第八条凡是本公司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会员代表。

第九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公司各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5%。

第十条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和先进性。

代表由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基层支会干部、生产一线职工会员积极分子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女代表、少数民族等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所在单位可增补。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享有的权利:

1、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审议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3、有对公司工会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干部的权利;

4、有对公司工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会员代表因参加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公司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27人至29人组成。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有效。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变动修改。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重要事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确认。

第五章工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负责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由21人至23人组成,成员包括: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二级工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下设2个工作委员会,即:

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参照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举行或与职代会结合举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兰州石化公司工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如与上级精神不一致时,按上级精神办。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

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会议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动和谐企业建设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本章内容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3.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涉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5.公司内部全局性改革重组、业务整合、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和人员整体分流安置方案。

6.涉及公司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及矿区生活环境改善重大措施。

7.公司年度业务招待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8.关于集体合同中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教育培训、工资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等内容执行情况报告。

9.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10.其它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的事项。

(二)审议通过权。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1.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职工工资调整及企业年金方案。

2.公司年度福利费提取使用计划。

3.公司有关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职工奖惩、考勤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职工疗休养及健康体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4.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

5.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

(三)监督评议权。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民主选举权。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和厂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行使监督评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

第八条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工作报告、生产管理中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绩效考核方案,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车间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选举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

第三节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资格和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和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如实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资格终止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酝酿讨论提出出席上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车间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代表条件提出候选人,组织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选举结果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后,代表资格有效。

(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代表选举单位职工的意愿,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换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

(五)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内退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

(六)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职工总数的1.5%。

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30%;201-5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5%-20%;501-1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10%,;1001-2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6%;2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5%;201-3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0%;300人以上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1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3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先进模范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工代表原则上按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团长,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团长由上级工会提名并征得本团代表同意。

代表团团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组织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提出质询,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上级工会组织或行政应给予支持。

(六)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

(四)自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同级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团领导、基层工会干部和先进模范人物组成,人数一般为代表总数的10%左右。

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党委审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讨论审议的意见,审查大会有关决议,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职工民主议事会

(一)公司实行三级职工民主议事会制度。

公司、二级单位、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民主议事会的具体工作,民主议事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二)民主议事会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及更换

1.民主议事会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和一线职工代表担任。

二级单位职工民主议事会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9人;车间民主议事会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30%,且不得少于5人。

民主议事会代表候选人由同级工会酝酿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民主议事会代表在议事会议上有表决权、提案权及发表意见权。

3.民主议事会代表有参加议事会议,收集整理反映职工群众意见、要求及宣传、贯彻、执行议事会表决结果的义务。

4.民主议事会代表在任期内如不能继续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时,由原推选单位负责更换。

(三)民主议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主议事会代表出席,会议由民主议事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民主议事会在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获得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民主议事会议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督办落实。

民主议事会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小组)。

委员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担任,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议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根据需要内设企管法规、生产经营、劳动人事、安全环保、生活福利等若干专业小组,其成员一般由专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担任。

2.负责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召开之前,对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审议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事项、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正式审议。

3.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立项实施和信息反馈,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议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

(三)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方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2.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负责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客观的做出评价,将结果报送上级组织干部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使用和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依据,并在适当范围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第五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和通过。

(三)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草案,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分团组民主评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二级单位、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以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四)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提案工作制度

(一)各级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开展代表提案征集活动,并做好收集、分类和整理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议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组对提案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正式立案,并明确落实提案的主办部门和时间要求。

(三)主办部门根据提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加以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工会,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完毕后,向职工代表反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做出报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会每年制订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职工代表重点对企业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三)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制度

(一)各级工会每年制订职工代表培训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职工年度培训综合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主管理知识及企业生产管理知识。

培训可采用举办职工代表培训班、管理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

(三)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说明。

第六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议题确定。

各级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在征得同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确定。

(二)宣传发动。

大会议题确定后,工会应及时发布信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工作。

(三)文件准备。

根据各次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议题和审议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报告文件。

(四)议案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专业小组)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文件讨论审查后提交大会正式审议。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一)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程。

(三)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

(四)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题报告、议案。

(二)分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题报告、议案。

(三)根据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和议案作修改。

(四)职工代表大会对议案做出审议决议。

(五)听取和审议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第七节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方案,会议筹备组织和大会决议检查落实工作。

(二)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三)负责职工代表提案征集、管理和督办。

(四)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兰州石化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干部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干部的工作实践为主要内容,以关心、帮助提高干部为目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一分为二地考核和评价干部。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帮助和监督干部克服缺点、改进作风、提高素质,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和范围

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重点对象是公司、厂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车间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对象为车间党政正副职。

对公司、厂两级机关各部门正副职干部,也要采取一定方式评议征求意见。

三、评议的主要内容

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从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以评议干部实绩为主。

内容包括:

1、德:

主要评议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包括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大事集体讨论;能否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能否为政清廉,团结同志,做好工作;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2、能:

主要评议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包括是否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才能;是否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或处事决断能力;是否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控制和指导能力;是否具备较高的领导艺术;是否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具有开拓精神等。

3、勤:

主要评议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包括是否有对企业和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勤于学习、团结务实,具有奉献精神;对待本职工作是否敢于负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否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与职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否能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等。

4、绩:

主要评议干部所领导的单位和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这是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综合体现。

包括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年度业绩指标的要求;是否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是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增强企业活力方面做出成绩;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等。

四、方法和步骤

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坚持每年一次,原则上在年初职代会召开前进行,也可结合上级考核班子同步进行。

其方法和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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