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实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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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实用资料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菜篮子办〔2021〕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

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菜篮子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阳光食品工程”健康发展,做好“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现将《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

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阳光食品工程”建设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意见》(青菜篮子办〔20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为“菜篮子”商品供应单位和集团餐饮消费单位打造的产销对接平台。

本办法中集团餐饮消费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是指:

有餐饮消费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工厂企业等单位。

“菜篮子”商品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

具有一定规模的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产品配送企业。

第三条坚持采供双方自愿参与、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和质量优先与价格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流程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透明”的方式,为采供双方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平台仅为采供双方在信息交流和产销对接等方面提供无偿服务。

参加活动的采供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合规地搞好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行为负责。

如发生经济纠纷、责任事故等问题,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存量、诚实守信、利于监督、末位淘汰”的原则,对出现问题的采供双方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采购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2.餐厅经营形式为自营。

3.就餐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第七条供应单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原QS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6.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7.经营场所须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8.从事蔬菜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和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人员。

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食药部门相关要求,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每批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同时依法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9.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10.原则上代理供应商为山东地区或青岛地区总代理。

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在青岛市辖区内销售该产品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11.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12.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

第三章上线流程

第八条采购单位申请:

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按要求填报后将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推荐后,报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备案。

第九条采购单位备案通过后,在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条供应单位申请:

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按要求填报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所辖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中签署具体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二条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市商务、食药、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通过后在“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三条获推荐的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注册并参与“阳光食品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集中向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报辖区内上线企业推荐名单。

第四章产销对接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采购权限。

第十六条供应单位通过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商贸流通栏目→“菜篮子工程”下载“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报名表》,且每种产品只允许一个代理商参加产销对接活动,同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参加本次产销活动的唯一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审核通过后开通线上报价权限。

第十七条“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结束后,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议情况,在“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产销对接活动相关信息。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及时与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及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确保采购的商品质量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供应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产品认证等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应保证在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中,杜绝在产销平台网上报价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报价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采供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后,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将合同复印件及时报送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双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第六章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二十一条供应单位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检测、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采供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企业相关证书、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供应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年度审核中发现企业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以上规定,终止上线参与活动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属地管理。

各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属地化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落实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加强动态监督。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商务、工商、食药、畜牧等相关部门对供应单位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单位,终止其“阳光食品工程”线上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青岛市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

2.“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

3.“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采购单位报名表

4.“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供应单位报名表

5.“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6.“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现场查验表

 

附件:

1

“阳光食品工程”采购单位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就餐人数

联系人

联系

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时请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原件退回。

附件:

2

“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

填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

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时请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等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原件退回。

附件:

3

“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采购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授权投票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就餐人数

每月就餐金额(万元)

采购品种

请(√)选

蔬菜、猪肉、调味品、面粉、大米、食用油、豆制品、鸡产品、鸡蛋。

活动建议: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4

“阳光食品工程”产销对接活动供应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授权报价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供应品种

请(√)选

蔬菜、猪肉、调味品、面粉、大米、食用油、豆制品、鸡产品、鸡蛋。

活动建议: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5

“阳光食品工程”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__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人(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办提交“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申请表,并随附所要求的文件。

现郑重承诺:

本人(公司)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真实,绝无虚假和隐瞒。

本人(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严格遵守阳光食品公共服务平台各项规定。

特此确认。

 

(请在此处粘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6

“阳光食品工程”供应单位现场查验表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类型

产品种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申请企业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申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明显优势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无不良生产、经营记录。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经营场所必须开通网络,具备上网条件,有专职人员熟悉网络操作。

从事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社或蔬菜配送企业须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施,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检测人员每天对供应的蔬菜进行检测,有200平米以上的加工车间。

有自营蔬菜基地或签约合作基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从事“菜篮子”商品综合配送的企业应具有货源组织、质量检测、加工、包装、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等功能。

代理销售商须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或“委托书”。

问题及整

改要求

食药监部门查验意见

商务部门查验意见

工商部门查验意见

畜牧部门查验意见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青招促字〔2021〕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省级以上经济园区管委,市直各专业招商团队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21]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21]2号)精神,现将《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市、部门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11日

(联系人:

周培强王舰联系:

85910978、85918767)

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21]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21]2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标准

(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二)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扶持对象

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5.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

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9.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

10.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二)有关要求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2.初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3.复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4.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对奖励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年度复核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2.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扶持的;

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违背承诺,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21]2号)执行。

附件1

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青岛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六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七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市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

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九条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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