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志23劳动人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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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志23劳动人事
第二十三编劳动人事
第一章管理机构
荣成市劳动局1947年2月,荣成县人民政府单设民力动员小组。
1953年春,
改称民力组织动员科,1956年10月撤销,同时成立劳动科。
1958年3月,劳动科
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59年8月复设。
1961年6月,劳动科再次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5年6月,成立荣成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1980年2月,改称荣成县劳动局。
1988年12月撤县设市,改称荣成市劳动局。
1995年底,荣成市劳动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安全监察
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监察处,有工作人员22人。
辖属荣成市劳动服
务公司、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荣成市技工学校、荣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所,有工作人员195人。
荣成市人事局1950年1月成立荣成县人民政府人事科。
1956年1月改称荣成
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
1964年4月改称荣成县人事监察局,1967年2月撤销,工作
并入荣成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
1978年12月,成立荣成县革委人事局。
1980年12月,改称荣成县人事局。
1987年7月,成立荣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该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1988年12月撤县改市,改称荣成市人事
局。
1995年底,荣成县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奖励任免
科;下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技干部管理办公
室,共有工作人员40人。
第二章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用工形式和安置
用工形式清末至今,境内先后实行过雇佣工、固定工、亦工亦农工、合同制
工、企业职工、临时工等制度。
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7726人,市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4345人,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1496人,共63567人。
其
中固定工14572人,占总数的23%。
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1217人,市以
上集体企业职工21658人,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职工1746人,共64621人。
其中
合同制工56742人,占总数的87.8%。
雇佣工清末、民国时期,个体手工业户和私营商业主雇佣徒工。
1935年,全
县较大商号229家,雇工1387人。
1940年2月,日军侵入荣成,使境内一些私营工
商业倒闭,雇工失业。
1945年8月,荣成全境解放。
在抗日民主政府的扶持下,
私营工商业发展到378家、行商497家,雇工达13000人。
为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合
法经营,政府实行监督下的雇佣制。
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新的劳动就业制度,雇
佣工制度被取消。
1983年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度出现。
1995年,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雇工2300人。
固定工固定工的招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招工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1949年
建国初期,县内国家固定工2809人。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
私营工商业职工转为固定工6134人,手工业社转为固定工1073人。
1958年,各行各业“大跃进”,劳动力管理失去控制。
除使用大批合同工、
临时工外,是年还从农村招收固定工2483人。
1961年开始精简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1-1963年,全县各行业共精简职工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社办企业工人)10159人。
1970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1456人。
1971-1972年,临时工转固定工1950人。
1978-1983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3693人。
1964年始,老职工退休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接班顶替,
成为固定工,但在执行中曾数次变更。
1975年恢复执行时,照顾招收1112人,照
顾招收职工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80-1983年照顾招收1540人,其中给因
“右派”或受家庭成份影响的499名职工子女落实政策,补办了子女顶替手续。
1986年后,照顾招收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78-1983年,从城镇青年中招收固定工1851人。
1984年始,对荣立三等功
以上的退伍战士办理固定工手续。
志愿兵分配到企业单位,亦按固定工对待。
1987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改按全民单位管理的企业4个,转为全民
固定工565人。
1992年末,荣成市属以上企业固定工1429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
业964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4653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1964年,为促进城乡结合、工农结合,试招亦工亦农轮换工。
职工保持社员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农忙务农,农闲务工,工资收入与生
产队结算,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实行定期轮换人选。
1983年末,全县共有亦工
亦农轮换工7461人,除因病、工伤或犯错误被辞退外,其余一直留单位工作,并
未轮换。
1984年对亦工亦农人员进行考核,只要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者,原则上都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亦工亦农制度废止。
合同制工1984年后,随着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合同制
工分两种:
一是农民合同制工。
从农村招收,不转迁户口,其他待遇与企业固定
工基本相同。
合同期限3年、5年、10年不等。
1984年从亦工亦农工和计划内临时
工中转招农民合同制工9344人。
1988-1991年,又从计划内临时工中转招农民合
同制工9258人。
1994年,将市供销社自招的3272名农民合同制工纳入劳动部门管
理。
二是城镇合同制工。
1984年后,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全部实行合同制。
1986年起,县劳动局试办劳务市场,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每年开
办1-2次。
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经
体检合格后,持成绩单到劳务市场根据个人特长选择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选择录
用需要的合同制工人。
1995年未,市属以上企业共有合同制工55269人,占职工总数的87.9%。
其
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595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9316人。
企业职工为改变“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的不合理状
况,1992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荣成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
《荣成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指示,首先在市属以
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这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将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干部、固
定工人、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统统称为企业职工,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
工人与集体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的界限,均以企业职工的身
份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用法律手段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1995年底,全市市属以上企业的62875名职
工全部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为100%。
在抓好市属以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又在镇办企业
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
组织专门力量,划片包干,督促指导,工作进展很快。
至1995年底,全市已有120处镇办企业的18000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镇
办企业的劳动力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和学习、参
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和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
临时工企业生产人员不足,可以招收临时工。
临时工分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
外临时工两种。
计划内临时工由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由企业自行招收,纳入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1956年企业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10%左右。
1958年临时工管
理失去控制,企业从农村中招收临时工1万余人,后来大部分被精简回农村参加
劳动。
1965年贯彻“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指示后,临时工数量逐年上升。
1978年后,各行各业迅速发展,临时工数量有增无减。
有些单位不经劳动部门批
准,私自招用临时工。
1984年底,山东省劳动局在荣成县进行计划外用工整顿改
革试点,辞退计划外临时工348人。
此后,在1986-1988年间,对企业私招临时工
的问题进行过三次整顿和清理。
1995年末,全市市属以上企业使用计划外临时工
1477人。
安置军转干部家属1975年7月31日前复员回乡的军队干部家属全部安排适当
工作。
此后对军转干部家属实行部分安置。
1983-1995年共安置军转干部家属288
人。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荣成县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10月,止于1980
年,共动员483名,接收外地知青462名。
另为108名补办了知青手续。
1974年始,
陆续在知青中招工,至1980年,将上述1053名知青全部安排就业。
归侨自1953-1995年,共安置旅朝华侨110名,旅蒙华侨1名,旅美华侨2名。
第二节调配
建国后,对各部门劳动力实行统一调配制度。
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受冲击。
1976年恢复。
劳动力调配的原则:
一是坚持按计
划调节余缺,支持重点、新建单位,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生产发展。
二是
照顾职工家属困难,如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军转干部家属等。
三是照顾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四是技术专业不对口,所学非所用。
1993年始,逐步简化调配手续。
职工在市内企业之间流动,不分隶属关系和
企业性质,只要企业双方同意且缴纳了养老金的,由企业自行办理。
调入本市内
或调出本市外的,仍由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972-1995年,调入本市内职工
4665人,调出本市外职工3618人。
其中1991年后,为770人解决了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生活的问题。
第三节培训
徒工培训解放前,徒工培训是以师带徒,由师傅言传身教专业知识与操作技
能,学徒期为2-3年。
解放后,学徒期满后,对其所学工种的技术理论、实践操
作、安全生产及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徒工结业证书》,并予
以转正。
转正定级一般为二级。
不合格者延期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1990)鲁劳薪字第090号《关于调整企业学徒工生活津贴和熟练工工资待遇的通
知》中规定“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第一年为本企业、本工种一级工工资额,
第二年为二级副工资额,第三年为二级工工资额。
学徒年限两年的,按上述第一、
二年的生活津贴标准执行。
期满合格的,转正时执行本工种三级副工资标准。
满
一年定级,执行本工种三级工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在职培训文化技术补习1951年1月成立了荣成县职工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
职工业余教育,“文化大革命”中止。
1975年3月恢复。
1981年2月,县职工教育
委员会下设职工教育办公室,专司职工教育具体事宜。
补习方法分职工学校和补习班两种。
1951年,县政府于崖头、石岛两地设职
工文化补习学校各一处,内设高小、初中班共6个,由专职教师授课,形式比较
正规,成绩稳定。
“文化大革命”后,除县工会主办的业余文化补习学校外,凡
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业积极创办职工业余文化补习学校,落实县委提出的“在5年
内将全员轮训一遍”的要求,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
供电、商业等7个系统先后
办起职工业余文化补习学校。
拖拉机厂、橡胶厂等14家企业办起小型夜校14处,
对1966-1980年入厂的职工参加文化基础程度测验不合格的,分期参加文化、技
术双补习学习。
1984年,县委规定:
凡在厂矿关键岗位上的青壮年职工,经过
“双补”后,文化、技术达不到要求水平者,不能参加本年度调级,限期重补;
再不及格者,调离技术岗位。
使“双补”学习活动迅速掀起高潮。
其次,试办文
化补习班,多为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业所采用。
1981年办班268期,学员达11230
人次;1985年办班427期,学员达18645人次。
通过职工业余文化补习,使职工队
伍的文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955年,对全市职工的文化程度进行全面测试,与
1951年比,初小减少了27.8%,高小上升了27.7%,初中上升了11%,高中上升
了0.73%。
1975年,全县职工队伍中的文盲全部扫除。
1985年,大学、中专、技
校、高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工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0.5%、1.15%、0.5%、
24%、57.9%、15.85%。
职业学校培训始于1958年。
其时,荣成县成立农业学校和“红专”学校各1
处。
分设机械、会计、农技、果业、林业、畜牧兽医、医护等专业。
1977年后,
境内先后办起商业、卫生、供销、粮食、水产、建筑设计、交通、农机、技工学
校及电视大学等职业学校11处。
这些学校的兴办,为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专门技
术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技术竞赛始于1959年。
其时,全县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六好红旗运动”。
1963-1964年达到高潮,各企业、各主管局经常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技术比赛,
时称大比武、擂台赛,“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
1977年恢复。
是年3月,商业
系统首先举办由14个单位参加的行业技术比赛,10名选手获一等奖。
1978年11月,
全县60名厨师参加烟台地区表演赛,10人获技术职称。
1980年后,由团市委、劳
动局等五部门职合主办的旨在提高全市青年技术工人业务水平的“青工比武”正
式开始。
分设车、钳、电等12个工种,按工人技术等级五级工应知、应会范围统
一命题、统一考核。
至1995年,全市共有5000余人次参加,理论合格率为49.5%,
实际操作合格率为89.6%。
1992-1995年,获得五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共计
386人。
考核与考工晋级考核制度始于50年代末。
对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进行经常性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和奖励的条件之一,“文化大革命”期
间中止。
1978年恢复。
1983年后,按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规定,对职工进行具体考核。
考工晋级是和考核制度同时实施的。
方法是先培训,
在规定完成的学时内,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的理论与实际操作水平,由劳动局
核发《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对其中成绩优良、工资等级低于技术等级的择优晋
级。
1992-1995年,市劳动局共核发三级工技术证书166人、四级工技术证书817
人、五级工技术证书736人、六级工技术证书936人。
1993年,威海市举行的首届
汽车驾驶员考工晋级,荣成市取得初级职称34人、中级职称202人、高级职称168
人,其中初级职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10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21人,
中级职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63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121人,高级职
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55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97人。
1995年,又有
165名驾驶员取得技术职称,其中高级工47人、中级工82人、初级工36人。
同时,
为34名高级工、56名中级工、18名初级工分别晋升一级技能工资。
技师聘任制这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1989年5月,荣成市开始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的申请和考核。
至1995年,共有112人取得技师合格证,
实聘68人,被聘技师职务津贴为20元/月。
就业前培训1985年,劳动制度改革,招工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
后就业”的方针,由过去“统包统筹”制改为招收培训生制。
1986年成立了就业
前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教学大楼达2492平方米,按专业分班,
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师任教,集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
业务培训。
除所学专业对口安排或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
参加就业前培训。
培训期内不计工龄,期满合格,培训期可抵学徒期。
培训时间
以工种繁简而定:
熟练工一般定为半年,不少于3门课程,750课时;技术工种1
年,不少于4门课程,1500学时。
专业理论课占学时的40%,实际操作占学时的
50%,其他占学时的10%,培训实行有偿制。
自1986-1995年,共培训学员9358
人,经全面考核,有9266人合格结业,合格率99%。
同时,全部都办理了录用手
续,分配上岗。
另外,针对用人单位多、范围广、工种复杂的特点,除培训中心集中培训外,
采取主管部门统筹办班、企业自行办班,经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培训方案后,即可
正式开班授课。
第3章劳动工资
第一节工资制度
雇佣工资制是境内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工资制度,从清代一直延续到1956年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种为吃劳金。
除徒工外,
其余人员由雇主于年终一次性发给报酬。
劳金的多少没有统一规定,由业主根据
经营情况自定。
清末,境内63家较大的工商业,雇工的年劳金在30-50元之间。
1939年,雇工的年劳金在40-60元之间。
少数手工业,诸如裁缝、窑工、装卸、
制鞋等实行计件工资制,俗称“撂件子”。
劳金的多少按其撂件子的数量付给。
二种为吃股儿。
这种工资形式多为商号所采用。
徒工学徒期3-4年,待遇多沿袭
传统作法,雇主只管饭,不给钱,患病伤亡与业主无关。
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工
商业仍实行雇佣工资制,1956年废除。
供给制1940年,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公营企业与党政军系统一样实
行低标准供给制,每人每天供给原粮1.25公斤(包括烧柴),既无服装,也无津贴,
菜金时有时无。
1941年至建国初期,供给制标准曾多次进行调整。
期间,公营企
业大部分单位曾实行过实物工资制(实物折成现金发给)。
1945年境内321处工商
企业的1330名职工,年工资平均玉米900公斤,月工资平均玉米75公斤。
1952年,
公营企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部分工作人员又实行了供给制加津贴办法(时
称小包干)。
津贴实行10等24级,从1级3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到10等24级4.1
万元不等。
1952年7月,提高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调为29个等级,
最高1706工资分,最低85工资分。
按《大众日报》公布的胜利折实公债牌价工资
分折算,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为:
粮0.4公斤、白布0.067米、植物油
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
企业职工比照同级标准执行。
商业、供销
职工每人每月平均80-120工资分,工业企业每人每月平均100-180工资分。
当时
每一工资分折合旧人民币4515元,合新人民币0.5415元。
1954年6月提高了工资
分幅度。
1级由原来1706分提高到2400分,最低的29级由85分提高到90分,提幅
最大的为中间等级,如18级由132分提高到292分。
1955年7月,废除工资分制,
享受供给制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制。
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有两种:
一是工人等级工资制。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
时,工矿企业工人按劳动条件、技术高低、熟练程度较普遍实行了八级工资制。
1985年后,各级之间设副级,共15个等级,最高工资为起点工资的3倍。
1989年,
市劳动局制定了《关于企业单位浮动工资标准和滚动升级的实施意见》。
浮动工
资标准:
一类产业执行起点40-42元;二类产业执行起点39-41元;三类产业执行
起点37-39元。
浮动工人工资可将执行的八级工资制向上延伸二级,变为十级工
资制(加副级为19级)。
1994年对企业职工工资按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进行调整。
调
整后的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
干部和工人实行1-40个等级。
一类产业执行起点
90元、95元、100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执行起点85元、90元、95元的工资标
准;三类产业执行起点80元、85元、90元的工资标准。
二是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全国性工资改革时,工矿企业根据其重要性、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
以及干部职务的重要性、职责繁简和工作条件等确定了职务工资标准,干部实行
了职务工资制。
1963年调整工资时,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工资标准。
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企业干部以当时工资等级套入新工资标准。
新
工资标准分17个等级(加副级),最高工资为起点工资的7.3倍。
1987年1月,烟台
市劳动局规定:
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分别按大
(一)
(二)、中
(一)
(二)和小型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执行。
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将205家企业划分为:
中
(二)7家、小
(一)122家、小
(二)76家,在岗干部4624人改行职务工资制。
1994
年,按省劳动厅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按技能工资参考标准,
对应现行工资等级套改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1995年,市属工业企业、商业流通
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工资制。
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
1.根据上年实现利税
或利润情况,划分档次确定;2.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且比同期下滑的企业和亏
损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3.如果利润指标下降,扣减年薪
的5%;4.将完成利润、资产保值增值、销售收入计划情况与经营者收入挂钩,
每有一项完不成计划,扣减年薪的5%;5.经营者的月收入根据当月实现利润情
况确定。
商业流通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的组成:
①档案工资(必保数);②按年实现利润总额的0.6%提取。
风险收入:
①按年实
现利润总额同比增减部分的3%计奖罚,对设在各镇的企业经营者奖4%;②按年
实现利润总额比年度计划增减部分的2%计奖罚。
企业当年扭亏部分视为利润计
年薪。
亏损企业若同比新增亏损额,则按新增亏损额的1%扣罚风险收入,扣罚
到零为止。
完不成税收计划的企业经营者只计提基薪,不计提风险收入。
1995年
实行经营者年薪工资制的企业321个,占企业总数的95%。
第二节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清末、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少数采用月工资,多数采用年工资。
实行年工资的企业,允许职工在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三大节日预支,年终算总
帐,超支部分结转下年。
有的是一年一小算(预支性的分配),三年一大算(俗称
清锅)。
建国后,全县企业单位一律实行月工资,临时工则实行日工资。
企业职
工在加班或缺勤需要加发或扣发工资时才使用日工资和时工资。
计件工资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已有计件工资形式。
建国后,纺织、刺绣等行
业实行计件工资较普遍。
1956年,县手工业联合社为合理的推行计件工资,通过
调查研究,制订出手工业制品计件工资含量指标。
如生产钢顶斧子,4个人,日
基数12个,每个0.45元,合格率99%,计件工资5.4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
件工资制曾一度被废除。
1978年重新恢复,县劳动局通过试点后全面推广。
1983
年,县政府规定,凡能实行计件劳动的岗位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形式分三
种:
全额累进计件、分档累进计件和超额累进计件。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大都
将生产任务分解到班级或个人,与责、权、利直接挂钩。
1995年,全市全民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1229.2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5.82%。
集体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4770.8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2.6%。
奖励工资1949年,40处手工业社(厂)试行计件超产奖,邮政、供销、粮食也
分别实行季度奖或年终奖。
1956年开始实行超产奖、节约奖等五种奖。
1959年实
行“跃进奖”。
第二季度起试行一次性年终综合奖。
“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奖励
工资。
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
凡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6-
10%提奖,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12%提奖。
1979年规定,只有
完成8项经济指标的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8-12%提奖,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
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的8-10%提奖。
1984年后,企业内部对奖金的使用,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