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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志23劳动人事

第二十三编劳动人事

 第一章管理机构

荣成市劳动局1947年2月,荣成县人民政府单设民力动员小组。

1953年春,

改称民力组织动员科,1956年10月撤销,同时成立劳动科。

1958年3月,劳动科

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59年8月复设。

1961年6月,劳动科再次并入县计划委员会。

1975年6月,成立荣成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1980年2月,改称荣成县劳动局。

1988年12月撤县设市,改称荣成市劳动局。

1995年底,荣成市劳动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安全监察

科、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监察处,有工作人员22人。

辖属荣成市劳动服

务公司、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荣成市技工学校、荣成市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所,有工作人员195人。

荣成市人事局1950年1月成立荣成县人民政府人事科。

1956年1月改称荣成

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

1964年4月改称荣成县人事监察局,1967年2月撤销,工作

并入荣成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

1978年12月,成立荣成县革委人事局。

1980年12月,改称荣成县人事局。

1987年7月,成立荣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该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1988年12月撤县改市,改称荣成市人事

局。

1995年底,荣成县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奖励任免

科;下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技干部管理办公

室,共有工作人员40人。

 

 第二章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用工形式和安置

用工形式清末至今,境内先后实行过雇佣工、固定工、亦工亦农工、合同制

工、企业职工、临时工等制度。

199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7726人,市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4345人,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1496人,共63567人。

中固定工14572人,占总数的23%。

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1217人,市以

上集体企业职工21658人,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职工1746人,共64621人。

其中

合同制工56742人,占总数的87.8%。

雇佣工清末、民国时期,个体手工业户和私营商业主雇佣徒工。

1935年,全

县较大商号229家,雇工1387人。

1940年2月,日军侵入荣成,使境内一些私营工

商业倒闭,雇工失业。

1945年8月,荣成全境解放。

在抗日民主政府的扶持下,

私营工商业发展到378家、行商497家,雇工达13000人。

为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合

法经营,政府实行监督下的雇佣制。

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新的劳动就业制度,雇

佣工制度被取消。

1983年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度出现。

1995年,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雇工2300人。

固定工固定工的招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招工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1949年

建国初期,县内国家固定工2809人。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

私营工商业职工转为固定工6134人,手工业社转为固定工1073人。

1958年,各行各业“大跃进”,劳动力管理失去控制。

除使用大批合同工、

临时工外,是年还从农村招收固定工2483人。

1961年开始精简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1-1963年,全县各行业共精简职工

(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社办企业工人)10159人。

1970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1456人。

1971-1972年,临时工转固定工1950人。

1978-1983年,从农村招收固定工3693人。

1964年始,老职工退休后,可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接班顶替,

成为固定工,但在执行中曾数次变更。

1975年恢复执行时,照顾招收1112人,照

顾招收职工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80-1983年照顾招收1540人,其中给因

“右派”或受家庭成份影响的499名职工子女落实政策,补办了子女顶替手续。

1986年后,照顾招收子女一律改为合同制工。

1978-1983年,从城镇青年中招收固定工1851人。

1984年始,对荣立三等功

以上的退伍战士办理固定工手续。

志愿兵分配到企业单位,亦按固定工对待。

1987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改按全民单位管理的企业4个,转为全民

固定工565人。

1992年末,荣成市属以上企业固定工1429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

业964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4653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1964年,为促进城乡结合、工农结合,试招亦工亦农轮换工。

职工保持社员身份,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农忙务农,农闲务工,工资收入与生

产队结算,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实行定期轮换人选。

1983年末,全县共有亦工

亦农轮换工7461人,除因病、工伤或犯错误被辞退外,其余一直留单位工作,并

未轮换。

1984年对亦工亦农人员进行考核,只要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者,原则上都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亦工亦农制度废止。

合同制工1984年后,随着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合同制

工分两种:

一是农民合同制工。

从农村招收,不转迁户口,其他待遇与企业固定

工基本相同。

合同期限3年、5年、10年不等。

1984年从亦工亦农工和计划内临时

工中转招农民合同制工9344人。

1988-1991年,又从计划内临时工中转招农民合

同制工9258人。

1994年,将市供销社自招的3272名农民合同制工纳入劳动部门管

理。

二是城镇合同制工。

1984年后,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全部实行合同制。

1986年起,县劳动局试办劳务市场,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每年开

办1-2次。

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经

体检合格后,持成绩单到劳务市场根据个人特长选择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选择录

用需要的合同制工人。

1995年未,市属以上企业共有合同制工55269人,占职工总数的87.9%。

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595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9316人。

企业职工为改变“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差别、终身固定”的不合理状

况,1992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荣成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

《荣成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指示,首先在市属以

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这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将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干部、固

定工人、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统统称为企业职工,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

工人与集体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的界限,均以企业职工的身

份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用法律手段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1995年底,全市市属以上企业的62875名职

工全部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为100%。

在抓好市属以上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又在镇办企业

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

组织专门力量,划片包干,督促指导,工作进展很快。

至1995年底,全市已有120处镇办企业的18000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办企业的劳动力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和学习、参

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和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

临时工企业生产人员不足,可以招收临时工。

临时工分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

外临时工两种。

计划内临时工由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由企业自行招收,纳入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1956年企业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10%左右。

1958年临时工管

理失去控制,企业从农村中招收临时工1万余人,后来大部分被精简回农村参加

劳动。

1965年贯彻“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指示后,临时工数量逐年上升。

1978年后,各行各业迅速发展,临时工数量有增无减。

有些单位不经劳动部门批

准,私自招用临时工。

1984年底,山东省劳动局在荣成县进行计划外用工整顿改

革试点,辞退计划外临时工348人。

此后,在1986-1988年间,对企业私招临时工

的问题进行过三次整顿和清理。

1995年末,全市市属以上企业使用计划外临时工

1477人。

安置军转干部家属1975年7月31日前复员回乡的军队干部家属全部安排适当

工作。

此后对军转干部家属实行部分安置。

1983-1995年共安置军转干部家属288

人。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荣成县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10月,止于1980

年,共动员483名,接收外地知青462名。

另为108名补办了知青手续。

1974年始,

陆续在知青中招工,至1980年,将上述1053名知青全部安排就业。

归侨自1953-1995年,共安置旅朝华侨110名,旅蒙华侨1名,旅美华侨2名。

 

  第二节调配

建国后,对各部门劳动力实行统一调配制度。

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受冲击。

1976年恢复。

劳动力调配的原则:

一是坚持按计

划调节余缺,支持重点、新建单位,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生产发展。

二是

照顾职工家属困难,如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军转干部家属等。

三是照顾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四是技术专业不对口,所学非所用。

1993年始,逐步简化调配手续。

职工在市内企业之间流动,不分隶属关系和

企业性质,只要企业双方同意且缴纳了养老金的,由企业自行办理。

调入本市内

或调出本市外的,仍由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972-1995年,调入本市内职工

4665人,调出本市外职工3618人。

其中1991年后,为770人解决了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生活的问题。

 

  第三节培训

徒工培训解放前,徒工培训是以师带徒,由师傅言传身教专业知识与操作技

能,学徒期为2-3年。

解放后,学徒期满后,对其所学工种的技术理论、实践操

作、安全生产及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徒工结业证书》,并予

以转正。

转正定级一般为二级。

不合格者延期一年,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1990)鲁劳薪字第090号《关于调整企业学徒工生活津贴和熟练工工资待遇的通

知》中规定“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第一年为本企业、本工种一级工工资额,

第二年为二级副工资额,第三年为二级工工资额。

学徒年限两年的,按上述第一、

二年的生活津贴标准执行。

期满合格的,转正时执行本工种三级副工资标准。

一年定级,执行本工种三级工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自1989年10月起执行。

在职培训文化技术补习1951年1月成立了荣成县职工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

职工业余教育,“文化大革命”中止。

1975年3月恢复。

1981年2月,县职工教育

委员会下设职工教育办公室,专司职工教育具体事宜。

补习方法分职工学校和补习班两种。

1951年,县政府于崖头、石岛两地设职

工文化补习学校各一处,内设高小、初中班共6个,由专职教师授课,形式比较

正规,成绩稳定。

“文化大革命”后,除县工会主办的业余文化补习学校外,凡

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业积极创办职工业余文化补习学校,落实县委提出的“在5年

内将全员轮训一遍”的要求,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

供电、商业等7个系统先后

办起职工业余文化补习学校。

拖拉机厂、橡胶厂等14家企业办起小型夜校14处,

对1966-1980年入厂的职工参加文化基础程度测验不合格的,分期参加文化、技

术双补习学习。

1984年,县委规定:

凡在厂矿关键岗位上的青壮年职工,经过

“双补”后,文化、技术达不到要求水平者,不能参加本年度调级,限期重补;

再不及格者,调离技术岗位。

使“双补”学习活动迅速掀起高潮。

其次,试办文

化补习班,多为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业所采用。

1981年办班268期,学员达11230

人次;1985年办班427期,学员达18645人次。

通过职工业余文化补习,使职工队

伍的文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955年,对全市职工的文化程度进行全面测试,与

1951年比,初小减少了27.8%,高小上升了27.7%,初中上升了11%,高中上升

了0.73%。

1975年,全县职工队伍中的文盲全部扫除。

1985年,大学、中专、技

校、高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工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0.5%、1.15%、0.5%、

24%、57.9%、15.85%。

职业学校培训始于1958年。

其时,荣成县成立农业学校和“红专”学校各1

处。

分设机械、会计、农技、果业、林业、畜牧兽医、医护等专业。

1977年后,

境内先后办起商业、卫生、供销、粮食、水产、建筑设计、交通、农机、技工学

校及电视大学等职业学校11处。

这些学校的兴办,为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专门技

术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技术竞赛始于1959年。

其时,全县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六好红旗运动”。

1963-1964年达到高潮,各企业、各主管局经常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技术比赛,

时称大比武、擂台赛,“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

1977年恢复。

是年3月,商业

系统首先举办由14个单位参加的行业技术比赛,10名选手获一等奖。

1978年11月,

全县60名厨师参加烟台地区表演赛,10人获技术职称。

1980年后,由团市委、劳

动局等五部门职合主办的旨在提高全市青年技术工人业务水平的“青工比武”正

式开始。

分设车、钳、电等12个工种,按工人技术等级五级工应知、应会范围统

一命题、统一考核。

至1995年,全市共有5000余人次参加,理论合格率为49.5%,

实际操作合格率为89.6%。

1992-1995年,获得五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共计

386人。

考核与考工晋级考核制度始于50年代末。

对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进行经常性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和奖励的条件之一,“文化大革命”期

间中止。

1978年恢复。

1983年后,按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规定,对职工进行具体考核。

考工晋级是和考核制度同时实施的。

方法是先培训,

在规定完成的学时内,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的理论与实际操作水平,由劳动局

核发《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对其中成绩优良、工资等级低于技术等级的择优晋

级。

1992-1995年,市劳动局共核发三级工技术证书166人、四级工技术证书817

人、五级工技术证书736人、六级工技术证书936人。

1993年,威海市举行的首届

汽车驾驶员考工晋级,荣成市取得初级职称34人、中级职称202人、高级职称168

人,其中初级职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10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21人,

中级职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63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121人,高级职

称中获得晋升一级技能工资的55人、晋升半级技能工资的97人。

1995年,又有

165名驾驶员取得技术职称,其中高级工47人、中级工82人、初级工36人。

同时,

为34名高级工、56名中级工、18名初级工分别晋升一级技能工资。

技师聘任制这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1989年5月,荣成市开始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的申请和考核。

至1995年,共有112人取得技师合格证,

实聘68人,被聘技师职务津贴为20元/月。

就业前培训1985年,劳动制度改革,招工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

后就业”的方针,由过去“统包统筹”制改为招收培训生制。

1986年成立了就业

前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教学大楼达2492平方米,按专业分班,

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师任教,集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

业务培训。

除所学专业对口安排或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

参加就业前培训。

培训期内不计工龄,期满合格,培训期可抵学徒期。

培训时间

以工种繁简而定:

熟练工一般定为半年,不少于3门课程,750课时;技术工种1

年,不少于4门课程,1500学时。

专业理论课占学时的40%,实际操作占学时的

50%,其他占学时的10%,培训实行有偿制。

自1986-1995年,共培训学员9358

人,经全面考核,有9266人合格结业,合格率99%。

同时,全部都办理了录用手

续,分配上岗。

另外,针对用人单位多、范围广、工种复杂的特点,除培训中心集中培训外,

采取主管部门统筹办班、企业自行办班,经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培训方案后,即可

正式开班授课。

第3章劳动工资

  第一节工资制度

雇佣工资制是境内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工资制度,从清代一直延续到1956年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种为吃劳金。

除徒工外,

其余人员由雇主于年终一次性发给报酬。

劳金的多少没有统一规定,由业主根据

经营情况自定。

清末,境内63家较大的工商业,雇工的年劳金在30-50元之间。

1939年,雇工的年劳金在40-60元之间。

少数手工业,诸如裁缝、窑工、装卸、

制鞋等实行计件工资制,俗称“撂件子”。

劳金的多少按其撂件子的数量付给。

二种为吃股儿。

这种工资形式多为商号所采用。

徒工学徒期3-4年,待遇多沿袭

传统作法,雇主只管饭,不给钱,患病伤亡与业主无关。

新中国建立后,私营工

商业仍实行雇佣工资制,1956年废除。

供给制1940年,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公营企业与党政军系统一样实

行低标准供给制,每人每天供给原粮1.25公斤(包括烧柴),既无服装,也无津贴,

菜金时有时无。

1941年至建国初期,供给制标准曾多次进行调整。

期间,公营企

业大部分单位曾实行过实物工资制(实物折成现金发给)。

1945年境内321处工商

企业的1330名职工,年工资平均玉米900公斤,月工资平均玉米75公斤。

1952年,

公营企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部分工作人员又实行了供给制加津贴办法(时

称小包干)。

津贴实行10等24级,从1级3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到10等24级4.1

万元不等。

1952年7月,提高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调为29个等级,

最高1706工资分,最低85工资分。

按《大众日报》公布的胜利折实公债牌价工资

分折算,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为:

粮0.4公斤、白布0.067米、植物油

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

企业职工比照同级标准执行。

商业、供销

职工每人每月平均80-120工资分,工业企业每人每月平均100-180工资分。

当时

每一工资分折合旧人民币4515元,合新人民币0.5415元。

1954年6月提高了工资

分幅度。

1级由原来1706分提高到2400分,最低的29级由85分提高到90分,提幅

最大的为中间等级,如18级由132分提高到292分。

1955年7月,废除工资分制,

享受供给制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制。

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有两种:

一是工人等级工资制。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

时,工矿企业工人按劳动条件、技术高低、熟练程度较普遍实行了八级工资制。

1985年后,各级之间设副级,共15个等级,最高工资为起点工资的3倍。

1989年,

市劳动局制定了《关于企业单位浮动工资标准和滚动升级的实施意见》。

浮动工

资标准:

一类产业执行起点40-42元;二类产业执行起点39-41元;三类产业执行

起点37-39元。

浮动工人工资可将执行的八级工资制向上延伸二级,变为十级工

资制(加副级为19级)。

1994年对企业职工工资按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进行调整。

整后的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

干部和工人实行1-40个等级。

一类产业执行起点

90元、95元、100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执行起点85元、90元、95元的工资标

准;三类产业执行起点80元、85元、90元的工资标准。

二是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全国性工资改革时,工矿企业根据其重要性、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

以及干部职务的重要性、职责繁简和工作条件等确定了职务工资标准,干部实行

了职务工资制。

1963年调整工资时,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工资标准。

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企业干部以当时工资等级套入新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分17个等级(加副级),最高工资为起点工资的7.3倍。

1987年1月,烟台

市劳动局规定:

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分别按大

(一)

(二)、中

(一)

(二)和小型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执行。

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将205家企业划分为:

(二)7家、小

(一)122家、小

(二)76家,在岗干部4624人改行职务工资制。

1994

年,按省劳动厅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按技能工资参考标准,

对应现行工资等级套改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1995年,市属工业企业、商业流通

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工资制。

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

1.根据上年实现利税

或利润情况,划分档次确定;2.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且比同期下滑的企业和亏

损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3.如果利润指标下降,扣减年薪

的5%;4.将完成利润、资产保值增值、销售收入计划情况与经营者收入挂钩,

每有一项完不成计划,扣减年薪的5%;5.经营者的月收入根据当月实现利润情

况确定。

商业流通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的组成:

①档案工资(必保数);②按年实现利润总额的0.6%提取。

风险收入:

①按年实

现利润总额同比增减部分的3%计奖罚,对设在各镇的企业经营者奖4%;②按年

实现利润总额比年度计划增减部分的2%计奖罚。

企业当年扭亏部分视为利润计

年薪。

亏损企业若同比新增亏损额,则按新增亏损额的1%扣罚风险收入,扣罚

到零为止。

完不成税收计划的企业经营者只计提基薪,不计提风险收入。

1995年

实行经营者年薪工资制的企业321个,占企业总数的95%。

  第二节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清末、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少数采用月工资,多数采用年工资。

实行年工资的企业,允许职工在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三大节日预支,年终算总

帐,超支部分结转下年。

有的是一年一小算(预支性的分配),三年一大算(俗称

清锅)。

建国后,全县企业单位一律实行月工资,临时工则实行日工资。

企业职

工在加班或缺勤需要加发或扣发工资时才使用日工资和时工资。

计件工资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已有计件工资形式。

建国后,纺织、刺绣等行

业实行计件工资较普遍。

1956年,县手工业联合社为合理的推行计件工资,通过

调查研究,制订出手工业制品计件工资含量指标。

如生产钢顶斧子,4个人,日

基数12个,每个0.45元,合格率99%,计件工资5.4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

件工资制曾一度被废除。

1978年重新恢复,县劳动局通过试点后全面推广。

1983

年,县政府规定,凡能实行计件劳动的岗位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形式分三

种:

全额累进计件、分档累进计件和超额累进计件。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大都

将生产任务分解到班级或个人,与责、权、利直接挂钩。

1995年,全市全民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1229.2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5.82%。

集体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4770.8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2.6%。

奖励工资1949年,40处手工业社(厂)试行计件超产奖,邮政、供销、粮食也

分别实行季度奖或年终奖。

1956年开始实行超产奖、节约奖等五种奖。

1959年实

行“跃进奖”。

第二季度起试行一次性年终综合奖。

“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奖励

工资。

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

凡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6-

10%提奖,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12%提奖。

1979年规定,只有

完成8项经济指标的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8-12%提奖,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

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的8-10%提奖。

1984年后,企业内部对奖金的使用,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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