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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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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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房政发﹝20xx﹞036号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xx﹞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nd--
篇2: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住〔20xx〕110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我市物业管理自1993年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以来,市政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一直给予高度重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xx〕55号)、《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暨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物委〔20xx〕01号)、《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深物办〔20xx〕03号)等,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推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和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招标、评标过程不公开、恶意竞标等诸多问题,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明确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根据深府办〔20xx〕55号文及深物委〔20xx〕01号文的精神,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是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在市住宅局,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设在区住宅(建设)局。
二、重申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楼)、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我市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报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报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三)社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社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依照深物办〔20xx〕03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先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
其成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机构,应有市、区招投标办的代表参加。
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其公告应通过深圳住宅(物业管理)信息网发布。
采用议标方式的,须经市招投标办批准。
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定委托书。
三、开展对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执法检查、监督
(一)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近期市住宅局和市、区招投标办将组织人员对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含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查处违反规定和程序的招投标行为。
(二)各相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自查,凡属违规招投标的,应及时改正,并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市或区招投标办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理。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招投标活动一律无效。
对违规项目将取消各类参评资格,不列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年审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依法不予资质年审、降低资质级别、吊销资质证书和罚款等处罚。
市招投标办联系人:
魏志勇、虞海霞联系电话:
83210059
罗湖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邓子文联系电话:
25666537
福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黄红清联系电话:
82918185
南山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张京华联系电话:
26662128
盐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贾献忠联系电话:
25228832
宝安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谢裕心联系电话:
27759122
龙岗区招投标办联系人:
黄健华联系电话:
28913029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
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办公室20xx年11月11日印发
篇3: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xx)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xx〕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20xx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