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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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四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四)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四)

6.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控制

1.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流于形式,决策不当,审批不严,盲目上马。

(2)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

(3)设计不合理,概算脱离实际,质量有隐患。

(4)存在串标、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5)资金使用混乱,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

2.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4.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5.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7.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8.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六、合同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XX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2.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3.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4.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6.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节  评价与监督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主体有2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部门,侧重于管事,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管人,其中由内审部门牵头。

2.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一是建立内部控制的定期检查制度,每3-6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二是不定期的对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3.内部监督的方法。

分别有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

最后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除了积极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外,还要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检查,主要部门有: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检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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