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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协议书

铜陵***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协议书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经销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制造的景泰蓝、彩铜等工艺品或铜门窗,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特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经销产品1.1本协议所指经销产品专指甲方生产制造的。

1.2甲方合法拥有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专利号(如有):

)。

1.3乙方专为销售经销产品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资质荣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但除此之外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

1.4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并不视为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二条经销地域范围2.1乙方的区域经销范围为:

□县级:

,最低销售任务额:

30万元/年。

□市级:

,最低销售任务额:

80万元/年。

□省级:

,最低销售任务额:

500万元/年。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许可的经销地域范围外销售经销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限3.1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只确定乙方为独家经销方,甲方不得授权其他经销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经销。

3.2乙方明确,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经销权的侵犯,不需要针对此部分业绩给乙方任何利润或奖励。

但此部分销售业绩算乙方完成的任务额。

3.3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目的,通过建立分销商等形式自费建立销售网络销售产品。

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第四条经销权期限4.1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2经销权期满,在乙方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4.3乙方应当在经销权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意向书》,逾期发出的,除非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第五条经销方式5.1乙方应当尽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经销渠道,并争取一切有利于销售的机会。

5.2乙方销售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的方式。

第六条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委托方和经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第三人代表对方,或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七条经销产品数量、金额7.1批次进货金额:

□县级:

首次最低进货金额:

5万元,后面每次进货不低于2万元。

□市级:

首次最低进货金额:

10万元,后面每次进货不低于5万元。

□省级:

首次最低进货金额:

50万元,后面每次进货不低于10万元。

7.2考虑到艺术品生产周期较长,部分没有库存,故批量供货一般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以备甲方准备货源。

第八条经销产品价格8.1甲方实行产品所有经销商统一的最低指导售价,甲方不得低于指导价销售;8.2进货价:

甲方给予所有经销商统一进货价,根据产品不同进价不同,具体见经销价格表。

第九条价款及支付9.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产品价款:

□县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9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市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85%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省级:

单笔进货时支付8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第十条包装及运输10.1甲方负责产品外包装;产品需要运输的,甲方负责运输产品的包装,包装以达到产品的安全运输为标准。

10.2运输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运输的安排由方负责,运费由方承担。

10.3运输抵达的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及标准11.1产品质量以甲方工厂的质量检验标准为准,乙方可提前确定;11.2考虑艺术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少量砂眼、一点点能擦净的污点、色差、实物与照片颜色色差等不算质量问题;第十二条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12.1乙方验货以双方订货单要求和甲方的工厂检验标准为依据。

12.2以物流运输方式交货的,乙方收货时,按照乙方发给甲方的《订货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有不符之处,乙方有权凭据相关证据主张换货或退货;数量减少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数量;数量增加且乙方不接受的,可以返还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免费更换。

12.3在收货后的3天内,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该期限内将货物数量或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12.4不需要物流运输,直接到甲方现场提货的,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并共同签署《收货清单》,作为数量、质量及规格满足合同约定及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风险承担13.1货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乙方;13.2货物不需要物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后,风险转移给乙方;13.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13.4甲方依约履行,但乙方未按约接收货物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13.5甲方未交付货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13.6乙方承担风险,不影响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其交付乙方的货物属于甲方独立有权处分物,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5.1甲方的权利义务:

15.1.1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销售量调整乙方的经销权限和经销地域范围,该调整以通知形式发出,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即生效力。

15.1.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货物的介绍资料、宣传资料等。

在各种资料更新后,应当及时传递给乙方。

15.1.3甲方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向乙方提供销售策略、优惠支持。

15.1.4甲方在乙方要求时,有义务向乙方颁发独家经销权证明或证书等文件。

15.1.5乙方应当支持甲方的市场策略,但甲方在乙方经销地域范围内对经销产品进行促销等活动造成乙方收益减少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偿,但当事人另行协商的除外。

15.1.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人非法侵害乙方经销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但以甲方能够协助为限。

15.1.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但按照惯例、商业规则不应当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15.1.8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

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15.2乙方的权利义务:

15.2.1若乙方销售成绩突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请,请求扩大经销权限及经销地域范围。

15.2.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域范围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15.2.3乙方应当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5.2.4乙方在其经销地域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侵害甲方产品商标、专利等行为应当在知悉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追究侵权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

15.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乙方不得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15.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15.2.7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5.2.8乙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

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第十六条保证金16.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销保证金□县级:

2万元。

□市级:

5万元。

□省级:

10万元。

保证金是对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付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6.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即使合同解除),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

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返利17.1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

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的,返利1%;年销售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返利2%;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返利3%;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返利5%;。

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

17.2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7.3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

第十八条经销权的丧失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1)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2)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3)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4)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5)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6)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7)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8)乙方连续两年销售任务额的70%,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1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14)发生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事由,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第十九条优先权对甲方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乙方在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销权,但甲方根据市场策略,不准备向乙方经销地域范围投放该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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