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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啊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师大团字〔2011〕8号

发布部门:

团委办公室发表日期:

2011-07-08浏览次数:

99次

各分团委、团总支: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实践,凝练社团建设经验,为推动我校社团的发展,促进社团文化活动上水平、成精品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通知

报送:

校党委、团省委学校部、团市委

抄送:

各分党委、党总支

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2011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注册登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

校团委下设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具体履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校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指导社团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3.负责社团大型、涉及校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4.帮助社团解决问题,提供条件;

5.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校社联遵守《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对全校社团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联系、指导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由本学院指导的社团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1.指导单位应是杭州师范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群众组织、教学或科研单位(此处“群众组织”仅限工会、团委及经校内外相关部门正式注册的群众组织);

2.社团原则上由有关专业背景或服务需求的单位和教师指导,并对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负责;

3.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提出聘请建议,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指导单位协商审核后统一聘请。

各社团指导教师可由校内行政教师、专业教师或由其他相关对该社团能够给予指导的校外人士担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各社团指导教师聘书统一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盖章,由指导单位颁发。

第八条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2.审核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3.了解学校发布的任何有关社团的文件;

4.推荐社团参与年度社团评奖评优;

5.参与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6.离任时推荐社团下一任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7.对关系社团的重大变革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了解并遵守有关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帐目;

4.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社团内部动态,对涉及学校及其它组织名誉的活动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5.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十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需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并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更新信息。

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指导单位和各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向社团负责人通报社团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团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派社团其他主要成员参加。

社团负责人一年中无故有三次以上不到会,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社团负责人的评选。

第十二条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整理一次,并按时上交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检查。

第十三条有分会的社团,总会要加强对各分会的指导;分会注册直接由总会负责。

1.各社团的分会隶属于总会,对总会负责。

总会与分会协商决定分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各分会会长为总会当然委员,参与总会日常活动开展与协商等事宜。

同时,各分会应在所在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2.总会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分会的指导。

分会开展活动需先向总会申请,再到分会所在学院进行后续审批。

总会根据活动内容、形式、经费等对是否开展该活动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分会活动开展要体现学科专业特色。

3.总会设立财务、档案等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保存并管理各分会活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档案。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

第十四条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十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4.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社员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社团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社团名称要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

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社团成立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1.社团筹备组提出社团成立申请,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

基础材料包括:

书面申请;《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书面意见;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学院意见;社团发展计划书;社团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的来源;

2.相关部门审核。

由各学院团委、学校职能部门或其他校内指导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报至校社联,由校社联交至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并备案;

3.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依据基础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

对批准成立的社团,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在批准后10天内予以公告。

对不予批准的社团,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4.社团审批通过后,以“XX协会(社、俱乐部)(筹)”的名义试运行六个月(从审批通过日算起),对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以“筹”的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撤销该社团;

5.试运行结束后,试运行社团需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社团正式成立申请,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考核通过后,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至此,社团正式成立。

第十六条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社团可刻制规定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报校社联备案,但禁止刻任何公章,且社团图章不得为圆形。

第四章社团会员和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自考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备案。

第十八条社团招收新会员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在指导单位、校社联和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报备后再行招收。

招收新会员情况应及时报指导单位备案。

新会员须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第十九条以“杭州师范大学学生XX协会(社、俱乐部)”命名的社团,可在全校范围内招收会员;以“杭州师范大学XX学院XX学生协会(社、俱乐部)”命名的社团,根据发展的需要,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备案,也可向全校招收会员。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1.参与权,参加本社团的所有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培训权,接受本社团对会员进行的相关培训;

3.知情权,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

4.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门及时反映投诉;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维护社团的利益,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积极为社团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社团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团会员大会,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3.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收缴会费的社团,应启用会员证,记录会员会费收缴情况及参加所在社团活动的有关情况等。

其他社团也可创新各种举措,强化会员意识。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指社团的正副会长(社长、主席等),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社团社员,熟悉本社团情况,有社团工作经历;

2.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单位审核;

3.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4.本科生必须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和辅导员同意并登记备案;研究生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学校各类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3.正在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4.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五条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维护学校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3.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对本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六条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1个月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左右进行,应严格按照程序在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指导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换届后,换届情况应及时报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指导单位和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任。

在任职期间,受各类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差者,指导单位可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社团干部必须从本社团会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社团干部总数控制在社团会员数的10%以内,总数不得超过12人。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社团管理中应重点扶持和发展以学科专业为依托的特色社团,活动开展要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应引导社团逐步向“精品化”、“专业化”发展,着力打造品牌社团。

第三十条社团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必须有计划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一条社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报社团财务收支情况、社团工作计划和工作状况,选举社团干部,了解会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活动开展前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开展一般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校内户外活动和涉及校外组织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需提前两周上报指导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上交活动的简要总结及活动图片。

第三十四条社团活动原则上主要面向本社团会员,如需要面向全院或全校同学,需报指导单位审批,以承办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得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批准:

1.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200人以上);

4.其他重要活动。

第三十六条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指导单位。

第三十七条逐步完善社团学分制,在有条件的社团以选修课等形式开展指导,参加选修的会员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分或二类学分。

第三十八条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社团身份,不得以其他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团张贴各类物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开张贴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事先按照申报流程向指导单位申报。

批准后,张贴到指定位置;

2.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名称;

3.各级社联或其他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社团宣传海报的日常管理,校社联对全校社团宣传海报进行统一审核和管理。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类物资,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的图画、标志。

4.违反规定者,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该社团。

第四十条社团创办刊物,须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同意,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校社联登记备案。

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的范围、数量,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方法等。

经审批同意,并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团创办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2.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登记编号,并送交五份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存档;由社团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3.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4.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5.社团刊物仅限于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内外公开陈列买卖。

第四十二条社团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以上办法同样适用,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及各方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重新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情况出版。

第四十四条社团刊物违反本规定所列各项的,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刊物、停刊整顿等相应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撤销该社团。

第四十五条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牵涉法律问题由作者和编者承担责任。

第六章社团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社团经费以会费、外来资助为主,以校、院两级重点活动立项资助为辅,指导单位要加强对社团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引导和监督,鼓励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

第四十七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在上年度社团考核中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等级(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社团收取会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原则上理论学习型社团、公益服务型社团,每人每学年会费不得超过20元人民币;学术科技型社团、兴趣爱好型社团,每人每学年会费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

社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基准会费限制,需召开社团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并上报指导单位审核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九条社团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先申请、后使用和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五十条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人负责。

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社团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

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指导单位汇报,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指导单位应对社团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社团,指导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该社团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社团考核、注册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社团考核、注册和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进行,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具体负责。

具体操作参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社团注册时,各社团应必须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上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所开展活动的原始资料、财务报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名单、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

每年将评出十佳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具体评选方法参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评奖评优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社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团年度计划;

2.工作开展情况;

3.会员的评价;

4.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5.有无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社团分会的考核由总会负责进行,各分会负责对各分会委员、干事的考核,并上报总会,总会根据工作表现可对分会考核情况进行调整,之后报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核。

第五十五条社团的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细则;

3.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

4.活动没有按照审批时报备的情况开展;

5.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6.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7.严重损坏学校、组织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8.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

9.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团,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社团等处分,并对社团负责人给予警告、留职检查、停职检查、撤职和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2.受勒令整改处分社团,经考核合格,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同意才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社团解散。

第五十七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实际会员不足10人;

2.社团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3.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4.不接受指导单位和各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对学校及其他组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坏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7.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8.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社团解散。

第五十八条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通过合并、转变活动内容、解散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加强对重复性社团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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