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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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doc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其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木规定.

第三条【定义】木规定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建有化工设施(装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参与或伴有化学反应过程,且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第四条【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明确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并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涉及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涉及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

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品);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规范实施项目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操作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按《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第七条【作业场所和人员基木要求】使用单位应教育员工熟悉安全技术说明书,识别安全标签,掌握必须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剧毒用品,不准在使用场所饮食。

第八条【职业危害】使用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和评估。

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作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职业健康】使用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使用新员工,必须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在有毒岗位工作。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员工定期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病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检查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防止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而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而的义务.

第十二条【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属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具有教育培训资质机构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非特种作业由单位自行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作业.使用作业的转岗、脱岗半年后重新上岗,按特种作业的规定执行.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

“四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具体要求】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应急措施,必须配备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并能正确熟悉使用各类个人防护救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采购、运输和贮存

第十四条【采购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并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台帐,必须向己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并及时向供应商索取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购买剧毒化学品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中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十五条【运输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装卸。

第十六条【贮存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制度并建立出入库管理台帐,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场地或者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出入库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卫生等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悬挂(或张贴)“安全标签“、“安全周知卡”等,标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采用储罐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设置防火堤、隔堤、消防设施,应急处理池等安全设施。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和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装置要求】使用单位的装置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院令第373号)执行。

其他设备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

第十八条【场所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工艺应采用绿色清洁生产技术和集约化工艺、木质安全的技术措施和人性化的劳动组织形式,在使用装置上采用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设施。

具体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品;采用消除或降低危险的工程技术措施,采用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九条【具体要求】使用气瓶的危险化学品(如液氯、液氨、乙烘等)要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防止物料倒罐入气瓶的措施.

第二十条【具体要求】国家和相关行业己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规程,如《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乙烘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等,使用装置必须符合上述专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装置和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养护和维修并建立相关台帐。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场所具体要求】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执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场所具体要求】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必须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悬挂(或张贴)“安全标签”、“安全周知卡”等.应配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护药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废弃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及的设备、库存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废弃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废弃具体操作】废弃装置所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置换清洗,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极限》(GBZ—2002)规定的容许浓度后,方可处理。

处置废弃物及装置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并确保对作业场所和周边环境的保护。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要求】使用单位应制订并及时修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使用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学习,组建企业内部应急救援力量定期实施演练并形成演练记录。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备案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备案具体分为三种:

首次备案、重新备案、注销备案。

第三十条【监管体系】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中请,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并通知使用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证。

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月度的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上月度的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首次备案要求】首次中请备案证明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重新备案】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或重新备案。

若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及单位名称变更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发生变化则应办理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注销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不使用危险化学品)可在废弃物处理完成后,进行注销备案。

第三十四条【年度审核】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完成备案的次年开始,必须在每年的3月份持原备案登记证明(正副本)及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到原备案机关完成年度审核。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处罚】省、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己发布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科研工作不适合木规定。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执行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申请书》

附件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

使用备案申请书

申请事项:

剧毒化学品口普通危险化学品口

备案种类:

首次备案口重新备案口注销备案口

重大危险源辨识:

是口否口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6、审查意见表“由危险化学品备案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首次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中含有剧毒化学品的则在此对应的方框中打"V"其余的在普通危险化学品方框中打"V")

(二)"首次备案"、"重新备案"、"注销备案”分别在对应的方框中打”7“。

"首次备案"填写表1和表2;"重新备案"填写表1和表3;"注销备案"

只要填写表4.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重大危险源辨识栏目勾选是.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在重大危险源辨识栏目勾选否。

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lo"单位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注册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使用场所地址",填写使用场所实际地址;"储存设施地址"栏,有储存设施所在场所地址.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栏,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若申请单位是非法人单位z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3。

"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4."成立日期"栏,填写使用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

5.首次备案则"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证明编号"和"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证明有效期"栏内填表无。

在重新备案的则要填写。

(二)表2、使用单位首次备案申请表

1."危险化学品名称”栏•应填写该危险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名称。

2。

"用途"栏填写要求备案品种的主要用途。

(三)表3、使用单位重新备案申请表

在"备注"栏填写有无变更。

(四)表4、注销备案申请表

"注销备案的原因“栏内要说明为什么要注销备案。

(五)表5、提交材料清单

填写申请备案时提交材料的序号和名称。

表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何皋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使用场所地址

储存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成立日期

电子邮箱

从业人员人数

技术、管理人员人数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销售收入(万兀)

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证明编号

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备卒证明有效期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童)

年月曰

表2、使用单位首次备案申请表

W

危险化学品名称

用途

使用量(吨

/年)

上年度使用产量(吨)

储存量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表3、使用单位重新备案申请表

内容事项

重新备案前

重新备案后

备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备案范围变更

序号

重新备案前

重新备案后

备注

危险化学品名称

用途

使用量

(哪年)

储存量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名称

用途

使用量(0^/年)

储存量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使用场所地址

储存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证明编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条证明有效期

注销备案的原因

注销单位意见

本单位在表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童)

年月日

表5、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备注

表6、审查意见表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范围

剧毒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品名

使用呈

储存量

品名

使用呈

储存星

备案证明编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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