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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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

1、总则2

2、劳动用工管理2

3、员工招收5

4、员工培训7

5、员工权利与义务12

6、劳动合同管理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18

&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22

9、薪酬管理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33

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36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42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45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7

15、劳动争议50

16、用工备案与年检51

17、技能队伍建设56

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59

19、员工行为规范62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73

21、附则74

1、总贝y

第一条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

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

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六条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

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

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有:

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

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

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劳动用工标准

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

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

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工业厅

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

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

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

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员工招收

第八条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

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

第九条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

五统一原则如下:

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

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

到我公司报到员工,

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

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

5、统一管理:

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原则如下:

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采掘队伍;

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

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

第十条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

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人。

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

第十二条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

试用期根据岗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

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

结合《国务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培训形式及对象

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

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2、脱产培训包括:

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

每日一题”、

3、业余培训包括:

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

“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

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范畴。

“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

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

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

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

培训

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

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

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职责划分

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

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

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

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

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

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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