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居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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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
当时无论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
及至中世纪,居间人
有所变化,非为居间人团体的成员,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于是居间便带有公职的性质。
其后居间活动都带有“官营性质”,对于不经允许私自从事居间者,要处以严罚,并加以禁止。
德国旧商法也以居间人为一种官吏,其他为私居间人。
但其新商法则采自由营业主义。
其例外是1896年6月22日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人。
其他国家如日本、比利时等国现大都采自由营业主义。
在中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郎”。
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
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
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也采用自由营业主义。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
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有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的区分。
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
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
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