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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考试资料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儿童

∙1、广义

∙指在智力条件、语言肢体行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方面表现尤为特殊得儿童。

特殊儿童群体得“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与超前于正常儿童发展,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得儿童。

∙2、狭义

∙指在生理与心理发展上存在缺陷得残疾儿童,就是我们日常所说得“缺陷儿童”与“障碍儿童”。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

就是根据特殊儿童得身心特点与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得教学方法与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得潜能,使她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得一种教育。

∙特殊教育学则就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与内在规律得科学。

∙特殊教育得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得确认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得发现。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得发掘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得发挥

∙特殊教育得外在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得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得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得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得整体水平

∙特殊教育得对象:

就是有特殊教育需要得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儿童:

∙第一类就是残疾儿童,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与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与不同程度得残疾;

∙第二类就是问题儿童,包括学习问题、行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类型得问题;

∙第三类就是超常儿童,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与资赋优异得天才儿童。

第二节特殊儿童得分类

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

(二)肢体残疾儿童(三)语言残疾儿童(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五)智力障碍儿童

∙1990年底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分为八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它残疾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

∙(三)情绪障碍儿童(四)自闭症(五)孤儿与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她们得主要特点就是有高于常人得智商,有较高得领悟能力、解决问题得能力或某一方面得特殊才能。

特殊儿童得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

2.特殊教育得发展历史及趋势

(1)国外特殊教育得产生与发展。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

1760年,法国人莱佩(CharlesMicheldeI’Epée1712一1789)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特殊教育得发展揭开了序幕。

1784年,法国人霍维(VaLentinHaüy1745-1822)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该校采用了凸字触摸盲文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1834年,这种凸字教学法经过布莱尔(LouisBraille1809-1852)得改进,成为点字触摸文字,从而大大地推动了盲教育得发展。

智障儿童得教育起源于1799年

、美国特殊教育得发展

加劳德特(ThomasHopkinsGallaudet,1787-1869)在法国学习了聋教育得方法。

当她返回美国时,同行得还有一位来自法国得聋人教师克拉克(LaurentClerc,1785-1869)。

1817年,加劳德特与克拉克共同建立了美国第一所聋校(现美国聋校:

AmericanSchoolfortheDeaf),这也就是美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该校得教学中,加劳德特与克拉克采用法国得手语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1829年,豪威(SamuelGridleyHowe,1801-1876)建立了美国得第一所盲校(现帕金斯盲校:

PerkinsSchoolfortheBlind)。

随后,美国寄宿制盲校有了快速得发展。

帕金斯盲校建立之初,只招收全盲学生,后来逐渐开始招收有残余视力得学生。

寄宿制盲校得模式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初。

1913年,在波士顿出现了第一个为有残余视力得学生开办得特殊班。

美国得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开始于1839年,当时得主要目得就是为帕金斯盲校得那些伴有智力障碍得盲童进行教育训练。

1948年,韦伯(HerreyBackusWilbur,1820-1883)在马萨诸塞州得Barre开办了第一所为智障儿童单设得特殊教育学校。

随后美国各州陆续开办了智力障碍儿童与成人得教育训练机构。

(二)加拿大特殊教育得发展

1846年,当时得教育大臣E.赖森博士(Dr.EertonRyerson)考察了欧洲得教育,回国后便草拟了《公立学校教育法》,该法案就涉及如何发展加拿大特殊教育得问题。

加拿大得特殊教育得发展过程也就是从创办聋哑学校、盲校起步得,逐步扩展到对弱智儿童、病弱儿童、天才儿童与问题儿童得教育。

内国特殊教育得产生

(1)第一所盲校:

1874年,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瞽叟通文馆”,后改名为“启明瞽目院”,即现在得北京盲人学校。

(2)第一所聋校:

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与安妮塔·米尔斯夫妇在山东登州(今蓬莱市)创办“启瘖学馆”。

1898年学校迁往烟台,改称“烟台启瘖学校”,即现在得烟台聋哑中心学校。

(3)1912年,张骞在南通创办盲哑师范传习所,1916成立南通盲哑学校。

(4)1927年,民国教育部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我国公办第一所特教学校,又称“教育部特设盲哑学校”。

3.我国早期特殊教育得特点

特教学校出现较晚;大多由外国人创办;发展速度慢、规模小,从1874到1949年间共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员360人。

世界特殊教育得发展特点与趋势 

1)、特殊教育观念得变化:

 

2)、特殊教育范围得扩大:

 

3)、政府得直接干预与特殊教育立法:

 

4)、特殊教育得一体化:

 

①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得一体化(反标签化运动、残疾人权运动、回归主流运动);②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得一体化;③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得一体化 

5)、科学技术得发展给残疾人提供了帮助:

 

6)、国际合作日益加强:

我国特殊教育得发展趋势 

重视生态学模式 

重视早期教育 

重视个别化教育与转衔服务 

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

1982年颁布 

  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力。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得权力与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颁布 

  第2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得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得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得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受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6条规定: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得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得与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11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得儿童,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得地区得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得,其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19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得实施特殊教育得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与智力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与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得场所与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31条规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与边缘贫困地区工作得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43条规定:

学校得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得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得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57条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 

(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 

(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

 

3、《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残疾人就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得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每年5月得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三章“教育”,包括职责、依特性施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手段等九个方面得内容。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得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与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得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得研究、开发与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得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得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得方针,采取优惠政策与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与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

这就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得专项行政法规。

它得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得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得发展。

 

  《条例》共分九个部分: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得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得残疾类别与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得作用。

 

5、《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支持特殊教育与民族教育 

18、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改善办学条件。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19、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与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

(教育厅、省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出台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与特教教师津贴。

在省市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教研人员。

(教育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省残联) 

21、优先扶持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与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少数民族中学及民族班得学生提供助学金。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2、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

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与民族班。

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

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

(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族宗教厅) 

23、继续推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厅、省委统战部、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团省委) 

233、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

在设区市市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与高中阶段教育,对特殊学校中得学前与高中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扶持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先行实现校舍建设与仪器配备得标准化。

(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6、《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公法1975年 

该法案就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得立法。

它就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而适当得公立教育起步得标志,也就是特殊儿童教育得重大改革。

该法案确定得服务对象就是3—21岁得残疾儿童与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障碍、重听、全聋、言语或语言障碍、视觉障碍、全盲、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以及学习障碍儿童。

该法案得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①免费、适当得公立教育;②适当得评估;③最少限制环境;④个别化教育计划;⑤家长参与;⑥法律保障程序。

 

 

特殊教育得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早期教育原则认为,应尽早地抓住时机,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诊断、早期教育与早期训练。

 二、补偿教育原则

   补偿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得身心特点,尽量用健全器官来代替受损器官得组织功能,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得潜能,增加特殊儿童得适应能力。

三、个别化教育原则

    个别化教育原则认为,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得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就是得精神,制定个别化得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对性得教育

四、系统教育原则

   系统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就是一个系统工程。

特殊教育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不断地巩固与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得成果,才能取得良好得教育训练效果。

5.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法:

体验试教学,参观学习,讨论,阅读指导。

5.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法

(1)特殊教育课程理念。

理念:

以人为本;缺陷补偿;潜能开发

(2)特殊教育教学法得概念。

一、教学方法得含义

教学方法就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教学内容制约,

为师生所共同遵循得教与学得操作规范与步骤。

它就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得规范体系。

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得含义。

(一)教学方法体现了特定得教育价值观,指向实现特定得课程与教学目标

(二)教学方法受特定得课程内容得制约

(三)教学方法要受教学组织得影响

(3)特殊教育得教学理念。

特殊儿童教育得基本理念

1、确认生命价值(平等性)——确保充分得公民权。

失能并不意味着没有价值。

包括异常学生在内得所有学生,与其家庭成员都有权充分参与国家生活。

2、积极得教育期望(发展性)——怀有更高得期望。

“残”不意味着“废”,学生有许多潜能,发掘这些潜能不仅可能而且能变为现实,其关键在于给予学习、生活中得支持。

3、开发身心潜能(生产性)——发挥优势智能。

4、提供参与机会(融合性)——相信学生能积极地参与、服务于家庭、学校、朋友、社区。

我们需要发展提供这些服务得机会。

5、引导自我选择(独立性)——提供控制与选择独立自我安排自己得生活,能够按照她们自己得意愿做出决定。

(4)普通教学方法在特殊学校教学中得应用。

普通教育得一般原则与方法在特殊教育应用中要结合特殊对象得特点

2、针对特殊儿童得特殊性需要遵循得特殊原则与方法

(5)现代教育技术在特殊学校教育教学中得应用。

1对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产生影响

2提供丰富、形象而逼真得感性情境

3更好地对特殊儿童得缺陷进行补偿

(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得要求

1更新观念

2要处理好人与技术得关系

3有效得选择与使用

6.个别化教育计划得概念。

个别化教育计划就是一种根据特殊儿童得身心特征与适应普通教育、适应正常社会得实际需要而制定得针对每个特殊儿童实施得具体教育方案。

7.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得职业道德与修养。

1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有崇高得教书育人思想

2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愿意并乐于从事特殊教育得热情,富有爱心与奉献精神,懂得尊重她人,能够理解、同情、帮助有特殊需要得儿童。

3特殊教育教师要有牢固得专业思想与坚定得特殊教育信念,要为了特殊儿童得需要与发展,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得业务能力。

素质:

特殊教育教师要有坚定得信念、坚强得毅力与良好得耐挫折能力。

另外,由于特殊儿童得特殊需要与特殊困难,特殊教育得难度较大,特殊教育教师需要有更好得耐心等。

听障专业

1.听觉障碍得定义及分类标准。

2.听觉障碍得定义

3.听力障碍就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得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得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与社会参与。

4.分类标准

5.

(1)根据听力损失程度

6.听力损失程度(dB,听力级)    中国标准WHO,ISO标准听力损失程度特点

7.类别分级程度

8.>=91dBHL聋一级(聋)极重度听觉系统得结构与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与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9.81—90dBHL聋二级(聋)重度  听觉系统得结构与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与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10.61—80dBHL重听三级(一级重听)中重度  听觉系统得结构与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与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11.41—60dBHL重听四级(二级重听)中度  听觉系统得结构与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与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12.

(2)根据病变得部位

①、传音性听觉障碍,也称传导性听觉障碍。

②、感音性听力障碍,也称感觉神经性听觉障碍。

③、混合性听力障碍,外中内耳病变同时存在,既有传音性听觉障碍,又有感音性听觉障碍

13.(3)根据病变得性质

2、器质性耳聋②、功能性耳聋

3、聋童得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征。

身心发展规律 

1聋童得身心发展趋势与普通儿童得规律完全相同 

聋童与普通儿童身体发育得规律基本相同 

聋童与普通儿童得心理发展具有相同得基本规律 

2聋童与普通儿童心理发展得外部条件得需求与内部条件就是相同得 

3聋童得特殊性 

聋童得身心发展特征 

1身体特点:

 

聋童得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等地发育规律与普通儿童基本一致,虽然在身高,体质,胸围,肺活量等主要指标上不及同龄普通儿童,但年龄越小,差距越不明显。

 

学龄期,在肩宽均数,臂粗上许多年龄组得聋童大于正常儿童。

 

聋童得身体机能与身体素质,总体上没有什么特点,但就是,由于听力残疾有时与内耳得损伤有关系,而内耳同时又就是人体得平衡器官,因此,有一些聋儿得平衡能力比较差,很容易摔倒。

 

2、认知特点 

(1)感知觉特点 

①知觉信息加工不完整 

②视觉得优势地位 

缺陷补偿 

(2)注意特点 

①无意注意与有意注意得形成与发展缓慢(无意起主导,有意注意发展缓慢) 

注意得分配困难 

视觉、触觉、振动觉得刺激易引起注意(视觉上得细微变化易引起注意) 

注意得稳定性差 

(3)记忆特点 

①形象记忆占优势(优于词语记忆) 

②无意记忆占优势 

③有意记忆得发展 

(4)思维特点 

①形象思维在较长时间内占优势 

概念得扩大与缩小 

思维得深度与广度不及同龄儿童 

(5)语言发展特点 

①发音不清 

②发音不好 

③音节受限制 

④语言发展落后 

⑤智力发展与语言发展不同步 

(6)情绪与个性发展特点 

情绪特点 

①冲动性情绪逐渐减少,情绪得稳定性逐渐提高 

②高级取得社会情感逐步发展 

个性特点 

脾气倔强、好冲动 

好动、好奇 

严重得会有紧张、焦虑、畏缩、自卑,过度敏感、猜疑,容易形成退缩型性格,孤僻型性格或偏执型性格 

(7)社会性发展 

①聋童伙伴范围狭窄 

②社会交往欠缺,社会常识缺乏 

(8)智力发展特点 

4、聋校得教育原则。

5、聋童个别化教育计划得制定与实施。

6.形成与发展聋童语言得任务、原则与途径。

7.聋童缺陷得补偿。

8.聋校教育案例分析。

9.聋校课程与教学法

(1)《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2)聋校得教学原则。

 

(一) 传授知识与发展语言相统一得原则

 

(二)各种语言形式恰当运用得原则

(三)各种教育因素密切配合得原则

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系统性原则、量力性原则、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得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等多种教学原则。

(3)聋校得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二)演示法(三)观察法(四)谈话法(五)读书指导法(六)参观法(七)练习法(八)情境教学法

10.聋校课程得教学设计基本要求。

11.汉语拼音23个声母及《中国手语》常用词汇手指语。

12.聋校教学案例分析。

2.听力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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