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题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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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题讲座
第四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题讲座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近几年来,全所在用的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规格、品种、数量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几年来在全所职工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各部门安全员大力协助下,全所没有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
案例分析2000年今年所内发生了两起反应釜事故,教训深刻,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思考,
503组50ml反应釜事故
1、事故经过:
2000年3月2日14:
30分左右,催化基础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A205#房间通风橱内一50ml反应釜突然发生爆炸。
经现场勘察,爆炸后釜盖和反应釜分别落在磁力搅拌器左右两侧,反应釜身缠着电加热带,爆炸时6只8mm螺栓被拽出,反应釜盖向上飞出,击中通风橱上盖后落在左侧,金属密封圈碎片,进气阀门向前侧飞出,根据该组介绍,发生事故的反应釜是所原仪器厂设计制造的,体积为50ml,做丙烯氧化反应,压力为6MPa左右,温度60℃-90℃。
2、原因分析,该实验人员对环氧化反应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该釜未安装防爆片),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实验岗位而未能及时发现实验异常现象,该釜使用时间又较长,螺栓和垫片磨损较重或老化,耐压或密封程度降低导致其事故的发生。
206组75ml反应釜事故
1、事故经过:
2000年11月22日17:
25左右,主楼506#房间通风橱内一75ml反应釜突然漏气,引起给该釜加热的油浴着火,由于发现及时,灭火措施得当,很快将油浴火扑灭。
根据该组介绍,此反应为催化脱氢反应,温度为180℃左右,压力约为0.9MPa,反应中产生少量氢气。
2、原因分析:
该反应釜使用人员较多,工作人员只顾使用而忽视了对反应釜的垫片(聚四氟乙烯)、螺栓等常用件检查,压力表也未按期检验且灵敏度下降,紧固后的聚四氟乙烯垫片堵塞排气通道,因此釜内压力增加,产生少量氢气从法兰垫片泄漏引燃油浴着火。
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都是使用反应釜实验过程中引起的,在我所几十年来未有发生,其性质是严重的,幸好未有造成严重后果。
以往所内历史还上还出现过:
1、无证充装发放超期气瓶;
2、在用压力容器未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制造厂无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等资格);
3、超期氯气瓶易熔塞漏气,三人中毒住院观察;
4、氯气压力管道阻塞,一人中毒住院观察;
5、胜利桥宿舍M炉烧裂;
6、氟气罐在运输途中爆燃;
7、凯飞3.16、8.7事故等。
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10M3的容器,压力为1MPa的压力容器发生爆炸,距此30米外的门窗玻璃也会被巨大冲击波震碎,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仅容器本身遭到破坏,而且往往诱发连串的恶性事故,破坏其它设备和建筑物及人员生命安全、污染环境等,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向温州电化厂1+5只氯气钢瓶爆炸59人死亡,1200人中毒,波及7.35公里的灾难性事故令人震惊,凯飞3.16事故更值得深思。
压力容器这种潜在的危险性大小是和容器的操作条件及内部介质的特性密切相关的。
容器在压力条件下,不少压力容器工作时不仅承受较高的压力同时还经常处于高温、低温或负压状态。
在这种严格的条件下,要保证容器长期安全运行,就必须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使用管理上有一套严格的要求,否则容器一旦发生爆炸,瞬间猛烈地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其摧毁力是惊人的。
尤其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只能加强,不能放松,通过比较严格的管理,保证我所有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何为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综合的讲它是在生产(科学实验)和生活中比较广泛使用,具有爆炸、燃烧和急性中毒等危险性质的承压设备(如蒸汽锅炉、丙烯储罐、各类气瓶等)。
本讲座就五部分的内容简单地介绍一下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安全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一、国家有关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方面的法规条例
国务院2003年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是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空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技术安全技术管理的母法。
锅炉: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
综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分实施细则
第二、讲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90颁布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规程》共9章150条,从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
2、内直径(Ф)≥0.15M,且体积(V)≥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同时符合此三条的压力容器要按上述七个方面严格执行。
我所符合此条件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有三、六、七室、八室、凯飞公司等。
为了便于对压力容器的了解,在这里先介绍一下压力容器的分类,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
Ⅰ类:
低压容器(不燃、无毒);
Ⅱ类:
中压容器(不燃、无毒)、易燃毒性中度介质的低压R和C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
Ⅲ类:
1.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0.2MPa·M3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毒性中度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R容器和P·V≥10MPa·M3的中压C容器。
二、按压力分类:
低压容器(代号L):
0.1MPa≤P<1.6MPa
中压容器(代号M):
1.6MPa≤P<10MPa
高压容器(代号H):
10MPa≤P<100MPa
超高压容器(代号U):
P≥100
三、按作用分类: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釜、高压釜。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热交换器、消毒锅、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分汽缸。
4.储存压力容器(C):
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
四、按介质分类:
1.剧毒介质小于50克引起肌体损害或致死。
2.有毒介质大于等于50克引起肌体损害或致死。
3.易燃爆介质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下限之差大于20%。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
(1)极度危害(Ⅰ)<0.1mg/m3如:
光气、氟化氢、汞
(2)高度危害(Ⅱ)大于0.1<1.0mg/m3如:
氯气、一氧化碳
(3)中度危害(Ⅲ)大于1.0<10mg/m3如:
甲醇、甲苯、硫酸
(4)轻度危害(Ⅳ)≥10mg/m3丙酮、氢氧化钠
从以上分类来看,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比较科学合理,能够反映出压力容器危险程度,在实际工作中切记误认为压力低,忽略介质的错误做法,必须认识到Ⅲ类压力容器的危险性最大。
第二章:
材料
用户根据需要,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介质(易燃爆、毒性程度)、环境温度等内容,设计单位选取材料。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险介质的压力容器采用的材料要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三章:
设计
设计单位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我所仪器厂现有Ⅰ、Ⅱ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24条:
设计压力>工作压力。
设计压力>安全泄压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32条:
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有关印章,Ⅲ类压力容器应有总工或设计负责人批准。
34条:
设计总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介质、容积等内容。
40条:
对检查孔的要求
内径≥1000mm,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
500mm≤内径<1000mm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或两个手孔。
300mm≤内径≤500mm应至少开设两个手孔。
49条:
压力容器上的补强板,应设置一个不小于M6的泄漏信号指示孔。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
54条:
资格由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
57条:
压力容器铭牌上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及34条内容。
58条:
技术资料(四证)齐全。
1.竣工图;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质量合格证;
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劳动部门颁发);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探伤一般有射线探伤、超声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四种方法。
85条:
要求Ⅲ类和Ⅱ类易燃、反应和储存容器必须进行100%探伤,压力试验,包括水压试验、气压实验、气密性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102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主管领导要指定专人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管理。
根据我所实际工作需要,此项管理工作由我们负责,具体内容有以下10项。
103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10项:
1.贯彻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现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7.向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化现况,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现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05条: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凭有效证件(58条)到劳动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9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特殊情况下要有防范措施。
第七章:
定期检验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1-3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使用期超过15年的压力容器,需经技术鉴定再定检验周期。
外部检验由管理部门负责,周期检验由劳动部门负责,新注册的压力容器应是一级的,6年至少检验一次,考虑到新投入使用,可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第八章: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是为了使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装设在设备上的一种安全装置。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易熔塞等等。
考虑全所在用压力容器情况,展开讲一下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按使用性能或用途来分,可以包括以下四种:
1.泄压装置:
压力容器超压时能自动排放压力的装置。
如:
安全阀、爆破片和易熔塞等。
2.计量装置:
是指能自动显示容器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器具。
如:
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等。
3.报警装置指容器在运行中出现不安全因素致使容器处于危险状态时能自动发出音响或其它明显警讯号的仪器。
如:
压力报警器、温度检测仪。
4.连锁装置:
是为了防止操作失误而设的控制机构。
如:
连锁开关、连动阀等。
(二)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中,最常用而且最关键的是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等。
下面就这些安全附件做一较为细致的讲解:
1.安全阀:
其特点是当压力容器正常工作压力情况下,保持严密不漏,当容器内压力一旦超过规定,它就能自动迅速排泄容器内介质,使容器内的压力始终保持在最高允许范围之内。
安全阀可分为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脉冲式安全阀。
一般情况下,安全阀尽量安装在容器本体上,液化气要装在气相部位,同时要考虑到排放的安全。
2.爆破片:
又成防爆膜,是一种断裂型安全装置,具有密封性能好,泄压反应快等特点。
一般用在高压、无毒的气瓶上,如空气、氮气。
气瓶上的爆破片压力一般取大于气瓶充装压力,小于气瓶设计最高温升压力。
3.易熔塞:
它是利用装置内的低熔点合金在较高的温度下即熔化、打开通道使气体从原来填充的易熔合金的孔中排出来泄放压力,其特点是结构简单,更换容易,由熔化温度而确定的动作压力较易控制。
一般用于气体压力不大,完全由温度的高低来确定的容器。
如低压液化气氯气钢瓶上的易熔塞的熔化温度为65℃+3-1。
前三种安全装置比较,安全阀开启排放过高压力后可自行关闭,容器和装置可以继续使用,而爆破片、易熔塞排放过高压力后不能继续使用,容器和装置也得停止运行。
4.压力表:
压力容器上用以测量介质压力的仪表。
种类可分为:
弹簧式压力表,适用于一般性介质的压力容器。
波纹膜式压力表,适用于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
(三)在选择和使用压力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不同的介质选择不同种类压力表;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选用2倍,并且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根据容器最高许用压力,在表盘上划红色警戒线,且不可划在压力表玻璃盘上,以免转动引起错觉。
同样在选择安全阀时要考虑安全排放量,爆破片要考虑到泄放面积、厚度的计算。
上述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检验周期:
安全阀一次/每年;爆破片应定期更换;压力表按计量部门处理,发现情况及时停业或更换。
第九章:
附则
压力表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讲解《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共10章74条)
气瓶的使用在我所具有一定的数量和不同的介质,按GB-96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划分的九大类中的第二类,可分为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三大项。
第一章:
总则
2条:
适用范围
1.环境温度:
-40—60℃;
2.工作压力为:
1.0—30MPa;
3.容积为0.4—1000L;
4.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3条:
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七个方面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6条:
气瓶盛装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永久气体:
临界温度小于-10℃;
2.高压液化气体:
-10℃≤临界温度≤70℃;
3.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大于70℃;
介绍何为临界温度?
临界温度就是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温度。
即加压力使气体液化时所允许的最高温度,在这个温度以上,物质只能处于气体状态,不能单用压缩方法使之液化。
各种物质的临界温度不同:
如:
氧气-118℃;氨气132.4℃;氯气144.0℃。
9条:
气瓶容积可分为:
0.4—12L(我所有检验资格);12L—100L;100—1000L。
10条:
毒性程度为极毒或高毒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标记(附后)。
12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13条:
建立气瓶档案,包括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
14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改装工作应有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料(略)
第四章:
设计
24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五章制造(略)
第六章气瓶附件
45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应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
2.瓶阀出口的机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材料;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19MPa)
第七章充装
48条:
充装资格由省级劳动认定,未办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9条:
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
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充装场地、设施检测手段等。
52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处理,否则严禁充装(八不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部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3条:
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错装。
55条:
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如:
氨气0.53Kg/L、氯气1.25Kg/L、丙烯0.42Kg/L。
56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实行充装重量复检制度;
2、称重衡器准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5、充装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章:
定期检验
58条:
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59条:
各类气瓶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期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67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8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装;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头部朝同一方向;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阳光扑曝晒;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时,不得在繁华区等地停靠,押车人员要随车;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小于150公里)。
70条:
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使用气瓶前应进行安全情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放置的位置,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
4、空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小于0.05MPa;
10、有可能回流场合,必须配防止回流装置。
第十章:
附则
71条:
气瓶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顺便在讲一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在第五章使用、运输和储存中要求:
1、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2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M2,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米3/小时·瓶;
3、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或同间储存;
4、严禁铜、银、汞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用铜合金工具时,合金含铜量要小于70%;
5、瓶内气体严禁用尽,根据温度决定压力,如15-25℃留0.2Mpa。
第四、压力管道
***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化气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附属设备:
1、输送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害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从事上述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由省级劳动部门发证;从事上述压力管道生产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授权的机构评审,最终由劳动部门发证,从事上述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授权的机构评审,最终由劳动部门发安装许可证。
第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
《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分实施细则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事故。
1、爆炸事故: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大气压力以及压力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转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露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的损坏事故。
3、一般损坏事故: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车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
规定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单位应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部分实施细则(主要是处罚规定)
如锅炉未登记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罚款8000/台。
如压力容器(固定式)未注册登记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如气瓶未定期检验10只以下/5000元,10只以上10000/台罚款。
气体充装站未注册10000元罚款;违法充装5000/元。
超资格检验小于等于10只5000元;大于10只10000元。
汽车罐车、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有关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