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修编与第三轮土地修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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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修编与第三轮土地修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各项土地规划指标都被提前突破,耕地锐减的势头尤甚。

据统计,1997年至2005年,我国耕地面积由1.3007亿公顷减至1.2207亿公顷,10年间减少了0.08亿公顷,我国粮食安全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切实落实中央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修编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当前,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面临着不少问题。

  1、基础数据不真实

  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土地数据应该每年更新一次。

但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我国土地数据已有多年没有更新,虽然有关部门每年公报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但不少数据都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上来的,并不真实。

如安徽省的城市面积,1996年《规划》是6.12万公顷,变更调查数据是4.33万公顷。

而且1996—1999年,城市面积上下波动,这显然有悖于城市化进程的实际情况。

在我国土地数据家底失真的背景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然是基础不牢,即使规划编制得再好,也只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2、地区规划占上风

  我国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规划时,随意突破规划的现象比比皆是,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或调整用地布局,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或设法在其他地类上“挖潜”,进行地类置换,为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预留空间。

某城市现有城区面积200平方公里,却规划在不到20年时间内把主城区用地面积扩大到1103平方公里;一个山区县城在规划中明确要在“十一五”期末将县城面积由现有的3.5平方公里扩建到30平方公里,并将县城周边肥沃的盆地弃耕,圈起围墙。

这样的规划严重违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这样的规划所占土地必然是违法占地。

  据了解,地方政府要求修编规划的愿望也十分迫切,但其目的就是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已经违法占有的土地合法化。

因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其基础是基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旦通过审批,意味着此前的所有用地都符合规划,视为合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底应围绕城镇规划做规划,还是应突出耕地保护做规划?

当然应该是后者。

但实际情形往往是:

在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规划的矛盾时,尊重已有专项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这严重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挂钩”制度漏洞大

  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提出: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但很多地方也在利用“挂钩”制度做文章,比如抓住规划修编的契机,把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潜力折算成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并折抵成建设用地指标,能否实现或实现多少却是未知数。

  4、规划滞后非“龙头”

  2007年已经结束了,我国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仍步履姗姗,但规划修编的基期年却定于2005年。

规划是土地利用的“龙头”,2007年底甚至更晚些时候修编的规划,只能是对2005年以来土地利用状况进行“默许”,根本起不到引导、约束和控制等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

  

(一)实地核实基础数据,调整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

建议规划修编前,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实地核查各类用地的变更情况,据以重新量算各类用地面积,记入年度土地利用面积统计表,并以此为基础自上而下逐级汇总,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杜绝随意调整现状的现象。

  2007年7月1日开始启动的我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到两年后才能完成。

为了充分利用这次调查的成果,建议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至2009年启动,基期定为2010年,以后每5年修编一次,便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衔接。

  

(二)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就是把它置于一切规划之首。

其他规划如果确有必要突破,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履行法定程序,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批准后方可用地,以保证其权威性。

建议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前,先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真正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编制、修编或修改、规划管理和实施等步入法制轨道。

  (三)全面清查违法占地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对各地建设用地现状进行清查。

对不符合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区等,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非法占而未用的土地,以及非法占用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对于非法占用且不能复耕的土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其面积折抵新一轮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如果非法占地面积超过了新一轮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开发整理的耕地面积折抵,直至补齐后方允许实行“挂钩”制度。

  (四)严把“挂钩”制度关

  要充分理解和认真执行国务院2004年第28号文件关于“挂钩”制度的深刻内涵。

首先,要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实行开发整理的耕地与被占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以杜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过程中导致耕地质量严重退化。

其次,杜绝规划修编时用耕地潜力折抵基本农田指标的现象,确保现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五)崇尚理性发展理念

  要实现土地宏观调控的目标,唯一的途径只有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土地“闸门”。

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注意引进国外的“理性发展”理念,注重城市内涵挖潜,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突出保护农田、合理高效持续利用土地等。

在实践中,就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把规划做成能引导土地利用方向、布局等的引导式规划;能控制不合理用地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迫使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道路的控制式规划;能保障农业发展、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保障式规划。

  (六)将公众参与机制引进规划编修工作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但更是一种公众行为。

公众自始至终都应是规划所服务的唯一对象,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是规划“以人为本”思想的直接体现。

因为规划是社会各阶层在谋求自身利益时所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只有土地利用规划被全社会普遍认同,并且每个人都可以并懂得运用这项权利时,规划才能真正实现为公众服务的目的;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规划也利于获得公众的拥戴,便于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更快、更好地发挥效用。

国外很早就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规划的修编工作,这对我国现阶段规划编制是个很好的启示。

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的规划(1996-2010)

1.背景

(1)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

针对人口持续增加、耕地逐渐减少的严峻形势,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教训,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提出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2)落实新的《土地管理法》(1998)

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的整体调控作用。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背景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4)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发展阶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从1996年到2010年的15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

我们将在这一时期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为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2.修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编后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期,并展望到2030年。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走节约用地和内涵挖潜的路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规划的主要任务: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保护耕地和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确定全国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的政策意见,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规划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并提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土地整理全面展开,未利用地得以适度开发;土地生态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4)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坚持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约和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统一

(5)专题研究。

在开展了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我国城乡居民点用地现状、潜力及用地规模控制研究;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的利用研究等3个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期为1996年,规划期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

1997年由国务院批准实施。

3.本轮规划的成果及存在问题

本次规划完成了全部省、市和大部分县的规划工作。

为了促进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开展,在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在上一轮规划形成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国家土地局发布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

本次规划修编工作取得以下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

各级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规定,自上而下修编和审批,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占用总量等主要用地指标逐级别控制,使各级规划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有利于全国规划目标的落实。

(2)按照供给制约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规划,有利于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规划修编中改变了过去编制规划“按需定供”的做法,兼顾了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促使各类建设节约用地,注重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的增量。

(3)加强了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土地管理法》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依照法律规定和用地标准对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了严格审核,落实了建设用地范围;并确定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审查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用地,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

(4)县级和乡级规划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了基础。

各地在规划修编中,根据新法关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着力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主要是在县级和乡级规划中划定土地用途区,予以公告。

使上级规划的数量控制、土地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够落到实处,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这一轮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经济发展趋势预测不足,土地利用规划的指标多被突破。

这一轮规划期,我国的经济形势发展了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规模的生态退耕的工程以及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等等,都是在规划修编时所没有预见到的,这是导致规划指标提前突破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完善规划编制方法问题。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

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

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

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14.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

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

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0.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0.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

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

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

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

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

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

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

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

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

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

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

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

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

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

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

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

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

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

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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