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专业考行政管理的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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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专业考行政管理的心得体会
跨专业考行政管理的心得体会
记得我是从xx年年10月份开始选学校和专业的,人生最痛苦的就是选择了,经历过考研的人感触尤其深。
考研路上的第一个选择就是专业问题,在专业问题的选择上我想兴趣还是最重要的吧,经过一番考虑,我最终选择了行政管理,定下了专业算是迈出了考研路上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最头疼的选学校问题了。
有了这9个学校再选择就容易多了,下面要做的工作就是联系些这学校的同学,学长等,以了解这几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选择。
这个过程同样很恶心人,我加过这些学校的qq群,论坛,校内上联系过学长,但结果并不理想,经常遭遇冷漠,经常是没有人理,经常被“请出”qq群,甚至还会有人打击你不考。
当然了也不乏有好心人会给你些建议。
我实在是受不了种种次次冷遇,甚至打算报一个没有怎么考虑过的郑州大学(不是说郑大不好,相反它的这个专业挺好的,只是我想去外省而已,因为有个非常好的哥们在这个学校,他本科就是行管专业的,以前也去过郑大,买了些书,复印了几本他们班一个推免生的笔记),不过回来后还是不怎么想考省内学校。
现在看来,我觉得这个过程能做好就做,做不好也没有关系,自己的努力才是最重要的,并没有某些辅导班渲染的那么重要,毕竟那些辅导班的老师他们考研时的情况和我们现在已经不一样了。
最终选择中国地质大学,也是考虑了很久的决定。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
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主题主线主旨
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央明确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
20字指导方针言简意赅,高度概括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是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新农村建设将生产发展列为首位,发展生产力仍是新农村建设中首要的、迫切的、根本的任务。
而在生产力体系中,人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要素,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和结构抑制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窒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其突出表现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残食”现象严重。
(1)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
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即经营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
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并不对其生产资料——土地,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2)作为投资者不能获取对等收益。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财产。
尽管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农民不具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但现行土地制度中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
如果剥夺或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对等的支付,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3)作为劳动者不能获取对等的权益。
在我国,农民作为劳动者,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
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作为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相比,不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
首先,作为农业劳动者,一直饱受到“剪刀差”的掠夺;其次,从进城务工人员来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其劳动权利的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尤其是很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少量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最后,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看,虽然具备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但无资格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权的内容和实现条件与城镇失业人员不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源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种歧视。
(4)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公共产品。
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
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应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
然而,由于制度因素,我国农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长期被抑制,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产品。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线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效益低、农村发展慢、农民收入少,是“三农”问题的症结,而酿成新时期“三农”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城乡差别发展战略和由此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1)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性。
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其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
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始终是以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目标函数,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筹起来的,只是不同的时期目标的侧重点不一样。
改革初期,摆脱贫困,追求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如何发展,是当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代化建设道路的探索实践表明:
全面的、同步的、同时的发展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对比各国的发展经验,我国选择了城市偏好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工业,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大量提取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
(2)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性。
发展是以稳定为前提的,离开稳定的发展是不健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
勿庸置疑,非均衡的发展战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我国羸得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日益凸显:
连续多年内需不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日益扩大;由城乡差别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稳定性因素。
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破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统筹城乡发展的可行性。
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带有普遍性。
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新农村并不改变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基本进程,更不意味着国民经济发展重点发生了转移。
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现离不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发展的进程中,坚持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旨是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尽管改革发展的20多年是我国民生问题持续获得改善的20多年,但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中最突出的仍然是民生问题。
特别是广大农村,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中国社科院收入分配课题组的研究显示,从198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只有三年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余13个年份的增长都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收入总量占城乡居民收入总量的比重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64.1%降低到的29.1%,下降了35%;城乡差距扩大引发的一系列农村发展的现实困境更是令人堪忧,与城市广泛发生的大拆大建相比,约一半的行政村未通自来水,3.6亿人口喝不上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60%以上的农户没有卫生厕所,13%以上的行政村没有通公路,2%的村庄没有通电,而且电压不稳,电费又高于城镇。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率达到6.6%,占全国中小学校舍危房率的81%,西部地区尚有100多万中小学因为校舍短缺不能入学。
显然,改革带来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带来全体国民福利的改善。
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呈现出相对递减的趋势,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成果没有被农民普遍分享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最为明显的表现是: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没有较快富裕起来,有的农民甚至陷入绝对贫困的地步,据统计,截止到底,全国农村尚有年收入不足668元的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
贫富悬殊的城乡收入分配机制,会造成处于低位的社会阶层的不公平、触发社会的不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凸显,但各种社会矛盾的背后都能找到经济根源,体现出社会各阶层对经济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诉求。
如何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尤其是广大的农民群众,这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在国民经济总量增加、结构改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断上升但城乡差距扩大且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削弱城乡差距的情况下,站在以民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协调城乡发展的高度,政府提出两个趋向的新农村建设战略,是政府执政为民、执政富民的体现;强调在新农村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思路,在继续给农业、农村“输血”“造血”的同时,更注重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农村全面进步机制的建立,其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缩小城乡差距,不是缩小城乡经济总量的差距,而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的过大差距。
共享不等于平均主义,不等于大锅饭,这里讲的共享是要维护生存发展的底线,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落实就业公平,对现社会分配中的正义,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新农村建设立足农村发展、着眼统筹城乡关系,注重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农村全面进步机制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民共享经济成果,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此可见,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旨。
今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讲,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而作为“六五”普法主力军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必然要在创新方面大做文章。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社会管理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
因此,在普法层面,做好这项工作,最基础的任务就是要了解居民的需求,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理念创新。
从“一五”普法的启动到“五五”普法的验收,我们已经在普法的道路上摸爬打滚了20年,每年都在普法,每年都在总结,每年都在讲创新。
但事实上,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在千篇一律,而很多工作确实是日常性的,具有重复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掘亮点,根据所处的环境对日常工作进行变通,这样,我们的普法才能不断创新和提高。
一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那么,这就要我们深入基层去调查和了解,从而知道群众最需要的什么,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环境,所需要的东西是不同的。
当然,我们普法的最终目标是希望人人都懂法知法,但是从现实来说,并不能达到所有人都对所有法都了如指掌,况且对于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说都无法对我国庞大的法律全面的知晓。
因此,普法的初衷是让所有的民众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都能知晓,因而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让普通民众都能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首先想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真的达到以上两点,那么我们的社会会稳定和谐的多。
但是,对于目前来说,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二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把为群众服务贯穿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过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司法行政部门不仅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而另一个基本的职能就是在民众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援助。
因此,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将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一起抓。
工作创新。
在认真总结经验、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探索新途径,丰富新载体,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在过去的经验里,我们充分借助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方式毕竟也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有一些群众并不识字,没办法通过这些途径来了解法律。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继续继承这些载体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体性的普法作用。
即通过开展法律宣传进乡村和法律资料送到家,法律条文讲到家的活动,使广大农民朋友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
通过模拟法庭、文化传播等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现场推广。
当然,在过去的经验里,我们也开展了“法律六进”等主题活动。
但是,这些活动大多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变成常态。
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活动变成固定的常态的活动,并将活动的时间和内容提前告知百姓,这样普法的面会更广,质也会更高。
其次,司法行政是普法的主力军,但是由于人力、财力方面的局限性,普法工作在实践中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转变单一的主体普法方式向部门联动普法宣传进行转变。
当然,在过去的经验里也并不是没有采取过这样的方式,例如“一月一法”活动的开展,即把普法的任务分到各相关部门去落实。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这种部门联动的方式应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在过去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部门普法意识不高配合力不够的问题,导致这种联动的普法形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而事实上,部门联动的普法形式有其必然的优势,各单位各领域所负责的领域不同,也对所辖领域的法律更加了解,因此,在普法过程中有先天的优势。
另外,在过去的经验里,我们通常会利用大型的节假日集中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比如最基本的方式是设点的方式进行发放宣传单和咨询活动。
每年的活动都大同小异,没有特别的亮点,当然作为最基本的传统方式,要继续继承,因为这种方式是最直接也是最便捷的。
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也作为一种常态来对待,当然我们还要借助媒体进行宣传,首先要让百姓知道,然后每到这天,有需要帮助的群众自然会集中去咨询,而暂时不急于需求的群众也会去了解,这样的常态咨询方式才不会流于形式。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形成一种由被动的法律宣传变成百姓主动学习法律的意识,从而营造一种浓厚的法治氛围。
机制创新。
司法所是司法系统的基层组织机构,也是承担基层普法的主力军。
但是,在过去的经验里,面临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软实力的欠缺和司法所设备不全硬实力不足的问题。
因此,做好“基层普法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建立培训机制。
我们的普法队伍中许多并不是学法律的,当然并不是说普法队伍中所有的人员都必须是学法的,但是至少对每个普法工作者来说,都要基本法律尝试素养,具备专业的普法业务能力。
因此,我们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普法工作者进行培训,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宣传能力水平,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二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随着法制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基于法治方式上不断创新的要求,要从根本上解决普法经费紧张的问题,保障基层普法办基本的普法辅助设备,保证基层普法工作者在开展活动中有适当的经费去尝试现代的普法手段,从而保障普法教育活动正常开展,以提高普法的工作效率。
当然,同时也要配套以监督机制,保障所有的经费都用到普法工作当中来。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当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普法活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也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