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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管制的合约分析.doc

[内容摘要]传统理论构架下的会计信息管制主要强调行政性工具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管制的合约特征。

本文采用合约理论的分析范式,讨论了会计信息管制的合约性质,分析了管制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合约机制,并对现有管制实践进行了评论。

  [关键词]会计信息管制;合约原理;合约分析

  作者简介:

彭家生,男,云南财经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教授,昆明650221

  

  一、引言

  

  支持会计信息管制的理论在不断地变迁。

早期的机械性假设认为,会计报告是获取公司信息的惟一来源,对上市公司实施会计信息管制的必要性,主要是因为投资者和证券市场无法区分效益不同的公司。

有效市场假说的一个重要内涵是,市场的有效性虽然不能保证证券价格是准确的,但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公众可获得的信息,并对新修正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

与早期的会计理论相比,有效市场假说将会计信息管制的重心,从统一会计程序向充分披露迁移。

有效市场理论强调会计政策对公司现金流量并无直接影响,而经济后果学说则进一步表明,即使会计政策不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这些政策的选择对于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也是具有经济后果的。

这一冲突使会计信息管制的理念,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转移到寻求会计和政治的博弈均衡上。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通过市场机制来供给的,会计信息市场存在失灵,其直接结果就是市场不能提供足够数量的会计信息。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会计信息管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会计信息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带来的效率损失,促进公众利益的增长。

公共利益理论假定管制机构是全知全能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利益集团理论则认为,因为无法知道如何计算出相互冲突的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最佳均衡点,而这个均衡点恰是管制的公共利益论所要求的,所以会计准则的选择应当看成是各利益集团冲突的过程。

[1]

  对会计信息管制的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容易发现,和其他领域的管制一样,会计信息管制主要表现为一种行政性质,在本质上强调了管制机构是投资者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甚至社会福利的代理者,①管制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是一种命令式的关系,或者是一种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这种逻辑极有可能带来会计信息管制的低效率。

本文将试图用合约理论去理解会计信息管制。

  

  二、会计信息管制的合约原理

  

  

(一)最优会计信息管制的理论水平

  会计信息管制的合约性质,描述了管制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征。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种合约在很多方面都将是不完全性的。

“合约双方会很理性地将许多不定事项暂时放在一边,因为‘等着看看会发生什么’比考虑大量不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好一些”。

[2]由于会计信息管制涉及到众多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背后的各种利益集团,不同类型的合约当事人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因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在管制合约的设计过程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要事先写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不完全预期)成本太高。

  这里,将采用tirole(1983)提出的,由grossman和hart(1986)发展的一个简化模型,来描述会计信息管制的合约机制。

[3]

  为了方便描述,同时无碍于问题的讨论,假定会计信息管制合约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一个是管制机构,一个是上市公司。

管制合约设计跨越两个时期t,在t=1时期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在t=2时期基于某一管制要求下改善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

但是,在时管制机构并不知道上市公司在t=2时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究竟会有多大的改善,而上市公司在t=1时也不知道管制机构在t=2时实施管制的力度到底有多大,④因而上市公司改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所耗费的成本c,以及管制机构为促进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改善而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成本i就很难写进合约当中。

同时,假定管制机构专用性投资的成本为i=π?

22,管制机构通过关系专用性投资可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得以改善的概率π。

②如果在第二期,管制者对上市公司改善的价值评估用来表示,为简化起见,假定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

一是=v>0,其概率为π,即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进行了改善;二是=0,其概率为1-π,即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没有改善。

当t=1时,合约双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预知c和的可能结果,但是将它们写进管制合约中的成本却太高。

  假定管制机构和上市公司都是风险中立的,考察会计信息管制带来的管制总效用增加额的期望值e(δ?

n):

  maxπe(δ?

n)=π(v-c)+(1-π)(0-0)-π?

22

(1)?

对e(δ?

n)关于π求导数,de(δ?

n)dπ=v-c+0-12?

2π=v-c-π,令de(δ?

n)dπ=0,从而获得最优会计信息管制效用增进的一阶条件:

π?

?

=v-c。

这样,管制机构在t=1时的最优专用性投资:

  

  最优管制条件下总效用增进的最大期望值:

  

  

(二)管制机构主导型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在会计信息管制中,由于管制机构具有主导地位,因此,是否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改善,不是上市公司说了算,而是由管制机构控制的,管制机构通过法令来实施改善。

在时期,如果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改善的价值为=v,管制的现状就是有效率的,这种情况下没有管制合约谈判的发生,管制机构通过将改善强加到上市公司身上而得到v。

如果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改善的价值为=0,管制的现状就是无效率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重新签订管制合约的情形。

如果采用纳什解法,管制机构让上市公司付给他改善成本c的一半,另一半就放弃了。

那么,管制者可以通过使其期望效用最大化来决定其专用性投资的最优化水平:

  

  对δ?

n?

r关于π求导数,dδ?

n?

rdπ=v+(0-1)c2-12?

2π=v-c2-π,令dδ?

n?

rdπ=0,可得最大化管制者期望效用增进的一阶条件π?

0=v-c2>π?

?

从而,管制机构的效用期望值:

  

  这时,管制机构的最优专用性投资:

  

  很显然,管制机构的专用性投资比在总剩余最大的情况下更大,如果上市公司改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价值是v,管制机构的主导性地位允许他不必支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改善的成本c,也就是为实现“共同的”管制目标,管制机构未将改善成本内部化,因此其关系专用性投资是过度的,结果可能是会计信息管制供给过度。

  同时,上市公司的期望效用:

  

  根据式(5)和式(7),管制的总效用增进的期望值:

  

  显然,δn0<δn*。

这说明由于管制机构的主导地位,决定了由管制方控制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改善,其总的管制效用低于管制的最优水平。

或者说,对上市公司而言,管制合约缺乏足够的激励性。

  

  (三)管制双方对等地位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在会计信息管制中,管制机构与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对等地位,双方都可能阻止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改善。

  在这种情形下,管制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约关系是一种非合作的博弈关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为t=2时是否改善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而进行讨价还价,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改善就无法进行,因为在合约中并没有写明。

在这样的合约背景下,如果合约对管制效用增进是在管制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平分,同样采用纳什均衡解法。

  

  显然,这种情况下管制的总效用增进期望值比最优管制低。

  两种情形的讨论说明,合约概念下的会计信息管制,合约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直接影响着管制的效率。

上市公司在情形1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缺乏足够的激励性,而管制机构在情形2下的专用性投资明显不足。

因此,在最优会计信息管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困难。

  

  三、会计信息管制实践的合约分析

  

  从被管制者的角度考察,如果公司选择上市,那么公司就自由签订了会计信息管制合约,因而需要履行合约义务。

自由签订管制合约,不仅说明公司自愿上市的合约背景,也说明公司选择了管制机构和投资者构成合约的多方,而且公司达到特定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成为合约的基本内容。

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合约自由性原则的遵守并不意味着合约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消失,也不排除强制执行合约责任的政府活动。

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是,有效率的管制合约,使得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合约责任得以自觉履行,交易费用得以明显降低。

相反,其结局则成为管制合约失灵,合约各方在重大会计信息披露领域未能履行合约责任。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考察:

合约责任的完备性

  各国的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法规上很难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实现途径和相应措施,?

③在本质上是管制合约责任的不完备性。

  在会计信息管制中,各国对证券欺诈行为都十分重视。

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管制经历了法律界定由简到繁、处罚手段由民事到刑事的发展路径。

但是,制度缺陷明显,内幕交易中未能体现五类内幕人员分类的基础,使处罚只能酌情裁定,执法难度加大;危害深重的地下信用交易未能独立设类,一案多罪的量刑不明,使得对欺诈者的管制不力。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体系主要有三类:

配股公告、公司收购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争议较多的是澄清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4条第

(二)款规定: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这一规定并未对股价异常波动的量化指标及公司公告的时效做出界定,这一问题一直到1998年6月5日才得以解决。

这一缺陷导致了许多上市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认识有意识模糊,不必去真正解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使澄清公告只是简单地表述近期股价波动与公司无关,或公司无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或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等,使澄清公告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澄清信息。

临时公告中,第三者公告对证券市场也有重要的影响。

第三者公告的主体不是上市公司,但公告的信息又涉及到上市公司,并且有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目前,对第三者公告并没有界定相关的合约责任。

  

  

(二)会计准则的制定考察:

合约内容的法律界定

  从法律意义上讲,会计准则在本质上规定了管制合约中,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

会计准则的缺陷可能导致管制合约基本内容的模糊,其富有“伸缩性”的质量标准也给上市公司在履约时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激励。

考察倍受推崇和普遍公认的美国会计体系,对于分析会计准则缺陷的合约性后果具有典型意义。

实际上,美国的审计师或者咨询师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使企业在法规的框架之下尽可能地显得强大,而在大多数其他国家使用的准则,要求审计师保证公司的会计报表从整体上来说正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同的职业取向,使会计信息尽管是在规则内行事,但整体状况可能是误导性的。

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2003)的分析指出,[4]对于一个运转良好的市场,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对它充满信心,确信这里有一个信息能够得到准确披露的公平的竞争市场,而不是一场内部人注定会赢得比赛的被非法操纵的游戏。

股票期权与股东价值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创造性会计的典型代表,这一问题集中反映了会计准则的缺陷带给管制合约内容的缺损,以及对资本市场的效果。

  高科技公司具有广泛股票期权的组织形式,使得传统公司积极地从这种强劲生命力中进行借鉴,作为一种经理人员的薪酬设计,通过引入股票期权,希望能够使得经理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股票期权的引入,意味着公司承诺自己会发放新股,即使经理人员必须为他们所收到的股份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格,现有股票价值的稀释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在本质上使得公司经理们能够“合法”地剥夺原本属于股东的财富。

股票期权的风行主要基于这样的事实,既然在这些股票期权被“行使”之前,并没有实际上的股票发行,因此这些期权不必被视为费用,尽管这是公司为了维持运营所实际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负债。

  但是,股票期权已经占到了许多公司经理人员报酬的很高比例,对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十分显著。

1993年6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出台了一个提案,试图让公司给期权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并将它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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