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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花湖公园总体提升一期

流花湖公园总体提升(一期)

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盛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

总目录

第1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2.1

工程名称

流花湖公园总体提升(一期)监理

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流花湖公园

3

2.2.3

建设规模

该项目位于流花湖公园东部,主要包括对部分餐饮建筑进行整改,建设拆围透景一期、东环慢行道、地面停车场,提升改造流花湖六个景点、拆除零星构建物等。

总建设面积约为6.5万平方米。

4

2.2.4

工程概算

工程费:

.22元

5

2.2.5

监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不超过工程概算

进度控制目标:

施工总工期暂定120日历天

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6

2.3.1

招标范围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7

2.3.2

监理服务期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

8

3.1

资金来源

市财政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要求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0

4.2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要求

(投标人应

据实配备)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2)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建筑结构、园林、电气专业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至少各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至少1名;满足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的工程师人数要求。

其他监理人员根据项目规模自行考虑,需满足主要工程监理旁站要求。

11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2

5.1

踏勘现场

在本工程开标时间前,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3

8.1

招标答疑

疑问提交时间:

2015年月日上(下)午16时00分。

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及发电子邮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过期不予接受。

传真:

E-mail:

14

13.1

监理报价及结算方式

自行报价。

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的计价模式为总价合同。

15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投标人需递交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以支票、汇票、银行转账形式递交,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确认凭证。

账户名称: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

银行帐号:

43333

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

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两套),5份副本。

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提交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提交时间:

2015年月日上午09时00分至2015年月日上午10时00分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月日上午10时00分

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招标人接收。

19

24.1

开标

开标时间:

2015年月日上午10时00分正

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带本人身份证以供招标人审查,否则作弃权处理。

20

27.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21

33

履约保证金额

本项目不需要提供履约保函。

22

其他

1、投标文件语言:

汉语。

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

3、本次招标包括招标公告、发售标书、标前答疑会、标书送达、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8个阶段。

4、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5、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崔小姐

电话: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1.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

1.3“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4“承包商”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5“招标代理”指广州盛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6“设计人”指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1.7“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8“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9“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

2.2工程概况

2.2.1工程名称: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2建设地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3建设规模: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4工程概算: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2.5监理目标: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

2.3.1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3.3项目管理架构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建筑结构、园林、电气专业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至少各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至少1名;满足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的工程师人数要求。

其中市政公用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兼职,且每天必须在现场。

其他监理人员根据项目规模自行考虑,需满足主要工程监理旁站要求。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

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1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监理合同

第3章投标格式文件

第4章图纸及资料

第5章评标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7.4招标文件非合同部分的规定若与所附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所附合同条款为准。

8.招标答疑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

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

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8.3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另按本须知第17.8条款的要求和格式提供两套与下列内容相同的CD-R电子文件)

11.1投标文件目录;

11.2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11.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

11.5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11.6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

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11.7投标人已按照附件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见招标公告附件或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十五)。

11.8《广州建设工程监理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一);

11.9《监理服务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二);

11.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投标文件格式三);

11.11投标保证金凭证(投标文件格式四);

11.12公司简介(投标文件格式五);

11.13监理人员架构(投标文件格式六);

11.14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七);

11.15驻场监理人员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八);

11.16企业诚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九);

11.17认证体系证书(投标文件格式十);

11.18企业荣誉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十一);

11.1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十二);

11.20监理实施方案(投标文件格式十三);

11.21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十四)

备注:

以上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交原件核对,相关格式详见第3章“投标文件格式”。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

13.3投标报价方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规定的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自行报价。

(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3.4投标报价计算:

流花湖公园总体提升(一期)监理最高投标限价为46.959302万元。

本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监理服务费报价由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报价。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一)中注明本项目本次投标的“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投标人投标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被否决。

本招标项目所有有效投标中,投标人投标价总价(合计)最低的投标价为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8(评标基准价除以投标价乘以8)

1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为计算投标报价基础。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监理服务承诺书及附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证明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

按A4或A3印刷本。

17.6投标文件的页码:

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编排。

17.7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外其余部分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用“MicrosoftWord”制作的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光盘)。

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文件名称。

若电子文件与投标文本文件不相符时,以投标文本文件的“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

正本(1本)、副本(5本)及与投标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光盘(内有投标文件资料、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公章。

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

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工程监理(填入工程名称)

18.3.3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提交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查验后签到,否则作弃权处理。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

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24.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24.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3名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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