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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研究刘金伟

一、我国外国人就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二)执法方面

(三)司法方面

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四)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及相关公约

(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外国人在华就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与各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二)完善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法律体系

(三)设立移民局

(四)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一、我国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二)执法方面

(三)司法方面

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四)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及相关公约

(五)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与各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二)完善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法律体系

(三)设立移民局

(四)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摘要

外国人在华就业,主要是指取得在中国居留许可、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工作并获得工作报酬的就业行为。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源头上,我国对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实行的是“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欲到中国就业应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就业证》,经过就业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邀请函”后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入境后取得《就业证》及《居留证》等手续后才可在我国就业。

我国就业许可制度除少数无需经过许可及特定行业的禁止或限制外,主要是以经过许可为原则。

就业许可制度在外国人在华就业法律规制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事件,如北京小伙在华非法就业案,不得不让人反思我国在就业方面对外国人规制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就业的外囯人的人数众多且难以统计、准确估算;在地域上分布的不平衡;另外,外教、菲佣甚至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非法就业的现象十分严重。

外国人在华就业尤其是非法就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既直接影响我国的公共安全和囯家主权,还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内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深究其因有二,外部与内部原因,外部原因是受世界范围内的外国人非法就业大环境的影响,内部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快速,已拉幵周边的国家较大差距,国内生活成本较低,人民对外国人较友好。

然而,我国的就业规制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问题,既是弱项,也是个难题。

我国在立法方面,没有规制外国人就业的专门立法,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且内容零散,未形成法律体系;执法方面,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各部门之间分工分散、不明,效率低下;司法方面,针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审判标准不够统一,且缺乏我国与各劳务输出国的司法协助。

从其他国家看,美国、日本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及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国人的就业规制,此外美国、日本都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政策,在保护外国人就业基本权利的同时,运用灵活、健全的制度规制外国人就业。

外国人就业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充分保护,尤其是我国参与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后,应结合我国国情合理规制外国人就业;同时应看到,作为劳动行为’外国人就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

外国就业者对全球化下的中国劳动者雇佣关系的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不仅应有立法上进行管理,也要制定一系列政策引导;既要维护法律和社会治安、国家安全,还要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规制外国人在华就业目的是使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使社会稳定,经济更好地发展,促使相关制度更加规范。

进行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研究,运用法律制度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内外劳动资源,以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

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借鉴美国、日本等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

在处理好提倡引进高层次的管理、科技人才与充分保护本国劳动者就业的权益,建设好投资大环境与依据国际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

结合本国国情,我国应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规制法律体系;改革外国人就业管理部门,建立中国移民管理局,以移民管理局为主导,使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能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吸引借鉴外国具体劳务政策,利用灵活多样的劳务政策合理利用外国劳动力资源;依法严厉打击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尤其是完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雇佣外国人的雇主处罚力度,同时完善对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处罚措施;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与主要劳务输出国的合作。

关键词:

外国人就业法律规制

引言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迅速提升,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也取得显著地成绩,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也被国际赞成为“经济发展奇迹”。

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慢慢放缓增长速度,但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长仍然会保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WTO)后,经济的快速增长使我国对劳动力的需求持续增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到我国就业和发展。

外国人进入我国就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但相关问题也继而出现,非法就业等现象逐年增加,而我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却因起步较迟等而比较滞后。

2013年的一则“外国小伙扶摔倒妇女被说”的网络视频在互联网上疯传,公安部门最终的处理意见是外国小伙持有就业签证与其现在的工作岗位不符,属于“超范围的非法就业”,并将该外国小伙遣返。

①这—最终处理意见不禁引起人们的深思,该外国小伙的就业问题平时应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

为什么执法这么滞后?

我国的外国人就业规制部门有没有完善的执法体系?

仅仅将外国人遣返对其权利是否有足够保障?

这些问题凸显了我国外国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执法缺失。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的立法、执法、司法方面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如缺乏专门、系统的立法,执法上存在多头管理、权力分散,司法上存在审判标准不一及缺乏司法协助等问题。

从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外国人就业方面的研究来看,大多是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进行研究,很少有学者从国际条约对外国人就业的规制及WTO下对自然人流动的要求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且现有的研究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对外国人就业规制尤其是非法就业问题缺乏更深一步的研究。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外国人就业规制的专著,更多的是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专著;虽然有博士、硕士论文谈及外国人就业规制问题,但是也是从国内法角度研究,对国际公约、条约研究不够深入。

我国人权法学者张爱宁教授主张应保障外国就业者的基本人权,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当遵守国际法义务,切实保障外国就业者包括非法的外国就业者的基本人权;同时其指出,我国应积极参加如联合国《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权利的国际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及其相关公约,提高我国在国际人权方面的认知度。

②国际法学者杨松才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谈及国际贸易中劳工权保障问题,提倡我国积极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公约,认清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注是入市谈判的基础。

③学者李琴认为,外国人在华就业属于国际临时劳动力流动范畴,我国加入WTO后,GATS并不排斥采用国内法模式对“自然人存在”规制,且主张应主动参与GATS下关于“自然人存在"承诺的谈判,结合我国国情,保护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争取在谈判中达成对我国有利的协议;此外,其还提出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多边的会议,力争主导制定多边规则与发展双边、区域法律制度,在充分利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完善本国规制外国人就业方面的法律制度。

④2009年,JoelP.Trachtman出版《经济移徙的国际法:

第四类自由》,其对现有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条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釆用规范分析法对国际移徙的规定进行分析,其目的是促成全球性的规制国际移徙的法律文件。

⑤一些学者与国际组织还试图从不同角度对国际劳动力流动问题进行研究,国际移民组织(IMO)从一般移民法、人权法角度进行研究,其于2008年发布国际移徒报告——《在演进的世界经济中管理劳动力流动》分析研究了为各类经济目的幵展的劳动力流动,包括高技术移徙、中低技术工人流动、家庭移徙、学生流动、旅游及短期商业访问、非法移徙。

⑥围绕如何在全球经济不断发展中更好地管理劳动力流动的问题,报告从劳动力目的地国、原籍国两方面进行分析,目的是为更好管理劳动力全球流动而建立双边性、区域性及全球性的合作机制。

在2004年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出台了《为了全球经济中移徙工人的公平》的报告⑦,2010年又出版了《国际劳动力移徙:

以权利为本位的方法》⑧两份报告皆围绕如何保障移徙工人权利的问题,分析移徙工人权利现状、影响管理的原因、移徙工人管理发展等问题。

本文釆用规范分析法、比较法、文献法方法进行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法对国际条约、外国人就业规制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国际公约的深入分析,找出规制外国人就业、打击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国际依据。

通过采用比较法,对美国、日本的外国人就业规制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借鉴,美国、日本作为劳务接收国大国,在外国人就业方面比我国起步早,且法律制度、执法体系比较健全。

通过对现有国内外文献的搜集、研究,整体把握国内外对外国人就业规制的研究现状,通过整理学习,吸收、借鉴国际上、国外的先进理论及立法、执法经验。

本文在充分了解我国在规制外国人就业方面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国际公约中对规制外国人就业的规定,结合我国入世后履行GATS中自然人流动的承诺,同时借鉴美国与日本的经验,对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提出建议。

一、我国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来华就业人数逐年增多,涉及领域也愈加广泛,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末,在我国合法就业并持有就业签证的外国人有24.64万人。

⑨很多来自发达国家的高级人才来我国就业,为中国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但同时我国也应该看到,大量外国人涌入我国就业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巨大压力。

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特别是在2001年加入WTO以后,外国人来华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几乎已经进入到除国家机关外的各个领域。

相关部门根据目前的形势及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的调查认为,外国人在华就业将会更加严重,人数会愈来愈多,这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⑩因此,当前我国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等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国外关于外国人就业规制问题的先进经验,进而加强和改善我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规制。

虽然我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取得初步进展,但仍应注意到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我国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立法方面

1、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一直是劳务输出大国,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愈来愈多的外国人才被引进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外国人在我国就业方面引发的各方面问题,并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规制,如1987年劳动人事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96年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02年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但十几年过去,外国人在我国的就业的现实状况发生巨大变化,现有的规章制度内容分散且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

目前,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数量相当庞大的外国人对当地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巳经成为当地不可缺少的成员。

大部分外国人会了解我国就业方面的法

律法规,并积极的在我国的各行业谋求发展。

不过,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都制

定于十几年之前,现代社会与当年的立法背景差距较大,以当年所制定的法律来

规制当前外国人就业的现实状况,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会大大减弱法律的效

果。

从法系分析,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当前我国在外国人就业

规制立法的最大障碍是缺乏专门立法,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外

国人在华就业尤其是非法就业潜在的危害性。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

立法机关,构成其最小的单元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代表,由于专业的限制,

很少有代表对外国人就业投入关注;更多的是缺乏对外国人在华就业所产生影

响的认识,有的代表甚者对外国人来华就业充满盲目好感;也有些片面认为外

国人在华就业只会增加国际交流,不会带来任何损害。

虽然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入餐管理”)

在服务和管理外国人出入境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如在服务方面:

实施人才签证

制度,扩大过境免签适用范围及完善临时入境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人才、

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完善中国“绿卡”制度;管理方面完善外国人签

证签发制度、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加大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

留、非法就业)外国人力度,完善禁止外国人入境制度等。

@但是也应看到,《出

入境管理法》并不是专门规制外国人就业的法律,无法全面而详细规制外国人

就业;而现有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其执

行效力低且内容规定不够全面、相对滞后。

在《出入境管理法》生效后,应当

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外国人就业进行全面的规制与惩罚外国人非法就业,规制和

惩罚都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系统的、有效的制度,这就要求我国向

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

立法制定规制外国人在华就业的专门法律。

?

杨玉欣: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研究》,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中国立法规范出入境管理促进对外幵放与交往7http:

//news.xinhuanet.eom/politics/2012-06/30/c_112326

983.htm,2013年3月10日访问。

5

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研究

 

2、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使法律的实施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

威。

我国规制外国人就业的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外交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颁布,呈现出分布分散且法律效力皆

较低的局面,无专门的法律,未形成完整并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

体系的缺失大大制约我国在外国人就业方面的规制。

在专门规制外国人就业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对外国人就业种类、就业的限制及保护规

定就过于简单。

巾虽然在外国人就业人数比较多的地方(如上海、广东省)有较

为详细的地方规章制度,但其执行力较小,且有地方介入国家立法之嫌,不利

于对外国就业者的规制。

如上海市制定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

定>的若干意见》,但其只是地方政府规章。

虽然该意见综合涉及外国人就业的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作息时间、工伤保险违约责任等双方的

权利义务,但受制于其法律效力比较低,很难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实现法

律效果,同案异判的情况时有出现,这极大地减损了法律的权威性。

②可见,我

国在规制外国人就业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制体系,虽然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

颁布相对完善了在规制外国人就业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其是一部综合管理外国

人、中国人出入境的法律,无法较为详细地规制外国人就业,仍需配套的法律

法规予以细化。

(二)执法方面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执行,在规制外国人就业方面,目前我国还存

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执法方面问题。

例如本着“放开高端,

限制中等和一般”的人才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具备高级技术、管

理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对于这类外国人,

法律不仅应允许而且应鼓励、欢迎其来中国就业,但也有大量从事一般性劳务

的外国人,其来中国仅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或者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服

务员、普通建筑工人等,这些可替代的劳动力大量涌入我国会使我国就业形势

?

张惠德:

《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当议》,《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9期。

?

尹晓飞:

《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009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一、我国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更加严重。

目前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已遍及各个领域,从事多样化的职位。

关机构的分析显示:

外国人寻求的职位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教学和较高

科技含量高的岗位,现其就业行业涉及相当广泛。

此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部就业培训司劳动力市场处官员指出,中国早就出现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问题,

每年仅公安部查处的在华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就有2万人左右。

0上述种种现象体

现着我国执法的缺失,相关执法部门在面对规制外国人就业及打击非法就业问

题上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1、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关

我国并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在其国内的外国人,在就业方

面更是没有专门的、统一的管理机关来监督、处罚在我国境内外国人就业的行

为。

现状是对外国人各个阶段的管理权,掌握的信息等分别有不同部门掌握和

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中的劳动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我国

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处罚后,如需要取消被处罚的外国人的相关居留资格,则须

会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共同执法。

现实中有权变更外国人居留资格状态的部门

是各个市级出入境管理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监察部门并没有权力对

外国人的居留资格进行变更。

这导致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只有申请出入境、边境检査部门对违法外国人进行协同处罚。

但由于涉及到两

部门的核心利益,导致二机关在协同执法中根本无法做到全面有效地配合。

此,虽然外国人违法就业的问题经常的出现,但按照我国现在分工的执法体系,

实现全面的、有效的处罚也变成较为繁杂的执法问题。

我国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从源头上负责外国人出入境的一般的管理

工作,如负责外国人具体的出、入境、居留等相关工作,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

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对于外国人的整个流动过程有完整的记录。

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和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关等各级、各地的公安机关对经登记后合法进

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具体状态是能够准确掌握的;但对合法进入

我国外国人的监管上,公安机关一般难以有效监管,在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打击

与监管上,公安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劳动市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

?

林嘉著:

《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7

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研究

 

机关难免出现了互相掣肘。

我国在外国人就业规制方面的机构设置,分散了执

法权力,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2、缺乏执法主动性

在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置劳动监察机关,其依法作为负责

监管我国就业市场的机构,当然,该部门也是监管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的主要执

法机构。

在劳动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其应行使权力来依法监督外国人在华就

业行为,打击外人在我国非法就业的行为。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劳

动监察部门行使职权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来实

现,即向本国雇主和外国就业人员颁发就业许可证来实现监管,缺乏对劳动力

市场的主动地动态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来说,监察部门基本很少涉及具体劳动

市场外国人就业的监管,有些地方甚至是空白。

由于我国对外国人就业规制职

责的划分及机构的设置现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劳动监察部门发

现有外国人存在在华非法就业的现象,也仅仅能釆取罚款等一般性的处罚措施,

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为该部门设定其他的处罚措施。

其他的处罚措施,如限

期出境、遣送出境等都是公安边防部门的职责,劳动监察部门是没有这项权力

的。

?

所以,劳动监察机关采取其他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并没有賦予其

其他的执法权限是为了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出现执法上的权力交错,但是,

目前的执法模式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对规制外国人就业,特别是对于打击外国

人非法就业方面执法部门缺乏主动性,法律实施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为。

3、关于处莉措施与处罚程度

我国现有的对外国人就业规制的规定主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

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从其规定可以总结

出我国对外国人规制中的处罚措施,对非法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的处罚措施有罚

款、遣送出境、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和刑事责任。

第一,罚款的规定。

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的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书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

?

杨玉欣: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研究》,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一、我国外国人就业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和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关于遣送出境的规定。

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

更用人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我们应将其提请公安机关取

消其居留资格,并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遣送费用。

第三,关于吊销许可

证的规定。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

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对伪造、涂改、

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

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第四,关于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伪造、

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

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

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现有处罚措施的不足:

首先,处罚方式单一。

我国目前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仅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遣送出境、吊销许可证

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没有其他形式的处罚规定,对移交司法机关以及如何

承担刑事责任等缺乏具体的规定,目前对较严格的刑事责任仅依靠国内刑法来

规定,但我国刑法依据国情而制定,对外国人适用很谨慎。

其次,处罚力度较轻。

2012年6月30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对非法务

工外国人、介绍人、非法雇主的处罚,这些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其处罚力度较

《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有所提高,但其与违法者的非法获益相比,仍差距悬殊。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虽然是新的法律,但其主要是用于规

范中国人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的综合法律,对于外国人就业及非法务工没有较为

详细的规定,缺乏执行性。

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问题之所以大量出现,主要原因在执法上的监管权分

散和信息共享不畅通等问题上。

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就业的相关事宜主要是由各

?

尹晓飞:

《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09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刘忠梅:

《外国人在华非法务工法律规制研究》,2013年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外国人在华就业规制制度研究

 

地的劳动部门具体负责。

因此,外国人详细的就业信息也都是由政府人力资源

与社会保障部门来掌握的,其他执法部门能够了解的途径非常少,所能掌握的

相关信息也是少之又少。

虽然我们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时必须符合《外国人在

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但劳动部门在执法上缺乏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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