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孙村镇原中学地块教师宿舍棚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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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孙村镇原中学地块教师宿舍棚改项目
繁昌县孙村镇原中学地块教师宿舍棚改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老城区改造建设,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决定对繁昌县孙村镇原中学地块教师宿舍楼实施征收改造。
经征求意见后,现就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老城区改造建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特色小镇品味。
二、征收范围
东至:
校围墙,南至:
服装厂,西至:
校围墙,北至S321侧校围墙。
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具体见红线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县城乡规划建委(委托实施单位为孙村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摸底调查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
五、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抽样分类(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如下:
1#住宅房(4层)
用途
住宅
建造年代
土地
性质
结构
混合
层数
一、四
二、三
价格
(元∕㎡)
3388
3413
1993年(含)前
国有
2#住宅房(2层)
用途
住宅
建造年代
土地
性质
结构
混合
砖木
层数
一
二
价格
(元∕㎡)
3274
3151
1987年(含)前
国有
六、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的办法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可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可享受房屋价值以外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主房等面积以内部分可享受500元∕㎡购房补助(二手房减半),购房期限从该地块启动之日起,至领取补偿款之日后6个月内,补助权属不得转让;在孙村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主房等面积以内部分可享受350元∕㎡购房补助;购房期限从该地块启动之日起,至领取补偿款之日后6个月内,补助权属不得转让。
(二)产权调换
1.选择在孙村镇区内商品房安置:
选择商品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价格按相关房地产公司的优惠价格计算,互找差价,具体如下:
a.安置房地点:
孙村镇龙华豪庭小区、都市林枫小区等。
具体户型详见各楼盘户型图。
b.安置房价格:
目前各楼盘根据楼层、户型等不同,实行一房一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价格按相关房地产公司的优惠价格计算。
原则上价格约在3550元/㎡至4300元/㎡之间。
具体价格详见各楼盘销售中心价格表。
c.结算形式:
评估货币化补偿价格与商品房价格之间互找差价。
2.选择在孙村镇存量安置小区安置:
在镇安置小区进行安置,找补结构成新楼层差价。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可通过相互找补差价自行选择产权置换,并享受产权置换安置政策。
产权置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分别按以下标准找补结构差价:
结构
1990年(含)前
2000年(含)前
2000年后
框架
0
0
0
砖混一等
140
100
70
砖混二等
160
120
90
砖木一等
180
150
120
砖木二等
200
170
140
产权置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1600元/㎡价格购买;特殊情况超出10㎡以上15㎡以内(含15m2)按1800元/㎡购买;超出15㎡以外的部分参照市场指导价格购买。
3.选择在县城存量安置房安置
参照《繁昌县城区存量安置房安置方案》(繁政办秘〔2017〕140号)执行。
(3)非住宅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七、房屋测量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测定,按国家房屋测量技术规范执行,由县征收办负责测量。
八、其它补偿
1.室内装潢围墙、地坪、树木、水井及简易房等补偿价格见附表;阁楼、地下室、架空层根据年代、结构和空间高度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以现房安置的,按此标准一次性计发;以期房产权置换的,按此标准计发两次。
3.过渡费:
住宅房以产权置换现房安置的,按每月10元/㎡,一次性计发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
以期房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每月10元/㎡计发;超过18个月按20元/㎡计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按10元/㎡补助4个月。
九、奖励
为鼓励积极搬迁,自摸底调查公示结束之日起,在1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0元/㎡,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00元∕㎡,在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
超过上述期限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简易附属房按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享受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也不享受其它奖励。
十、房号选择
符合产权置换现房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协议时发放顺序号,转为正式征收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转为选房序号。
被征收人留下电话联系方式,届时由征收人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房手续,逾期不办理选房者,选房序号则自行作废。
十一、产权证办理
选择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产证时可凭原房产证和拆迁协议免缴有关税费。
十二、违法(章)建筑
征收地块涉及到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由镇规划分局按规定界定,将结论及时函告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孙村分局和县征收办,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孙村分局负责拆除,并将拆除结果函告县征收办和镇规划分局。
十三、房屋拆除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招标后组织拆除。
十四、其它事项
1.公示
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三榜(征收现场、辖区内、繁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网站上)公示后经县征收办牵头有关单位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人直面反映或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7872106)。
2.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拒绝执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责任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方案仅适应于繁昌县孙村镇原中学地块教师宿舍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由孙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
繁昌县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补偿标准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繁昌县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通
讯
有线电视
200元/户
移装费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00元/门
空
调
窗式
250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元/台
柜式
400元/台
热
水
器
太阳能
300元/个
移装费
电 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
外
地
坪
水 泥
40元/平方米
砖 石
10元/平方米
围墙
门 斗
500元/个
简易砖基础、土墙
1000元/个
砖石结构、普通横梁
2000元/个。
砖石结构、混凝土横梁,坡屋及琉璃瓦
砖石墙
80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16元/平方米
防盗设施
铁 门
10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元/平方米
防盗网
30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10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外阳台
PVC门窗
260元/平方米
自行封闭;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偿。
铝合金门窗
240元/平方米
木门窗
200元/平方米
炉
灶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移装费
嵌入式燃气灶
100元/个
燃气开户费
2000元/个
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补偿移装费500元/个。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150元/个
浴 缸
600元/个
座便器
400元/个
蹲便器
150元/个
其
他
水池、煤池
60元/个
水 井
400元/口
压水井
600元/口
深10米以内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雨棚、雨罩
30元/平方米
屋面隔热层(自建)
45元/平方米
简易
90元/平方米
简易附属房
350元/平方米
砖墙、瓦顶,通水、电。
300元/平方米
泥墙、瓦顶,通电。
注:
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吊
顶
墙纸天棚
20元/平方米
纤板、灰板条、扣板
30元/平方米
铝塑板
100元/平方米
铝板
7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石膏板
18元/平方米
胶合板
20元/平方米
墙
面
瓷砖
65元/平方米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铝塑板
80元/平方米
墙布、墙纸
50元平方米
胶合板
40元/平方米
喷漆、喷瓷、喷塑
3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500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260元/平方米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水磨石
80元/平方米
大理石
200元/平方米
花岗岩
140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50元/平方米
注:
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树木补偿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树木
元/棵
30-50
1.离地面1.5米处丈量胸径在15-25厘米之间的,按此标准补偿;直径小于14厘米、大于26厘米的,不作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置;
2.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果树
元/棵
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