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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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doc

渝规发〔2008〕2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

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

目录

1. 总则 1

2. 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

3. 地下街 4

3.1地下街的定义 4

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

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

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

4. 地下交通设施 8

4.1地下轨道交通 8

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

4.3人行地道 9

4.4地下停车场(库) 10

5.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

5.1适用范围 12

5.2一般规定 12

6. 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

6.1一般原则 14

6.2规划要求 14

7. 地下空间防灾 15

7.1防火 15

7.2防水 15

7.3防震 17

7.4防战争灾害 17

8. 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

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

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

9. 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

10. 名词解释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2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地下空间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0.1本导则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2.0.2地下空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保护为先、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优先考虑对浅层地下空间的充分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再向深层地下空间发展。

2.0.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限使用前提下,与城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有序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2结合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利用的基本原则。

3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并与地面功能以及地下空间建设时序相协调。

4合理利用地形,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避免诱发地质灾害。

5严格保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走廊。

6符合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保密要求,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2.0.4城市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主要为:

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0.5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为地下空间禁建区。

2.0.6地下空间的利用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火灾危险性类别,有条件地发展地下工业、仓储设施。

2.0.7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2.0.8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规划功能关系见表2.0.8。

表2.0.8地上与地下空间规划功能关系

序号

地面环境及建筑性质

可规划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

地面环境特点

1

重要交通集散广场

商业中心、娱乐场、车库、地铁车站

集散广场、繁华

2

政府机关广场

车库、接待处

集散广场、安静

3

工厂

车间、库房及辅助厂房

厂区

4

住宅区

地下或半地下室、人防工程、用于库房、营业及服务项目

生活区

5

道路

交通工程及公用设施

噪音大,人、车流多

6

繁华商业中心

地下街、地下综合体、娱乐场

繁华、拥挤

7

道路交叉口

地下过街或交通枢纽

繁华,人、车流多

8

库房

库房

库区安静、较掩蔽

9

学校

实验、车站、图书馆、体育馆

安静

10

重要地段及设施

贮库、工事、防护工程

地形特殊、重要掩蔽

11

城市广场

车库、地下购物中心、交通干线车站、下沉式广场过渡的地下设施

开敞,可容纳很多人

12

历史街区

交通、游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观览、旅游人多

3.地下街

3.1地下街的定义

3.1.1地下街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行通道和沿这一步行通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地下建筑,又称地下综合体。

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3.2.1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应是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重点是轨道节点周边,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3.2.2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

地下街可同地面建筑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轨道车站、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3.3.1地下街按所在位置和平面形状分为:

街道型、广场型、复合型。

1街道型:

多处在城市中心区较宽阔的主干道下,平面为狭长型。

2广场型:

多处在城市交通枢纽的人流集散广场地下,平面为矩型。

3复合型:

即街道型与广场型地下街的复合布置,平面类型多样。

3.3.2地下街按建筑面积大小分为:

小型、中型、大型。

1小型:

面积在3000m2以下,多为车站地下城或商业建筑的地下室。

2中型:

面积在3000~10000m2,多为街道型与广场型的单一类型地下街。

3大型:

面积大于10000m2,多为复合型地下街。

3.3.3地下街平面组合方式分为:

步道式、厅式、混合式。

1步道式:

通过步行道两侧组织房间,多用于街道型地下街。

2厅式:

没有明确的步行道,内部空间划分灵活,多用于广场型地下街。

步道式

厅式

混合式

3混合式:

即步道式与厅式地下街的组合布置,是地下街组合的普遍方式。

3.3.4地下街竖向组合采用以下方式布置: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四:

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3.4.1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宜不小于5000m2,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3.4.2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3.4.3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m,净高不宜小于3.0m;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净高不宜小于3.5m。

地下街构造上有困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地下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

3.4.4地下街各出口设置应明显;在地下街每一防火分区内,各出口通道宽度的总和应大于该段地下街通道宽度。

3.4.5从地下街建(构)筑物的各部分至地下街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

3.4.6地下街内直通楼梯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建筑物的地下人行出入口。

3.4.7地下街内高差宜通过竖向交通集中处理;但采用坡道处理高差时,地下街内(不含楼梯部分)坡度应不大于1:

15,而且必须采用粗面或防滑材料。

4.地下交通设施

4.1地下轨道交通

4.1.1地下轨道交通的一般规定

1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现状与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2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应按独立运行的要求进行设计。

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

地下轨道交通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

3轨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线路交汇处。

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不宜大于1.0km,郊区不宜大于2.0km。

4轨道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宜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4.1.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应危及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轨道交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控制保护区: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物外侧50m内(已建项目除外);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占用的构(建)筑物均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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