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减排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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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计划
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环境保护与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有机结合,坚定不移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污染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
6.《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7.《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8.《市“”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9.《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0.《市环境保护“”规划》
11.《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年度主要。
2.同口径比较原则。
以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
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重点工业企业、非重点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
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以各项工程措施为重点辅之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
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
5.可达性原则。
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污染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一致,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四)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
以年为基准年,并分析年、年、年、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减变化。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
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境统计数据确定。
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排放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动态变化不产生影响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
二、现状分析
1.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体情况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1381.44吨,比年增加2296.82吨,增长7.90%。
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444.81吨,比年增长3.78%,占排放总量的36.47%;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9936.63吨,比年增长10.41%,占排放总量的63.53%。
年全市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74459.96吨,比年增加2707.99吨,增长3.77%。
其中,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72796.96吨,比年增长3.72%,占排放总量的97.77%;社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1663吨,比年增加6.13%,占排放总量的2.23%。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043.06吨,比年减少1338.38吨,下降4.26%。
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2308.34吨,比年增长7.55%,占排放总量的40.97%;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734.72吨,比年下降11.45%,占排放总量的59.03%。
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71765.05吨,比年减少2694.91吨,下降3.62%。
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9417.05吨,比年下降4.64%,占排放总量的96.73%;社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1663吨,比年增长41.2%,占排放总量的3.27%。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9856.22吨,比年减少186.84吨,下降0.62%。
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2290.12吨,比年减少0.15%,占排放总量的41.16%;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566.10吨,比年下降0.95%,占排放总量的58.84%。
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69761.68吨,比年减少2003.37吨,下降2.79%。
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7479.68吨,比年下降2.79%,占排放总量的96.73%;社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2282吨,比年下降2.81%,占排放总量的3.27%。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3344.69吨,比年增加3488.47吨,增长11.68%。
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5990.16吨,比年增加3700.04吨,增长30.1%,占排放总量的47.95%;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354.53吨,比年增加211.57吨,下降1.22%,占排放总量的52.05%。
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72759.19吨,比年增加2997.51吨,增长4.3%。
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70403.19吨,比年增长4.33%,占排放总量的96.76%;社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2356吨,比年增长3.24%,占排放总量的3.24%。
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见表2-1、表2-2。
2.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列前五位的行业依次为火力发电、炼钢、化工、铝冶炼、动物胶制造业,累计排放量占到全市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的73%。
年,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主要来自火力发电、炼钢、铝冶炼、铅锌冶炼、水泥行业,占全市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的96%,其中电力占全市重点调查单位总量的58%。
3.减排方向及途径
市属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以火电、化工、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加工为主。
“”期间,全市GDP增长主要靠基础设施建设及上述行业拉动。
全市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主要靠建成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来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主要通过现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的建设及关停小火电来实现。
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化学需氧量(COD)新增量预测
年化学需氧量(COD)新增量2797.68吨,其中,工业新增2324.64吨,生活新增473.04吨。
(1)工业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年COD排放强度×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
年COD排放强度=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年GDP(亿元)。
市年GDP为237.57亿元,工业COD排放量为1.22万吨。
年GDP为551.17亿元(年GDP为501.07亿元)根据国家规定及市具体情况,确定4个低COD排放行业为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在不考虑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按10%GDP增长率(扣除低排放行业)预计,年GDP为551.17亿元、工业COD新增量为2324.64吨。
(2)生活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新增城镇人口(万人)×市人均COD产生系数×365×10-6。
新增城镇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年全市人口为135.28万人,年按年均1.60%增长率预计,城镇人口将达到137.24万人,年较年新增2.16万人。
预计年生活COD新增473.04吨。
2.二氧化硫(SO2)新增量预测
年二氧化硫(SO2)新增排放量3760吨。
其中火电行业2400吨,非电行业1360吨。
预计年全市煤炭消耗量607万吨,较年新增47万吨。
其中火电煤炭消耗量424万吨,较年新增30万吨;非电煤炭消耗量183万吨,较年新增17万吨。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一)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
按照年全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45万吨的目标测算,全年需削减1643吨。
(二)SO2减排目标
按照年全市SO2排放总量控制在6.8万吨的目标测算,全年需削减SO28519吨。
五、重点减排工程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化学需氧量(COD)
1.实施工程减排项目13项,可完成COD削减量2848吨。
以加快推进5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为重点,形成14.75万吨的新增污水处理规模,完成1640吨的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详见附件2);通过对8家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治理,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208吨(详见附件3)。
2.实施结构减排项目1项,通过对淀粉生产线实施关停,可削减化学需氧量403吨(详见附件5)。
3.实施管理减排项目1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9.75吨(详见附件6)。
通过实施15项COD减排项目,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271吨。
(二)二氧化硫(SO2)
1.实施工程减排项目2项,即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项目,预计削减二氧化硫8000吨(详见附件4)。
2.实施结构减排项目1项,即小火电关停结转项目1项,预计削减二氧化硫1003吨(详见附件5)。
3.实施管理减排项目1项,通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预计削减二氧化硫66.33吨。
通过实施4项SO2减排项目,预计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9069.33吨。
六、主要减排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工程减排项目
1.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年初签订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大通、湟中、湟源和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确保在5月底前大通、湟中、湟源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8月底前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年内完成1440吨的COD减排任务;加强城南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年内完成200吨的减排任务。
2.大通县政府要加强对桥头铝电有限公司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脱硫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1、2脱硫设施投入正常稳定运行,实现8000吨的SO2减排任务。
3.各地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力度,按期完成列入计划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项目和治理项目,完成1208吨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
(二)结构减排项目
市经委按宁经发〔〕105号文件计划安排落实铁合金、水泥、电解铝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三)管理减排项目
1.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6月底之前完成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中的两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确保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9.75吨COD和66.33吨SO2减排任务。
要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2.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设施运行率达到100%。
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3.加快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工作。
所有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充分发挥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管理水平。
4.严格环境执法。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通过狠抓上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年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3271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9069.33吨。
七、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化学需氧量(COD)可达性
年在确保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雄越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转,15个工程减排项目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3271吨,将超出目标削减量1628吨,可实现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45万吨的指标之内。
2.二氧化硫(SO2)可达性
年在确保按期完成4项减排工程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减排量9069.33吨,将超出计划削减量550.33吨,可实现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6.8万吨的指标之内。
(二)预测的风险性
1.对计划中减排工程削减量的测算,均是基于计划项目如期完成并正常稳定运行为前提。
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需确保稳定运行,以防被扣减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年度减排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运,并稳定发挥减排作用。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项目SO2减排量占可完成削减量的99%,其能否正常运行,对完成年度SO2减排任务至关重要;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现COD工程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
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减排量为1640吨,占计划削减量的50%,因此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投运并形成减排能力,对完成COD减排任务至关重要。
八、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督促、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污水处理厂今年5月底前建成投运,市第三污水处理厂8月底前投运;督促市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加快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
(此项任务由市水利局、辖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
(二)加大重点地区和流域工业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力度,按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明胶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见附表2)削减化学需氧量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208吨化学需氧量削减任务。
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此项任务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环境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此项任务由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1.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
2.加大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控中心建设。
全面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实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3.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4.严格环境执法。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停产整改;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发改委要将减排目标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要对全市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市场化运营。
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建立污染减排奖励资金。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市统计局要定期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和全市用煤量、发电耗煤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
工商部门对列入关停、淘汰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及时办理断水、断电证明材料;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九、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保障。
年,市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已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要及时到位,用于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和重点减排工程的专项补助。
区县地方财政要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要不断拓宽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政府创造条件、市场化运作的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支持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模式,以及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通过专业化运营,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的有关规定落实关停企业奖励资金。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严格目标管理,落实减排责任。
年是污染减排工作的最终考核年,要认真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水、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年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
对照责任书逐条自查,及时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分解减排任务,落实减排责任。
要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及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及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及相关部门。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强化督查预警,落实减排措施。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运行”作为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狠抓可发挥减排效益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现场督查力度,及时调度项目进度,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周报告、半月报告和每月形势分析进行督促落实,对减排工程进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预警,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减排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设施运行台帐,确保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转,最大效益发挥减排作用。
3.严格实施联合会审和环保审批。
市发改委、经委、国土、建设、金融、统计和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区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清洁生产水平、区域生态功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各区、县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
各级发改委、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
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4.以重点企业治污为突破,加强区域综合污染防治。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重点污染源年度治理计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要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全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和湟水河流域治污目标。
同时,加强区域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市湟水河流域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湟水河干流、支流排放口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沿河截污纳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增加污水收集量。
继续开展煤烟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各类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于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内燃煤型工业窑炉、采暖锅炉和茶浴炉的集中整治,通过淘汰、更新改造等措施,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5.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减排成效。
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巩固减排成效。
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
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监察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6.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管理。
做好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等园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钢铁、硅铁、水泥、有色和化工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稳定达标排放。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区县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开发各类资源,努力形成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
经济综合部门要在相关重点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8.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污染减排任务艰巨,区、县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减排项目。
要切实加强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
年是全面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决胜之年。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分别控制在3.45万吨和6.8万吨的目标任务。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密围绕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期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