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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政策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政策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政策个人所得税是大家始终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

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具体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经常有财税会员询问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老顾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以便利大家学习应用。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激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嘉奖等。

员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下取得的所得,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来分别看一下相关的政策,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税目、税率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嘉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依据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个人认为可依据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2、取得成本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嘉奖取得成本为零。

  3、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嘉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2)股权激励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方案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猎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嘉奖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打算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嘉奖自获得嘉奖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嘉奖的公司及其嘉奖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嘉奖税收优待政策限制性行业名目》范围(见财税[2021]101号文附件)。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折价认购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些境内的公司为吸取、稳定人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员工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肯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商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肯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员工,按当期市场价格的肯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肯定比例为该员工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员工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收入(即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上述所得应当与当月的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依据"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备案资料参考国税发[1998]9号文规定。

  

(二)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政策

  1、员工股票期权的界定

  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依据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将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肯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依据股票期权方案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依据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商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依据股票期权方案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2、具体征税规定及计算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可以依据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授予环节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方案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另有规定的状况(国税函〔2006〕902号),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商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即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③员工取得上述第①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股票期权的

  对因特殊状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假如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行权环节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状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上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假如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留意: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据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参与股票期权方案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分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述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4)行权之后的处理

  ①行权后,员工将购买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依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②行权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安排取得的所得,应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政策,具体参考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

  (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将来肯定时期和商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商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依据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方案商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肯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依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猎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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