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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医疗费证据主要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小节、医生的处方笺和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

事实上病历、出院小节和医生的处方笺主要是针对损害程度及医疗情况的证据,医疗发票才是最直接指向医疗费用的证据。

但是病历、出院小节和处方笺的内容是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措施的反映,他们将提示医疗费用的花费是否合理。

特别要提出的是处方笺的证据保存,尤其在门诊医疗中,病人的用药医生必须在处方笺上列明,这对查验用药是否合理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住院天数

因根据受诉地法院所处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用计算,故不需提供特别证据,但住院的天数则要结合病历、出院小节等医疗资料确定。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若要营养费诉求获得支持必须有相关医嘱,因此可以要求主治医师提供相关证明。

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1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对于工资收入的证明一般而言仅凭单位证明是不充足的,如果有工资单还要提供工资单,如果月收入较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要提供完税凭证。

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3650元]

护理费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人护理一种是聘请专门的护工。

前一种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就是护理者的误工损失,证据的形式如前述“误工费的证据”。

对于后一种的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一般按照雇佣双方的合同确定,因此一般将雇用合同以及付费收据作为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护工的费用一般不应超过各省的标准

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相关证据主要是一些车票凭证。

提交车票作为证据要注意车票的时间及区间以及交通工具的使用,根据交通费的计算法则,在交通费的使用上要经济合理,除非情势需要,否则不应随意选择高档的交通工具。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证据类型主要是住宿发票收据等

8、残疾赔偿金

《法医鉴定书》是证明伤残及伤残等级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要想残疾赔偿金获赔,必须持有该项证据。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0442.62元×20年=408852.4元;

二级伤残为408852.4元×90%=367967.16元;

三级伤残为408852.4元×80%=327081.92元;

四级伤残为408852.4元×70%=286196.68元;

五级伤残为408852.4元×60%=245311.44元;

六级伤残为408852.4元×50%=204426.2元;

七级伤残为408852.4元×40%=163540.96元;

八级伤残为408852.4元×30%=122655.72元;

九级伤残为408852.4元×20%=81770.48元;

十级伤残为408852.4元×10%=40885.24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524.94元×20年=150498.8元;

二级伤残为150498.8元×90%=135448.92元;

三级伤残为150498.8元×80%=120399.04元;

四级伤残为150498.8元×70%=105349.16元;

五级伤残为150498.8元×60%=90299.28元;

六级伤残为150498.8元×50%=75249.4元;

七级伤残为150498.8元×40%=60199.52元;

八级伤残为150498.8元×30%=45149.64元;

九级伤残为150498.8元×20%=30099.76元;

十级伤残为150498.8元×10%=15049.88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主要的证据是医嘱及医疗资料和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则提供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其年龄及其和伤者关系。

如被扶养人为成年人则需提供被扶养人无法劳动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32.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32.1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32.9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

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32.1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32.96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32.1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32.9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不需要特别证据。

丧葬费金额=2012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30303元÷12个月×6个月=15151.5元(丧葬费用:

城乡标准一致。

2012年度丧葬费用标准为:

15151.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20年=408852.4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524.94元×20年=150498.8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524.9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442.62元×5年=102213.1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524.94元×5年=37624.7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精神损害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被害人受伤程度联系。

因此《法医鉴定书》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明被害人受伤程度的证据。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河南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计算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整理)

一、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36.47元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17433元

2、采矿业46887元

3、制造业25864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7196元

5、建筑业24151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174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5042元

8、批发和零售业22403元

9、住宿和餐饮业20201元

10、金融业41871元

11、房地产业2891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56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643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648元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3650元

16、教育3309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117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8511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474元

注:

1、上述数据来源于《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河南统计年鉴――2011》;2、《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

市属各县(含吉利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内市外(不含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和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

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2015年2月调整后的最新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

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

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1.什么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2.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

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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