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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评标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04﹞396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

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胡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蛳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投票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商务部分评审(见附件一)分为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规定,明确履约担保金和支付担保金的数额、形式.采用现金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招标工程拦标价与中标总价之差。

第十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

其中:

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可以编制也可以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应当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

拦标前10天公布。

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书面异议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工程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后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

J=P+C+Q+F+S+X

式中:

J为拦标价;P为分部分项工程费;C为措施项目费;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S为税金;X为风险费[X=(P+C×f,其中:

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

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的全套资料应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评分;

      (四)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遵守评标的相关规定,具体人员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清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评标的准备和协助进行初步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列出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清标工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清标的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对每一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分析不能说明清楚,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人进行询标。

询标完毕后,投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若发现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有重大漏项、缺项,且在投标书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承诺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票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和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人数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得分最高分并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审查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票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签定后,发包方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票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二)不全面履行合同的,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三)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复合标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0]124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附件一   商务部分评审   (略)

        

(2)附件二   技术部分评审   (略)

        (3)附 表  工作用表(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略)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

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  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

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  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

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流动性进行判定:

     1。

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

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

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

(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在执行395号文件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

 

                                         |tz—kz|÷tz×100%≦g

 

  公式说明:

   1. Kz为控制值。

计算公式为:

                                          Kz=a×Lz+(1-a)×Pz

  其中:

  

(1)Lz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Pz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z)或分部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z)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Pz为报价的平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

8、0。

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

 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

 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tz-Kz|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此前与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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