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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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9日22:
07来源:
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重)参加人员条件;
(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供款、分配、支付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并相应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供款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基金投资收益,按年平均净收益率分配。
第十一条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支付的额度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
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转移或结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基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章企业年金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实行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营。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决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和收益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与管监会签订《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管监会委托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基金归集、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管监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银行和投资运营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营。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与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季艮行和投资运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实账管理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个人账户。
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完整、保密。
第四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部”)主要负责个人账户与资金账户资金总量的核对确认,个人账户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设在各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入、转移、支付与终止、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第五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根据个人账户的具体项目,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建立个人账户所需信息,由分支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个人账户信息构成如下(具体项目见附件):
(1)基本信息;
(2)当年月缴费信息;(3)当年缴费信息;(4)上年末累计储存信息;(5)本年末累计储存信息;(6)当年月支付信息;(7)当年支付信息;(8)转入2002年底前金额信息。
第三章个人账户的记入第七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应按月向分支机构开设的企业年金银行专户缴纳企业年金,同时提供《企业年金缴费清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收到实行企业年金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缴费清册》之后,于2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如期记入个人账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中心本部。
第九条中心本部收到分支机构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首先对分支机构录入的个人账户与资金账户资金总量进行复核确认,然后进行个人账户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当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及时向分支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通知单》。
分支机构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及时修改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中心本部。
第十一条根据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分配办法,每年3月底前由分支机构将当期的收益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中心本部。
第四章个人账户的转移、支付与终止第十二条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由原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填写《个人账户结算通知单》,通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结清手续并寺艮中心本部。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个人账户支付时,由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填写《个人账户结算通知单》,通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后做个人账户支付或终止处理并报中心本部。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时,由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填写《个人账户结算通知单》,通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支付和终止手续并报中心本部。
第五章个人账户的统计查询服务第十五条每年4月由分支机构定期向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和职工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个人账户对账单》自发出之日起,在3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向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的查询月良务(包括:
电话、网络查询等,有条件的可在实行企业年金单位的驻地设立手触屏查询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附:
个人账户信息具体项目包括:
1.基本信息。
包括:
单位编码、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缴费日期、支付日期、个人账户状态。
2.当年月缴费信息。
包括:
当年月缴纳金额、当年企业月缴纳金额、当年个人月缴纳金额。
3.当年缴费信息。
包括:
当年缴纳金额、当年企业缴纳金额、当年企业缴纳金额本金、当年企业缴纳金额收益、当年个人缴纳金额、当年个人缴纳金额本金、当年个人缴纳金额收益、当年缴纳金额收益率。
4.上年末累计储存信息。
包括:
上年末累计储存额、上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上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本金、上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收益、上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上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本金、上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收益、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收益率。
5.本年末累计储存信息。
包括:
本年末累计储存额、本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本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本金、本年末累计企业缴纳金额收益、本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本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本金、本年末累计个人缴纳金额收益。
6.当年月支付信息。
包括:
当年月支付金额、当年月支付企业缴纳金额、当年月支付个人缴纳金额。
7.当年支付信息。
包括:
当年支付金额、当年支付企业缴纳金额本金、当年支付企业缴纳金额本金所减少的收益、当年支付个人缴纳金额本金、当年支付个人缴纳金额本金所减少的收益。
8.转入2002年底前金额信息。
包括:
转入2002年底前金额、转入2002年底前企业缴纳金额、转入2002年底前企业缴纳金额本金、转入2002年底前企业缴纳金额收益、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本金、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收益。
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归集、支付、托管、投资及其它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应遵循积极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努力实现成本最低、收益最佳、风险最小、确保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基金资产应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第二章基金的归集第五条基金归集专户分为两级,社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部”)设立一级专户,用于归集分支机构归集的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设立二级专户,用于归集各委托人的企业年金。
第六条分支机构对委托人按月归集企业年金。
分支机构收到委托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于核对确认后次日起计算投资收益。
第三章基金的托管第七条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选择基金的托管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其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营行为。
第八条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应按基金资产的不同投资组合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第九条托管人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定期向管监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业绩报告,并每月向管监会提供基金资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委托管理合同》有关内容,应书面提示投资管理人,同时向管监会报告。
第四章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十一条管监会选择投资管理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组合方案由投资管理人提出,管监会审定后,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操作,并定期向管监会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第十三条根据电力企业联合自办企业年金的特点,管监会可以通过选定的投资机构把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于电力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基金的委托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增值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后为可分配的净收益。
第十六条管监会受托管理和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由中心本部统一核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分配方案由管监会审定和发布。
投资收益按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企业午金管理中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等当事人管理费的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的支付第十八条基金的支付同归集严格分开,委托人支付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中心本部逐级支付。
第十九条中心本部在银行设立一级支出户,用于向分支机构支什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在银行设立导级支出户,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或直接向职工个人支付企业年金。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营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心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职工对个人账户基金资产状况信息的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