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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税法和税制

v第一节税收

v一、概念——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v理解要点——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收目的

二、形式特征(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v㈠强制性

v税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照章纳税,违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v现实生活中,对于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

v偷税——

v1、情节较轻:

偷税数额<1万元,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除补交税款、滞纳金,还要处以所偷税额50%以上(含50%),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

v2、情节较重:

偷税数额≥1万元、<10万元,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含1倍),5倍以下(含5倍)的罚金。

v3、情节严重:

偷税数额≥10万元,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1倍以上(含1倍),5倍以下(含5倍)的罚金。

v㈡无偿性

v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又称税收无返还性。

v税收无偿性的特征,是就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从税收用于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的角度看,税收具有整体的“报偿性”。

㈢固定性

v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课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税收的这一特征把税收和收费严格区分开来。

v税收的固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随着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的课税对象、税率不会一成不变。

因此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第二节税法

v一、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v税法的概念表明:

v一是制定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可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税法。

另外,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也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v二是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v三是税法由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税法就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

二、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1、税收实体法——税收主体法:

由税种名称、纳税主体(纳税人)、纳税客体(课税对象)、纳税标准(税率)等构成。

19个

2、税收程序法:

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纳程序、法律责任等。

《税收征管法》

v3、税收处罚法:

界定并追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违法犯罪程度的不同,税收处罚法可分为行政处罚法和刑事处罚法。

没有专门法,分别在《宪法》、《刑法》、《税收征管法》中具体规定。

v4、税收争讼法:

包括税收争议法和税收诉讼法,其中税收诉讼法又包括税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刑事诉讼法。

在〈征管法〉56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定》;《征管法》和《刑法》中具体规定

第三节税制

v一、概念

v税制是税收制度的简称,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设置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征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税制的含义有两个层次:

v第一、税制是由税种构成的。

一般包括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资源税、财产税等)

v第二、税种是由一系列的要素构成的。

包括该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

二、税制构成要素

v1、基本要素:

必须掌握----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P13-15)

v2、其他要素:

一般了解----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及附加、加成(理解“起征点”和“免征额”);违章处理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第二章我国的税制建设

v第一节1994年的税制改革

v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新型的税制框架。

可以说,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转折点,是我国税制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

改革的主要内容:

v流转税:

取消产品税,对所有的工商企业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三产)仍然执行营业税。

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内资统一,外资仍按原规定执行;2、个人所得税——内外合而为一

第二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配套进行税制改革

党的16届3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的“五个统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或目标,而税制改革又是实现统筹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

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能为各方面协调发展“铺路搭桥”,显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之举。

因此2004年以后,在维持原有税制框架的基础上,逐步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序幕(P19)。

一、现行税制运行情况评价

(一)收入实现的基本情况

 

2009年全国实现税收总额63104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5200多亿元,增长9.1%。

这一速度中国同期的GDP增速完全吻合。

尽管与金融危机之前相比,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速已大为逊色。

但经济的强劲复苏(下半年),还是把中国的税收规模推向了新高。

除了经济增长外,中国的税收收入增长还得益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

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调整了成品油税费和卷烟消费税等税收政策。

去年税收收入增长的9.1%中,消费税政策调整贡献了3.6%

(二)现行税制的缺陷和问题:

v1、个人所得税——分类制,难以体现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v2、现行税制的安排和政策的制定,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匹配:

资源税调控力度不够、环境保护税缺失

二、改革现行税制的选择——结构性减税

v结构性减税的特点

v  其一,有别于全面的减税。

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削减,而不是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的“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的削减。

对个别的、辅助性的税种不排除进行増税的改革。

v  其二,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

实行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的削减。

它所带来的税负水平下降是有限的而不是大量的。

v

  其三,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是使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不是在维持实际税负水平大致不变条件下,使不同纳税人群体的税负水平此增彼减。

三、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展望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主要设想)

v㈠个税改革的方向:

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综合制,并改革征收模式。

(安体富观点)

v根据国际经验,实现综合征收需要满足的条件:

v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

实行统一和单一的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起来。

可以考虑用身份证号。

  

v第二,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

要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很多国家对大额现金的流通都有所限制,我们应该借鉴。

因为,偷逃税主要是发生在现金上的。

v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㈡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调整资源税

v⑴扩大征收范围,将其他的资源性税种和收费并入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制度征收范围较窄,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以充分发挥资源税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

v⑵调整计税方法。

在计算资源税税额的时候应当采取以产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同时在从量征税的过程中适当提高单位税额,或者采取从量征收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法,让资源税的税额能够随资源价格的上升有所提高

v⑶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等行为减免税,引导合理生产行为。

㈢选择适当时机开征环保税

v⒈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v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

v⒊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第三节我国现行税种的设置及分布

v经过近几年的税种改革和税制结构调整,我国目前共设置19个税种,分别分布在三个不同的部门。

v税务部负责征管的税种:

15个。

v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v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个人所得税;

v其他税包括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

v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

2个。

契税、耕地占用税。

v海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2个。

进出口关税、船舶吨税

个人出租出售房屋涉及的税种

v㈠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两种情况:

 

v首先,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v1.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v2.营业税:

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v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v4.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v5.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v其次,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v1.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v2.营业税: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v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v4.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v5.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出售居住用房涉及的税种

v1、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v2、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v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v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v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其中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v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增加了“先买后卖”的免税条件:

购买住房后,1年内转让原住房的,转让原住房的所得,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房屋涉及的税种

契税:

买价×3—5%(安徽4%)

个人买房契税:

税率减半(安徽2%)

印花税:

买价×0.5‰(目前暂免)

企业纳税的一般流程: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所得税

第三章流转税

v第一节增值税

v一、(1994年版)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v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v⑴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v⑵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v⒉税额的计算

v⑴一般纳税人税额的计算:

扣税法。

计算公式为:

v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v其中: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13%)

v进项税额:

直接凭购进货物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v按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v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况:

v一是购进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

二是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v三是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

v⑵小规模纳税人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算法。

计算公式为:

v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4%)

二、2009年的增值税改革——生产型转消费型

v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v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v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v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v要点一:

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

v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v要点二: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v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

v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要点三: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新标准

v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工业性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商业性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超过50万元或80万元的纳税人,则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v原规定分别是100万元和180万元

三、增值税起征点

v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业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v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v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v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第二节消费税和营业税

v一、消费税

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包括四大类消费品:

v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

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v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

  

v第三类是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抑制消费,节约资源。

v第四类是其他消费品,如对小汽车、摩托车等。

这些消费品既属于高档消费品,也属于资源消耗品。

  

㈡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1、烟(甲类、乙类、雪茄)

56、36、36﹡(原45、30、25)

2、酒(白、黄、啤、酒精)

25、15、10、5﹡

3、成品油(7个子税目)

0.1元—1.0元/升

4、小汽车(6个子税目)

3、5、9、12、25、40

5、摩托车(2个子税目)

3、10

6、汽车轮胎

3

7、化妆品

30

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9、鞭炮、焰火

15

10、高档手表

20

11、游艇

10

12、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3、一次性木筷

5

14、实木地板

5

v2009年5月1日起,香烟提高税率的同时,甲乙类香烟分界线从每条50元上浮至70元,并且卷烟批发环节增加5%从价税

v一直以来,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常见一些大型白酒企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从而以此避税。

v2009年8月1日起,调整了对白酒企业消费税的征收方式:

原来只在白酒生产环节征收的25%的消费税,现在改为以白酒企业(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至70%作为税基征收。

㈢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若干问题回答

v⒈什么是成品油消费税?

为什么不单独开征燃油税?

v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目前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

v 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初衷主要是通过税费改革解决养路费征收不公平,根治公路乱收费现象。

随着时代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燃油税改革渐渐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v这样,就没必开征独立的燃油税了,而通过对目前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率的改进同样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而且,调整消费税,不涉及新设税种,税收立法和征纳成本不会有大的增加,便于操作,还能起到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作用,所以这次改革没有单独设置燃油税。

⒊改革后的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多少?

v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将取消的上述收费转变为成品油消费税。

v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将相应提高。

二、营业税

v

(一)税目:

按照不同的经营业务,分行业划分纳税项目。

共计九个——

v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邮政电信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v

(二)税率:

三档

v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v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v娱乐业,5%—20%

v(三)起征点

v纳税人营业额末达财政部规定的营业额起征点的免缴营业税。

v按期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

v按次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

第四章所得税

v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v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立法思路上体现了“四个统一”,即:

v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v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v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v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税率之变

v《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定税率为33%.

v《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v新税法名词解释:

v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产、账务等,这是最关键的界定标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工业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

v《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v《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现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v不征税收入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包括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

v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三)税前扣除项目之变(略)

v18.5%的比例分别是福利费14%,工会会费2%,职工教育经费2.5%

v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流入,而发生的与提升职工素质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关的教育费支出。

v该经费扣除标准由1.5%提高到2.5%,并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

无限结转,且统一适用所有纳税人。

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鼓励企业技术

创新,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

(四)税收优惠政策之变

v总体说明:

与原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现行税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v 一是产业优惠为主。

 确定享受优惠的产业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

 以此强调企业所得税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调控经济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二是地区优惠为辅。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作为补充,倾向于给予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而非给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优惠。

v 三是优惠的方式将由直接转向间接。

今后的优惠政策将主要以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扣除、税前列支等间接方式体现,而不再直接地定额减免税或降低税率。

v四是取消低层次的税收优惠。

将优惠重点放在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技术含量等方面。

如原来的新办企业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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