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章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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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章程试行

朝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朝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学校地址: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1段93号。

学校为朝阳县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工作全局,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办学宗旨及教育目标

学校坚持“以技能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学校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牢固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为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县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发展区内外交流、合作办学,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党总支的职责是: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

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并不干预校长的具体事务,只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的发展规划等方向性问题进行评议审定,只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学校设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设主任一名,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事务。

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息处理、劳资统计、对外联络等工作。

学生处是学校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团委书记),在校长和主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

团委是在党总支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对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设书记一名(学生处副主任兼任)。

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设主任一名,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实习管理、就业教育和岗位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实习、就业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教育工作实行校、班级两级管理制度。

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协调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研组两级负责制度。

各教研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学为主体,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十七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

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

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条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不随意停课。

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

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一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七章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二条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四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

学生集体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外出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计八章六十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朝阳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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