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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森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编制

王志伟

审核

张正明

批准人

郭世斌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编号

hsjt-cw009

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1、总则2、票据和账户资料的管理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4、收款管理

5、资金计划的管理6、内部资金调度的管理7、附则

1.总则

1.1为加强集团内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的现金(包括存折、信用卡)、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1.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1.4集团公司内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通过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设置,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集团公司内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工作。

2.票据和账户资料的管理

2.1银行账户只能用于集团公司对应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印鉴、支票密码、存折密码、信用卡密码)由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2.3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程序:

说明:

集团各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或注销申请,由各子公司出纳提出申请,注明申请原因、开户银行及账号、账户用途等相关账户信息,由财务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签名确认后,报集团董事会备案。

审批后,由各子公司出纳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料按流程图所示分别不同人员保管,由财务部负责登记和编制《资金账户资料登记表》(附表1),纳入公司账户档案管理。

2.4集团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集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2.5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应建立下属子公司账户管理档案,对各账户资料进行登记管理,登记资料按公司、账户性质分类登记,该登记资料作为账户日常监控和资金管理的依据。

资金账户经批准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对账户资料登记表进行更新。

账户资料登记表由财务中心派资金专员负责登记,财务中心每年年末盘点时必须包括对资金账户的核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核查报告。

具体操作如下:

2.5.1财务中心财务部对各下属子公司按规定进行银行账号(包括存折、信用卡)的开立、变更、注销复核后,将相关资料原件经财务中心领导审核后交由资金专员保管,并对账户资料登记表进行更新登记。

2.5.2每月月末,资金专员应编制《各子公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情况表》,对下属子公司账户的总体情况及变化进行分析。

该表经由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领导审核签名后,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董事会成员审阅。

附表1:

《资金账户资料登记表》

公司账户资料登记明细表

编制部门:

编制日期:

下属子公司名称

账户类别(公司户、卡、存折)

账户名称

账户性质(收入、支出)

账户用途

最高限额

资料保管

印章保管

变更情况

开立变更时间

 

 

 

 

 

 

 

 

 

 

 

 

 

 

 

 

 

 

 

 

 

 

 

 

 

 

 

 

 

 

 

 

 

 

 

 

 

 

 

 

 

 

 

 

 

 

 

 

 

 

注:

可根据管理需要添加栏目

2.6财务中心财务部对管理范围的公司账户原则上按如下进行分类管理:

2.6.1基本账户:

用于公司现金提取、工资发放、办公行政费用等日常零星支出、公司内部往来款收付等;

2.6.2专用收款账户:

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收入、代收款项,如:

购房款收入、暂收代收款等;

2.6.3专用付款账户:

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成本支出,如:

土地成本支出、勘察设计造价及工程款支出、甲供材料设备采购支出等;

2.6.4其它特殊账户:

用于公司特殊用途款项的收付,如:

纳税账户、贷款账户、按揭账户、保证金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2.6.5个人卡账户:

用于特殊用途的流入流出,专人负责。

2.6.6条件成熟时,集团可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由集团财务中心对各子公司的专用收款账户、专用付款账户的资金实行网银管控:

专用收款账户的资金划拨权归财务中心,集团财务中心每月根据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表通过网银从各子公司的专用收款账户划拨资金到基本账户和专用付款账户,用于各子公司日常开支和经营支出,这样可以是集团随时掌握整个集团的资金状况,便于调配、周转、理财使用,合理利用资金,创造利用资金。

2.7银行账户管理要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账户管理通过分权实施,确保公司资金管理上的相互牵制和监督,具体操作如下:

2.7.1公司账户的存折、信用卡、银行票据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7.2公司银行账户、存折、信用卡密码由财务部出纳保管;

2.7.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章由财务副总或总经理保管,严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鉴章由一人保管。

2.8财务部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8.1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2.8.2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2.9支票按照使用范围分为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帐支票。

使用支票时要做到:

2.9.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并登记《支票购买、领用登记薄》,《支票购买、领用登记薄》由会计人员保管。

2.9.2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

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薄》,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2.9.3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到期未用的支票必须退回,由财务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2.9.4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2.9.5印章保管人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2.9.6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9.7现金支票一律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一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

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可用于转账使用。

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3.1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责分工。

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财务部出纳人员或财务部特别指定的收款人员负责办理。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3.2集团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所在办公地址与银行开户地址的实际情况,除日常周转需用外,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为4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限额标准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3.3公司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可以开支范围具体如下:

3.3.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3.3.2向非本单位职工个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专家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3.3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奖金、补贴等;

3.3.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其他现金支出;

3.3.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3.6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3.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3.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各种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由财务经理签字盖章办理支付现金。

3.5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公司经营周转金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除此以外财务部必须取得财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才能办理货币资金借支。

3.6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特殊情况除外)。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3.7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管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以下规范:

3.7.1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库存限额的现金,出纳在每天规定时点前预结现金数额,将超过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3.7.2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3.7.3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

3.7.4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3.7.5出纳人员变更,财务经理必须监督新的出纳员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3.7.6公司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由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

3.8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3.9资金月末的清查

3.9.1财务部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禁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财务分管领导处理。

3.9.2财务部经理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每月月末组织对出纳人员进行现金实地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9.3财务会计应定期与出纳核对银行账户,每月月末最少核对一次,出纳人员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进行复核,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银行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银行对账单和调节表必须经出纳、会计签名后按账户提交给财务经理。

3.10资金年末的清查

3.10.1在日常清查和月末清查的基础上,年末由财务中心组织对各下属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年末清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3.10.1.1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

检查、复核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10.1.2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

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10.1.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

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10.1.4票据的保管:

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10.2检查以后,由财务中心负责出具清查专项报告,就集团公司资金使用或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预计存在的风险提出改进措施。

3.11清查涉及的各级人员管理规范

3.11.1出纳:

财务部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按日填报《资金日报表》,按月盘点库存现金,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保管好自己的银行票据、库存现金,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2会计:

财务会计负责复核,进行账户处理公司的收付款凭证,每月监盘出纳现金,做到账款一致;月末与出纳核对银行及现金账,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合理核算企业的成本。

3.11.3财务经理:

审核公司的月末现金盘点表和银行余额调节表;

3.11.4总会计师:

审核现金银行余额,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复核各类各项收支款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3.11.5财务副总:

统筹管理各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审核、审批各类各项收支款项,组织监督各子公司的日、月、年度资金清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12资金清查流程如下:

4收款管理

4.1售楼现场人员的管理:

4.1.1销售部为现场售楼部的主管部门,组织销售人员开展现场售楼活动;收银员接受双重领导,业务上归属财务部领导,行政考勤上归属销售部领导;

4.1.2销售人员严格按照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客户洽谈后,与客户签订认购意向书的,持缴款通知单引领客户到销售部收银员处缴纳定金(诚意金);

4.1.3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收银员应在现场清点现金,确认无误后开出收款收据;客户以刷卡、转账方式支付的,收银员应在确认款项已经到账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或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实际到账后生效);

4.1.4收银员现场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指定银行;当日无法存入指定银行的,应将现金存入现场保险柜保管,次日存入指定银行;

4.1.5收银员收取款项后,应填写收款日报表,且当日应该与出纳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由出纳填写《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4.1.6销售旺季或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时,公司财务部应派出纳或会计人员直接到现场协助收款;如预计将会产生大量现金收款等业务时,也可以与银行协商,由银行直接派出人员现场收款。

4.2售楼现场收款的管理

4.2.1售楼现场收款流程:

4.2.2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销售应收款的催收由销售部负责,销售部负责现款部分的欠款回收和按揭贷款的资料上报、催报。

4.2.3非现场售楼收款的管理,区分现金收款、支票收款、转账收款、刷卡收款等方式,具体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制度。

4.2.3.1现金收款的管理:

4.2.3.1.1收取现金的销售收入,业务部门必须开具收款通知单或者结算单,收款人员审核买卖合同、业务结算单据后收取现金,开具收据,业务部门据此作为办理手续业务的凭据,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单据编制收款凭证。

4.2.3.1.2出纳应将每天收到的现金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应按日结清,按要求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相关单据(银行存款单)移交会计入账;当日无法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禁止随身携带,应存放至公司保险柜中,并于第二日存入指定银行。

4.2.3.2支票收款的管理

4.2.3.2.1收款人员按须查看支票各项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收到没有填写抬头的支票,应立即写上收款公司名称。

以防止支票遗失带来损失。

4.2.3.2.2支票应视同现金管理,收到支票当天应解缴银行,取得银行进账单,核对无误后将相关单据交会计入账。

4.2.3.2.3严禁积压支票,支票过期未送银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出纳对已送行的支票要实行跟踪管理,核对款项是否到帐,如有退票,应及时通知公司当事人或出票人。

4.2.3.2.4汇票收款管理与支票相同。

4.2.3.3刷卡收款、转账收款、团购收款的管理

4.2.3.3.1刷卡收款:

收款人员应尽量引导客户使用与公司账户同一银行的POS机,收款后,出纳应及时核对款项是否到账,并核对银联扣缴的手续费,核对无误后将相关单据交会计入账。

4.2.3.3.2转账收款:

客户以银行电汇方式缴款时,业务经办人应根据银行进账单填写收款通知单,公司出纳应及时核对银行是否到账,到账后将相关单据交财务入账。

4.2.3.3.3团购收款:

经办人应按实际客户分摊款项分别填写收款通知单,收款人员收款后应按单个客户开具收据或发票进行处理。

4.3出纳人员应当根据收款情况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资金日报表。

4.4物业管理费收款的管理

4.4.1物业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向业主发出收款通知单,作为对方缴款依据;

4.4.2物业管理费收款方式包括现金和委托银行扣款两种方式;

4.4.2.1采用现金收款方式下,收款人员现场清点现金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并于当日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当日无法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禁止随身携带,应存放至公司保险柜中,并于第二日存入指定银行;

4.4.2.2委托银行扣款方式下,财务人员在接到扣款成功的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将收费凭证分发给业主;

4.4.2.3若业主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的,由财务人员通知物业管理人员用电话通知或发出催缴款通知单向业主催缴款项。

4.5商业地产租金收款的管理参照上述物业管理费收款的管理。

5资金计划的管理

5.1财务中心是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综合职能部门。

负责集团公司年度、月度资金计划的指导、审核、汇总,同时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资金计划、资金调度、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5.2财务中心总会计师依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审核、汇总资金收支计划;指导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下属子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各自的年度、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5.3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5.3.1集团公司各部门(包括开发部、营销部、综合部、工程部、成本部、材设部、行政人力部、财务部)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项目工程进展,分项目编制资金支出计划表,营销部需要单独编制资金收入计划表,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财务中心复核汇总,最后呈报集团总经理签批,下发财务中心及各部门执行;

5.3.1.1集团公司行政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司行政类管理费支出计划,报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财务中心;

5.3.1.2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融资计划、营销计划编制公司财务费用支出、税金支出计划,报财务中心总会计师审核;

5.3.1.3集团公司营销部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项目销售进度计划,分项目编制项目销售收入计划和项目销售费用支出计划,报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财务中心;

5.3.1.4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比照上述程序编制资金计划表;集团公司各下属子公司按照上述程序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各子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报送集团财务中心;

5.3.2集团财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报送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集团公司的总资金计划,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计划资金使用状况,提出资金收支计划修正意见与建议;

5.3.3集团公司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汇总表和资金收支计划修正意见与建议经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经公司董事长签批后,由公司行政部正式发文下达实施;

5.3.4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提出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修正意见与建议前,应与各有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充分沟通,若有不同意见,应将各有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的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公司董事会;

5.3.5集团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必须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报送集团财务中心。

财务中心必须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5.4月度资金计划编制程序:

5.4.1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填写《月度资金计划表》和《月份资金计划汇总表》,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中心报送下个月的资金使用计划;

5.4.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报送的月度资金计划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对照编制;如有差异,差异额超过原计划额10%(或30万元)以上,必须说明差异理由并经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4.3实行集团资金集中管控后,集团财务中心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表》和《月份资金计划汇总表》划拨资金到各子公司相应账户,各子公司须严格按资金计划审核使用;

5.4.4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该建立公司业务合同台账,记录每一份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按月向财务中心报送更新后的《合同台账透视汇总表》(纸质或扫描件),便于财务中掌握每份合同是否超金额,超进度;财务部门在支付各项合同款项时,应严格检查审核资金是否重复支付,支付金额是否正确,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是否按进度支付等信息。

合同台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作单位、合同摘要、合同总金额、已审进度金额、已付金额、未付金额、项目名称等以及其他配套附表。

5.5在5.4.3实施后,财务中心在安排划拨资金时,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全面满足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资金支付申请的,应由财务中心与各申请人协商沟通,综合考虑支付申请的重要性、紧急性等因素,做出资金支付的最佳安排,同时应告知支付申请人。

5.6在5.4.3实施后,公司出现资金紧张而无法全面满足支付申请时,财务中心应考虑支付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下优先级别安排支付申请,其中重要性的优先级别高于紧迫性的优先级别:

5.6.1按重要性划分的优先级别依次为:

职工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税金、强制性行政收费、银行利息、贷款本金、其他合同款项。

5.6.2按紧迫性划分的优先级别依次为:

合同预付款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大型工程款项、逾期五个月以上的零星款项。

5.7部门资金计划的管理和考核

5.7.1财务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公司行政部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计划实施成果予以考核奖罚。

5.7.2资金计划编制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列入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能力考核内容,资金计划实施成果列入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业绩考核内容。

5.7.3资金计划实施成果的考核,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衡量:

每一预算项目与实际执行的偏离度(百分比和具体金额)、整体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偏离度(百分比)。

具体的考核指标由行政部制定,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5.7.4每年1月31日前,集团财务中心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公司行政部,公司行政部、财务中心资金计划执行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送公司政部汇总,作为资金计划实施成果考核的依据。

5.7.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在执行资金计划的过程中,确系通过自身努力,有创意地开展业务活动,为公司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7.6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在执行资金计划的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分情节轻重、后果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7.7处罚按照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或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5.8集团公司年度资金计划等资料均为公司机密,由行政部会同财务中心编号下发,仅限于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保管查阅,任何人不得外泄。

5.9集团公司对外付款遵循“申请审批在前,资金支付在后”的原则,未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的款项,一律不得支付。

5.10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资金支付业务应该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详见《恒森集团经济业务审批权限表》相关部分。

5.11资金支付审批表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资金支付申请人或经办人必须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详见《恒森集团付款及报销凭证的附件管理规定》,并补充如下:

5.11.1已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按进度支付款项的,必须具有资金计划表;

5.11.2收款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5.11.3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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