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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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

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我校发展建设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处级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应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着力构建政治坚定、结构合理、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第四条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办法选拔任用。

  

(二)全校各院(部)、部门、单位,凡经学校正式发文聘任或任命的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务、级别

(一)处级党政干部职务分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上级有关部门认可的正处级和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

(二)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第六条 任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三年;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处级正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任(聘)期。

教学、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部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聘期。

(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推荐到独立学院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尊师爱生,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做出实绩,得到群众公认。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熟悉校情,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履行领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心胸开阔、公道正派,善于合作。

第九条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从严掌握)。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本科毕业的应当具有七年及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四年及以上工龄,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二年及以上工龄。

(三)处级党政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且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专任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处级领导职位一般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正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工作特别需要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特殊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任(聘)用教学单位或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担任教学、科研、研究生等业务管理部门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学院(部)、科研机构等业务岗位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提任学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以及人事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八)提任党、团、工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身体健康。

第十条为促进干部年轻化,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高学历、高职称的中青年骨干。

新一轮任聘时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不满一届的不再任聘。

第十一条处级党政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是指可以适当放宽本办法规定的工龄、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限制。

破格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拔任(聘)用。

第十二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

如在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任(聘)用:

 

1.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2.在换届调整期间,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拉帮结伙,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达不到称职(合格)以上的;

4.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

5.未履行安全防火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群众推荐等方式,要求写出推荐材料。

在民主推荐的同时,接受个人自荐,个人自荐需写出自荐材料。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

  

(二)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或代表。

  (三)所属单位、部门人员或代表。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的推荐表、测评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及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第十六、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个别岗位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参照本办法第七章执行。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

(一)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总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干部人数。

(三)确定考察对象时,原则上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干部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考察对象及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地点、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四)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党政职务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考察过程中,对考察对象表示不同意或不称职的人数超过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一者,不得提拔任用。

对任(聘)期届满的领导干部,表示优秀和称职的人数必须占参加考察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章酝酿、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征求校纪检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非中共党员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党委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体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对于所有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以全体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必须向上级呈报学校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第三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任(聘)用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宣布干部任免决定前,要由专人同被任免干部谈话。

一般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领导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所有提拔的处级党政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按试任前岗位或职级安排工作。

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职务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全校干部任期统一计算。

换届后个别提拔、调整的领导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学校干部整体换届同时进行,如要提拔需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提拔任(聘)用条件。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是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上岗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

由校党委根据岗位设置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任职条件、竞聘时间和要求。

(二)公开报名。

包括群众推荐、个人推荐、个人自荐。

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资格审查。

成立校竞聘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述职答辩。

竞聘人在会上作竞聘演讲并回答提问。

(五)民主测评。

答辩结束后,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组织部汇总测评结果,报校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

校党委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八)讨论决定。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学校对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考虑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

校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确定任用人员名单。

(九)任前公示。

任用人员任职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央干部交流有关精神,我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交流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交流范围:

(一)在同一领导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

(二)年轻干部需要丰富经历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为合理配备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

(四)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的岗位。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四条处级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一届者。

(二)专业受限的工作岗位。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党政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分管的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或岗位工作。

第四十六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处级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在任期内,一年内离岗达到六个月以上的。

执行学术休假的干部除外。

(四)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通报制度,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辞职制度。

允许处级党政干部提出辞职请求。

处级党政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党委组织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级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且不满解密年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单位或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党政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九条对于因领导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级党政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任用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专职处级党政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辞职后,给予一定时间脱产进修,其间保留原待遇。

进修时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因任期届满、因公辞职、自愿辞职等原因回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对于少数长期从事党政工作、年龄偏大、不适合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处级干部,其工资及津贴补贴等,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章 任免手续

  第五十三条 任免发文

  

(一)任免党委、群团系统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学校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

  

(二)任免行政系统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学校办公室核稿,校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委副书记、工会正副主席、团委书记等干部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存档及转接关系

  

(一)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呈报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在发文后一周内,由本人办理人事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十六条 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计算。

对于试用的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继续任用的,其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试用之日计算。

第十三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处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个人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六十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自觉接受各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受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处级干部在任(聘)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任职岗位的,应服从组织安排;因机构、岗位、编制调整等特殊情况,出现空缺岗位,其任(聘)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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