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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年体以年代为线索编排有关历史事件

编年体以年代为线索编排有关历史事件。

编年体史书以时间为中心,按年、月、日顺序记述史事。

因为它以时间为经,以史事为纬,比较容易反映出同一时期各个历史事件的联系。

以编年体纪录历史的方式最早起源于中国。

如:

《春秋》,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史书,相传为孔子依据鲁国史官所编的《春秋》加以整理修订而成的;《左传》,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备的编年体史书,原名《左氏春秋》,相传为春秋末年的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名为《春秋左氏传》,简称《春秋》;《资治通鉴》,是我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也是我国编年体通史的杰作,北宋司马光(1019—1086)主编,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下至五代周世宗显德六年(公元959年),记载了1362年的历史,花了19年的时间编写成

纪转体东亚史书的一种形式,是以本纪、列传人物为纲、时间为纬、反映历史事件的一种史书编纂体例。

纪传体史书的突出特点是以大量人物传记为中心内容,是记言、记事的进一步结合。

从体裁的形式上看,纪传体是本纪、世家、列传、书志、史表和史论的综合。

本纪,基本上是编年体,兼述帝王本人事迹。

世家,主要是记载诸侯和贵族的历史。

列传,是各方面代表人物的传记。

书志,是关于典章制度和有关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历史。

表,是用来表示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况和无法一一写入列传的众多人物。

优秀的纪传体史书把这些体裁配合起来,在一部史书里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它既有多种体裁的混合,又有自己特殊的规格。

我国最早的纪传体史书,也是我国最优秀的一部史书,是西汉司马迁编纂的《史记》。

《史记》从传说中的黄帝写起,一直到作者所生活的汉武帝太初年间结束,上下三千年,共计一百三十篇,篇目分别为本纪、表、书、世家、列传。

本纪以历代帝王为中心,表为大事年表,书记礼制、官制及经济制度等,世家、列传记各诸侯国以及武帝以前的各类重要历史人物,少数民族,邻近国家的史实,其中世家与列传就占了一百篇。

司马迁为了写完这一巨著,费时二十余年,多次跋涉全国各地考察古迹民俗,倾尽毕生心血。

〈史记〉的古史资料价值特别高,有许多记载成为今人研究古史的珍贵文献资料;《史记》的史实分析和评价也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和科学性,例如肯定农民起义领袖陈胜的进步作用,用「世家」体裁为之作传,这是古代史家中所罕见的。

《史记》既是不朽的史着,又是优秀的文学作品,司马迁善用白描手法刻划人物形象,鲁迅甚至把《史记》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但《史记》只写到汉武帝为止,故汉代续补《史记》者丛出,其中以班固撰的《汉书》最为后世推崇,它是一部叙述了西汉二百二十九年史事的纪传体断代史。

自〈汉书〉着成后,以纪、表、志、传为主要形式,以断代为史的史书体例,便成为后世修「正史」的标准形式。

中国的官方正史“二十四史”的其他史书,都依照《史记》体例,以纪传体编纂而成。

二十四史还附志、表等作为附录。

朝鲜、日本的一些史书也是以纪传体写成的。

但纪传体也有其弊端,即「一事而复见数篇,宾主莫辨」,分头叙述人物,历史事件则被分记到人物传之中,产生重复矛盾的缺陷。

到南宋,始出现了克服编年、纪传二体缺陷而综合其优点的纪事本末体。

文xian有历史意义或研究价值的书籍尚书《尚书》是我国最古的官方史书,是我国第一部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它保存了商周特别是西周初期的一些重要史料。

《尚书》相传由孔子编撰而成,但有些篇是后来儒家补充进去的。

西汉初存28篇,因用汉代通行的文字隶书抄写,称《今文尚书》。

另有相传在汉武帝时从孔子住宅壁中发现的《古文尚书》(现只存篇目和少量佚文)和东晋梅赜所献的伪《古文尚书》(较《今文尚书》多16篇)。

现在通行的《十三经注疏》本《尚书》,就是《今文尚书》和伪《古文尚书》的和编本。

 上古历史文献集。

《左传》等引《尚书》文字,分别称《虞书》、《夏书》、《商书》、《周书》,战国时总称为《书》,汉人改称《尚书》,意即“上古帝王之书”(《论衡·正说篇》)。

 《尚书》所录,为虞、夏、商、周各代典、谟、训、诰、誓、命等文献。

其中虞、夏及商代部分文献是据传闻而写成,不尽可靠。

“典”是重要史实或专题史实的记载;“谟”是记君臣谋略的;“训”是臣开导君主的话;“诰”是勉励的文告;“誓”是君主训诫士众的誓词;“命”是君主的命令。

还有以人名标题的,如《盘庚》、《微子》;有以事为标题的,如《高宗肜日》、西伯戡黎》;有以内容为标题的,如《洪范》、《无逸》。

这些都属于记言散文。

也有叙事较多的,如《顾命》、《尧典》。

其中的《禹贡》,托言夏禹治水的记录,实为古地理志,与全书体例不一,当为后人的著述。

自汉以来,《尚书》一直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经典,既是帝王的教科书,又是贵族子弟及士大夫必遵的“大经大法”,在历史上很有影响。

就文学而言,《尚书》是中国古代散文已经形成的标志《尚书》是具有着巨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古代文献国语《国语》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国别史著作。

记录了周朝王室和鲁国、齐国、晋国、郑国、楚国、吴国、越国等诸侯国的历史。

上起周穆王十二年(前990)西征犬戎(约前947年),下至智伯被灭(前453年)。

包括各国贵族间朝聘、宴飨、讽谏、辩说、应对之辞以及部分历史事件与传说战国策战国策》(IntriguesoftheWarringStates)国别体史书。

战国时游说之士的策谋和言论的汇编。

初有《国策》、《国事》、《事语》、《短长》、《长书》、《修书》等名称和本子,编者刘向,西汉末刘向编定为三十三篇,书名亦为刘向所拟定。

宋时已有缺失,由曾巩作了订补。

有东汉高诱注,今残缺。

宋鲍彪改变原书次序,作新注。

吴原师道作《校注》,近代人金正炜有《补释》,今人缪文远有《战国策新注》。

《战国策》是中国古代的一部史学名著。

它是一部国别体史书。

全书按东周、西周、秦国、齐国、楚国、赵国、魏国、韩国、燕国、宋国、卫国、中山国依次分国编写,分为12策,共33卷,共497篇。

所记载的历史,上起前490年智伯灭范氏,下至前221年高渐离以筑击秦始皇,约12万字。

是先秦历史散文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著作之一。

《战国策》主要记述了战国时期的纵横家的政治主张和策略,展示了战国时代的历史特点和社会风貌,是研究战国历史的重要典籍。

 《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

旧时相传是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

它起自鲁隐公元年(前722年),迄于鲁悼公十四(前453年),以《春秋》为本,通过记述春秋时期的具体史实来说明《春秋》的纲目,是儒家重要经典之一。

 它与《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合称“春秋三传”。

《左传》实质上是一部独立撰写的史书。

《左传》的作者,司马迁和班固都证明是左丘明,这是目前最为可信的史料。

现在有些学者认为是战国初年之人所作,但均为质疑,并无任何史料佐证,只能归为臆测。

左传 《左传》对后世的影响也首先体现在历史学方面。

它不仅发展了《春秋》的编年体,并引录保存了当时流行的一部分应用文,给后世应用写作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仅据宋人陈骙在《文则》中列举,就有命、誓、盟、祷、谏、让、书、对等八种之多,实际还远不止此。

《左传》是记录春秋时期社会状况的重要典籍左传》是研究先秦历史和春秋时期历史的重要文献 《左传》代表了先秦史学和文学的最高成就,是研究先秦历史和春秋时期历史的重要文献,对后世的史学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确立编年体史书的地位起了很大作用。

左传》是一部集大成式的史学巨著。

不仅是历史著作,也是一部非常优秀的文学著作,长于记述战争,故有人称之为“相砍书”(相斫书),又善于刻画人物,重视记录辞令。

其声律兼有诗歌之美,言辞婉转,情理深入,描写入微,是中国最为优秀的史书之一。

史记概述《史记》是我国西汉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一部纪传体史书,原名《太史公记》。

该书是中国古代最著名的古典典籍之一,记载了上自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元狩元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

与后来的《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史记》记载了上自中国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共3000多年的历史。

作者司马迁以其“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识,使《史记》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

 最《史记》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

同时,《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

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

《史记》最初没有固定书名,或称“太史公书”,或称“太史公记”,也省称“太史公”。

“史记”本来是古代史书的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成为“太史公书”的专称

《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十表(大事年表)、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

汉书概述《汉书》,又称《前汉书》,由我国东汉时期的历史学家班固编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

《汉书》是继《史记》之后我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西汉的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下至新朝的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30年的史事。

《汉书》包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共八十万字5楼中国古代赋税制的情况简介:

(1)春秋:

“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2)秦朝:

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

(3)西汉:

实行休养生息政策。

田租为十五税一。

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

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

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

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4)北魏、隋:

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5)初唐: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

规定:

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

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

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

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6)中唐:

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

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

其内容是:

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

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

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8)金朝:

金熙宗采取了鼓励农耕和减轻赋役等措施。

(9)明朝:

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

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

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

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

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

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井田制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

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

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

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

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

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

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初税亩初税亩是我国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

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

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

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

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

如“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

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

“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

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

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

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

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

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

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税法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

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

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

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

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是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

“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

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

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

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

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

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

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是:

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

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

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

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

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

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

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

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

这种办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

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

雍正皇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皇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

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

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税负不公状况。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

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

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

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

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

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

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

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

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

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

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

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

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

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

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

县以下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

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

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

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

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

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

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

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

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

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

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州郡制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

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

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

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

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

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

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

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

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

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586个。

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

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

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

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

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

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

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

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

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

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

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

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

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

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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