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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职位的概念

纵观世界各国人事分类制度,就其分类方法而言,主要有两种:

一是品位分类,一是职位分类。

▲品位分类

英国是实行品位分类的典型国家。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资历、学历)和身份(如官职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

其特征:

1、品位分类职位划比较简单,只作大体分类,如将公务员分为一般行政职和专门技术职;

2、强调人的中心地位,重视公务员的资历条件

3、品位分类中官阶与职位相分离。

官阶与职位可以不一致(官阶即品位级别,它代表公务员地位的高低,资格的深浅,报酬的多少;职位代表职责的轻重、任务的繁简)

▲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方法。

职位——是指由上级组织确定的,由一个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职务与责任的集合体。

职位包括三个要素:

职务、职责和职权。

职务是由具有充分权力的组织分配的,不是由公务员自己或其他组织、个人决定的。

职责是该职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对其工作的承诺程度。

职权是从事职务行为所捅有的相应的权力。

特征:

1、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设置的,是反映公务员担负的职务和责任,而不是指担任职务和责任的人。

2、职位存在于担任它的公务员之先,人员变动对职位没有影响,职位变动则一般要求对公务员作相应的调整。

3、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是由组织机构的规模、职能、任务、经费和政治、经济等社会状况多种因素决定的。

4、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一旦确定后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变动。

5、职位并不意昧着担任它的公务员具有某种终身不变的身份和终身享受的待遇,同一职位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

6、职位可以按一定的标准和方式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

职位分类的构成要素:

(1)职位:

即官职,它是职权与责任的集合体,是职位分类中最基本的单位。

(2)职系:

即工作性质相同的所有职位的组合

(3)职组:

即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的组膈,若干职系便构成一个职组。

例:

土木工程和电气工程两个职系构成工程组。

(4)职门:

即若干工作性质大致相同的职组归纳为一个职门。

(例:

行政类;管理类;专业类)不同职门的职位其工作性质完全不同,职门是职位分类中最大的单位。

(5)职级:

即同一职系内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繁简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等相近的所有职位。

职级是职位分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每个职位都可以划归适当的职级。

(6)职等:

即属于不同职系,但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权力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等相近的职位。

同一职等的所有职位,不管他们属于哪个职系的哪个职级,其报酬相同。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1、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

2、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3、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

4、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

5、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三、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现状: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是以职位为基础,兼顾人的因素。

我国目前是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系列的划分方法。

在职等和级别的划分上,采取上下交叉的统一级别方法,可以根据职务粗略归等后,再考虑个人因素归入适当的级别。

发展趋势:

1、创新职务设置

2、创新级别设置——探索确立“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

“双梯制”。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3、使级别成为体现公务员待遇、地位和荣誉的又一基本尺度。

四、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是指在对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

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

职位设置工作应坚持以下三点:

1、以适当的工作量作为设置某一职位的依据。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分工不分家”

具体的来说,分四个阶段:

职能分解,职位调查,职位评价,职位设置

1、职能分解:

它是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职能按其工作性质划分若干类别,再进行归类合并,最后落实到每一个职位的过程。

2、职位调查:

它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现有的职位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收集职位信息资料,为职位分类提供依据的过程。

3、职位评价:

是在职能分解和职位调查的基础上,对职位设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判的过程。

4、职位设置:

是根据“因事设职”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机构内职位数量,名称、职责、任务、权限、层次和所需资格条件的过程。

包括四项:

一、确定职位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四、确定职位名称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制定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在职位调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

职位调查是职位分析和职位分类的基础。

其内容包括:

1、职位名称,例:

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

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

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

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是415—03—07

415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的代码

03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3、工作项目:

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该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

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工作标准:

每一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数、质量的基本标准。

6、所需资格能力:

完成本职位所需要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这应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而非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7、升迁转任方向:

在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三)对公务员进行职位分类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一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于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

这类公务员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

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

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

三、技术权威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例:

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另外还有化验技术、工程技术等。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

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

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

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

 

第二节  职务设置

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节   级别设置

一、《公务员法》有关级别设置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一)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等):

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二至三级;

(三)省部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厅局级副级(副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一十)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一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一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二 〈〈警察警衔条例〉〉规定的警察的级别

三、〈〈海关关衔条例〉〉规定的海关关员的级别

四、〈〈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级别

五、〈〈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级别

六、驻外外交机构的衔级

我国目前驻外大使职衔包括:

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和随员等衔级。

 

附录: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

纵观世界各国人事分类制度,就其分类方法而言,主要有两种:

一是品位分类,一是职位分类。

▲品位分类

英国是实行品位分类的典型国家。

品位分类:

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资历、学历)和身份(如官职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

其特征:

1、品位分类职位划比较简单,只作大体分类,如将公务员分为一般行政职和专门技术职;

2、强调人的中心地位,重视公务员的资历条件

3、品位分类中官阶与职位相分离。

官阶与职位可以不一致(官阶即品位级别,它代表公务员地位的高低,资格的深浅,报酬的多少;职位代表职责的轻重、任务的繁简)

▲职位分类

(一)、职位的涵义和特点

职位是指由上级组织确定的,由一个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职务与责任的集合体。

特点:

(1)职位是执行公务的基本单位,是组织机构的细胞和最小单元。

(2)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设置的,是为了落实组织的职能而进行职能分解的单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受该职位上人员的变动的影响,职位不随人走,人走职位在。

(3)职位有数量限制,受组织机构的职能、规模、职权分解和经费因素的制约。

(4)职位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具有可变更性。

(5)每一职位都有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的名称、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晋升转任方向等。

(6)每个职位对应一定的类别和等级,从而与一定的工资待遇挂钩。

(二)、职位分类的涵义及其特点

1、含义

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对象,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四个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2、特点:

(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

(2)、职位分类的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应干什么事,而是对各职位所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进而确定每一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

(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的分类,以提高国家公务员管理水平。

(5)、职位分类随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3、职位分类的构成要素:

(7)职位:

即官职,它是职权与责任的集合体,是职位分类中最基本的单位。

(8)职系:

即工作性质相同的所有职位的组合

(9)职组:

即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的组膈,若干职系便构成一个职组。

例:

土木工程和电气工程两个职系构成工程组。

(10)职门:

即若干工作性质大致相同的职组归纳为一个职门。

(例:

行政类;管理类;专业类)不同职门的职位其工作性质完全不同,职门是职位分类中最大的单位。

(11)职级:

即同一职系内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繁简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等相近的所有职位。

职级是职位分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每个职位都可以划归适当的职级。

(12)职等:

即属于不同职系,但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权力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等相近的职位。

同一职等的所有职位,不管他们属于哪个职系的哪个职级,其报酬相同。

3、两种制度的对照(P60页)

 

二、建立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1、职位分类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晋升提供了科学依据。

2、职位分类使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有了客观标准。

3、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培训提供了科学依据。

4、职位分类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创造了条件。

5、职位分类为公务员实行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奠定了基础。

6、职位分类使政府机关的职位数目和工资标准有了确定的依据,有利于行政开支的预算约束和民主公开监督。

总之,在我国务级行政机关中建立职位分类制度,将为公务员的培养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为我国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释义]本条是对职务序列设置依据的规定。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对公务员管理来说,基本的分类方法有两个,一是职位分类,即把各种不同的职位,按照内容和性质的特点,并同区异,分为若干种类;二是分等,即根据职位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等因素,把所有职位分为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

这种横向和职位分类和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事分类框架或者一个明确的坐标,每一个职位、职务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因此,对公务员的管理,要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再设一定的等级,使公务员职务形成一个高低有致的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对于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具体职位设置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置具体职位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机关的职能;二是机关的规格;三是机关的编制限额;四是职数及其结构比例。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机构编制法,目前对于机构、职能及其编制,是由国务院通过“三定”方案的形式规定和发布。

所谓的“结构比例”,是反映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的原则及其比例关系。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中,不能独创职务名称。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必须在职数限额内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1、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2、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数额。

必须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3、“三定”方案中没规定处(科)级领导职务数额的,必须遵循其设置原则,这就是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正职(副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晋升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遵照和执行其职数比例限额。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数的比例限额。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75%

2、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数的比例限额。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3、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数的比例限额。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4、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数的比例限额。

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的级别以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规定。

一、级别的确定

在职位分类的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它既供鉴了国外公务员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经验,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从各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情况看,公务员都是有级别的,不过,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有的强调公务员所在的职位因素,依职位的级别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有的则强调公务员的身份,经历、学历等自身条件。

根据本法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

二、在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

第一,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

从职位分类的角度看,对每一职位应按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

就某一职位不说,它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且一个级别段。

第二、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以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

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等):

一级

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

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

三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

四至五级;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厅局级副级(副巡视员):

六至八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级别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级别设置过少,职务对应的级别段过于狭窄,职务与级别的联系过于紧密。

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级别设置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在设置新的职务与级别对应的方案时,应当考虑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实行定期晋级,并主要依据级别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

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越大。

这种做法可以使大量职务较低的合格公务员通过定期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鼓励他们安心工作,克服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带来的乱提职务和随意升格机构等弊端,破除“官本位”思想,减少“跑官要官”现象。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释义]本条是对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接的规定。

一、警衔制度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

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

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

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

一级、二级。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

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

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

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

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

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

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

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

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

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衔级

根据2003年通过的《海关关衔条例》规定,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

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

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

一级、二级。

三、〈〈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级别

我国的〈〈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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