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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xx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防范涉恐资产冻结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办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3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及时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4条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内对我行的客户和交易进行回溯性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5条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信用卡采取冻结措施,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信用卡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6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7条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或情报专员,及时关注并掌握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以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立即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时通知辖属支行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对于支行上报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交易,xx地区分行级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异地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对分行各部门、辖属支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8条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9条支行负责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不含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10条支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无法实施冻结的,应立即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冻结实施

第11条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的反洗钱合规专员或情报专员掌握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后,应立即通过行内业务系统进行名单查询。

经查询核实,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资产的,应立即向本部门反洗钱合规官报告,同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见附件1),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冻结名单、冻结措施、公安部发布冻结决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保密义务等事项,通知支行采取冻结措施。

第12条支行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冻结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支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无法实施冻结的,应立即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异地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分行国际业务部门采取冻结措施;xx地区分行级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采取冻结措施。

第13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支行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支行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第14条支行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由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15条支行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16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采取冻结措施,应参照支行冻结流程,并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向总行、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

第17条总行各部门、分行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及相关资产情况。

总行各部门、分行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第18条总行各部门、分行和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19条总行各部门、分行和支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按照我行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报送程序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经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确认后,由报告机构或者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的客户机构、账户机构或交易机构在行内反洗钱系统内生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总行各部门报送的涉及恐怖融资的重大可疑线索交易,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向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分行和支行报送的涉及恐怖融资的重大可疑线索交易,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20条总行各部门、分行、支行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辖属支行解除冻结。

支行接到解除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将解除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由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我行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实施冻结措施的,支行应将本机构无法解除冻结的情况立即上报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异地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制作《解除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解除冻结措施;xx地区分行级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制作《解除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解除冻结措施。

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解除冻结措施,应参照支行解除冻结流程,并在解除冻结措施后,将解除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21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第22条总行各部门、分行、支行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3条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支行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支行应告知其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第24条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我行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总行、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

总行各部门、分行、支行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四章罚则

第25条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总行将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26条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为防止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提单、仓单、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第27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是指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内部账户上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收、付的资金。

第28条本办法所称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采取冻结措施,是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内部账户上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收、付的资金进行挂帐处理,同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非法转移或使用。

第29条本办法所称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解除冻结措施,是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于第二十八条的挂帐处理措施进行解除。

第30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31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xx银行XX分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模板

2、《xx银行XX分行解除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模板

附件1:

xx银行XX分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模板

xxXX涉恐冻[20]号

支行: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及冻结资产的决定(有文件名和文号的,需注明),我分行现通知你单位对以下单位/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请立即予以执行。

1、冻结名单:

XXXX,冻结类别:

2、冻结名单:

XXXX,冻结类别:

3、冻结名单:

XXXX,冻结类别:

……

(明确公安部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决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你单位采取冻结措施后,应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未经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同意,你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你单位应对冻结事项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特此通知

 

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注:

1、冻结类别包括部分冻结、不进不出、只进不出和限额支付。

冻结类别为部分冻结、限额支付的,应说明冻结金额、支付限额。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支行,一份由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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