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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五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的策略

(一)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1、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自觉性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和自觉性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证。

因此,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

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名人”案例、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当整体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很强时,税务部门不需要付出任何检查成本,全体公民都会自觉纳税。

我国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还远未达到这种状态,这正是宣传诚信纳税的意义所在。

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税收网站,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发布税收信息;利用新闻媒介加强税收宣传。

使纳税人理解“政府为什么征税”、“纳税人为什么纳税”,知晓纳税人的权利,使照章纳税的义务感油然而生。

2、对等纳税人权利及义务

虽然在税法上,纳税人及征税机关在权力义务上是不对等的,但是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二者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和人们的心旱,一般往往偏重于纳税人的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力,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力和征税机关的义务。

而实际上,政府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征税的同时,将税收的使用情况向纳税人作以宣传,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这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力包括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力,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的权力,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有一项重要的权力没有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反映出来,这就是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收入使用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3、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不能仅仅依靠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那么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内容,而是要时时处处加大税法的宣传。

从牢固树立纳税意识的角度看,有必要在中小学专门设置税法教育课,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和行业不定期的进行税法知识考试,以获取作为一定社会信誉认可的专门依据,形成一个人人学税法、懂税法、遵守税法、维护税法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 正确导向作用,并调动政府部门的力量,使每一个公民在其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牢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不能再把税法宣传看作是税务机关自己的事,而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协税护税。

税法宣传在内容上,不仅仅限于税法内容本身,还应当公开纳税情况,表彰依法纳税先进个人和集体,公布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鼓励社会对不依法纳税的进行举报和监督,起到良好的正面示范效应,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对依法纳税的个人在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使依法交税的公民比不守法逃税的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对纳税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让税法走进新闻媒体,让税收观念深入人心。

(二)建立税银一体化的信用管理网络

1、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度

2000年我国己经推行了存款实名制,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应当做到对于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个人的各种收入都要进入银行账户。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

通过银税联网,税务机关能够随时掌握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公平、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

建立个人实名银行账户制度,推行个人支票制度。

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都必须在银行开设一个实名账户。

个人的各种收支都要以支票的形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

这是税务部门了解个人当期收支的主渠道,既可以了解个人的收入情况,也可以通过了解支出情况确定和判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完整。

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和金融资产也实行实名制,以便税务机关了解个人各项财产状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问各年度收入的水平,进一步核对其有无偷逃税行为。

这需要税务、银行、房屋等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

2、实行财产登记制度

结合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个人财产进行登记,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而且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及赠及税等税源的控制,防止一部分人将收入及财产进行分解和分散,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通过了解监控对象的各项财产状况,税务机关由此可以推算出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水平,从而进一步核对其有无偷逃税行为。

此外,个人财产登记制还可以促进和加强政府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3、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

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各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

一般可规定年满16或18周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纳税人编码卡,也可以把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终身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均在此号码下进行。

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

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输入微机联网统一管理,便f源泉控制。

为使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必须自上而下地、无一例外地进行个人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登记,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及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使个人隐性收入明朗化,提高收入透明度。

利用己有的网络技术,税务机关应将微机同社会主要部门单位联网,建立跨地区的数据处理中心,利用微机管理各有关方面提供的监控数据和统计资料,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可将这一网络扩展到国际范围,应建立及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收入证明制度,尽量减少国际偷税避税,从而全面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作用。

4、建立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

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

尽管我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的配置已较多,但软件开发不够,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程度不高;计算机网络建设不够,单机操作的结果是大量工作仍需人工完成,计算机交叉稽核、数据共享等任务都未完全实现。

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个体工商户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税收征管方式则更为落后,仍靠“人海战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一方面,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征税。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入库、资料报关的现代化及专业化。

例如,开展网上申报服务项目等。

美国政府2003年将建立免费的在线申报服务网络,向纳税人提供更简便、更安全且免费的互联网报税途径。

同时,各数据处理中心将纳税人的申报表录入计算机后,由电脑自动对本期申报项目计算评分,并对每份申报表按评分高低排序,为审计提供选案信息,录完的申报表移交档案部门整理归档。

税务分局、基层分局担负监控管理任务,每年处理所得税申报表2亿多份、相关税源信息13亿份。

改进我国税收信息技术手段,就能够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鼓励纳税人的纳税热情。

另一方面,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共享,并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掌握。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税务部门及各经济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实现信息传递、信息共享,以迅速、有效的传递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各种信息。

这种做法实现了“双赢”,既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成效,节省了人力、物力,形成了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又为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意见。

在现代化计算机系统及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下,有效促进公民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加大投入,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

(三)加强及社会各部门的配合的协税制度

实行综合治税,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及”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立及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配合制度,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征管手段不力、税源控管不等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掌握税源,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作。

如:

加强房管部门等部门的代扣代缴工作,防止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建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协税护税网络,发挥他们对街道、社区熟悉的特长,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房个人所得税等。

税收工作关系着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税务部门的资源毕竟还是有限的,税务部门及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要想做好税收工作,必须加强及相关部门的合作。

税收工作除了是税务部门的直接工作外,还及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密切联系,要全方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税务人员要从相关部门找资料、查底册,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摸清税源底子。

然后着手建立纳税人档案,根据行业类别和经营规模的大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排队,找出重点税源,进行重点管理。

(四)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

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同时要加强12万元高收入者的自行申报工作,虽然目前的情况并不好,但是万事开头难,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的自行申报有利于加强征管,培养纳税意识。

1、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法,实行国外流行已久的“双向申报制度”,即建立支付应税收入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已纳税款;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将自己本年度的各项收入据实申报的申报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首次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这是我国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举措。

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全员全额管理。

规定凡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按偷逃税处理。

认定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是否准确,还需要及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交叉稽核。

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使自行申报及原单位扣缴相互弥补。

2、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

(1)广开信息渠道,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及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充分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包括扣缴义务人数量、行业分布情况,基层税务机关还应掌握每~个扣缴义务人的地址、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或办税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

对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都应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管理监督代扣代缴工作奠定基础。

(2)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

为了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有关税收法规,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各地要统一实行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的制度。

《扣缴义务人须知》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须知》的内容应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计算应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有关注意事项等。

(3)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

为了积累资料,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便于加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

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归集,内容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1、对高收入者进行建档登记

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

对高收入者进行建档登记,档案资料要全面反映一定时期高收入个人的财产来源、组成、用途和纳税情况。

高收入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内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加紧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如文化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演出许可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演出市场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证券部门应及时将核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个人股东的信息、红利分配的税源利息等等。

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建档登记基础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对档案资料收集及信息化管理网络反映出来的资料进行识别、整理、分析,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清理,堵塞税收漏洞。

对私营公司法人,股份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法人及投资者的重点监控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检查。

2、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对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高收入人群如股份公司的各个股东,个体工商户的老板等进行重点监控加强征管。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对重点纳税人要建立专门档案,注重企业信息的采集,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及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及时堵塞漏洞。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

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因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根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变化的具体因素;据此及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进行后续的重点管理。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纳税评估应用还不广泛,在其他税种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

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违章、违法的处罚上要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加强对重点纳税人、高收入者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对“名人”和“明星”严重的偷、漏、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要加强及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的作用,对案件处理要进行公开的曝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偷逃税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1、转变观念。

明确税务稽查的职能,健全税务稽查保障体系,对纳税人的违章处罚从过去的“量能罚刑”向“量罪罚刑”的观念转变。

在对违章者的处罚上,不能从考虑违章的承受能力出发,更不能因为担心“量罪罚刑”会导致违章者的破产而松动政策,防止人为地削弱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要给予稽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使一些突发性、恶性的偷、骗、抗税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2、加强稽查队伍和设备建设,保证执法质量。

新形式下税务机关需要的是一大批既懂税收知识,又懂计算机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才。

建立起现代化税务稽查系统,使稽查工作向现代化、专业化程度迈进。

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知识的教育,提高征管能力。

有了好的政策法规,必须有好的执法队伍,较高的执法能力能使政策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绝大多数税务人员能够按照税法赋予的权利及义务,不折不扣地进行征管,但也存在一些税务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征管检查纳税人税收时马虎行事,收人情税,擅自减免,甚至出现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收的问题,加强税务人员法制观念,提高水平,首先要对税务人员进行良好的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从思想上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制定明细的执法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现执法人员发生执法偏差、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要一追到底,严惩不贷;二是不断地以各种培训方式,完善更新个人所得税征管业务知识,提高其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

3、坚持依法治税,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收取。

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

一个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税收执行法制来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征管能力。

严格规范征管行为。

依法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审批管理工作,不得越权减免税等。

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个人所得税法擅自做出的规定,征管部门不得执行,以强化税法尊严,保证执法公平。

强化税务稽查,建设税收法制。

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涉税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从某种程度上看,纳税人及征税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断博弈的过程,其处罚力度的大小是影响偷逃税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应进一步调整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那些不申报者或申报不实者。

如,美国每年要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小,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将偷税行为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是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下养成的。

故我困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

惩罚率越高,税收执行情况越好。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法的框架内,对执法刚性,对偷逃税者惩处上应该做出一些补充规定,对那些查实有据的巨额偷逃税者,不能满足于补征税款、罚款,应当根据刑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偷税行为公诸社会,使之成为偷税黑名单上一员,以达到查处一个威慑一片的目的。

使偷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逃税者成为社会唾弃之人,逐步形成一个全社会的诚信纳税风。

  4、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

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是确保自行申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

税务机关应有计划、有重点、定期小定期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稽查,特别是对那些高收入单位中的高薪人员、私营企业主、文化市场中的高收入者等个人所得加强稽查。

通过稽查,揭露问题,严肃法纪,纠正错漏,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

5、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机构。

应该说一些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是很科学的,值得我们学习。

如,美国联邦税务机关中设有稽查程序规范处、稽查协调处、稽查支持系统处、稽查计划调研处、举报管理处、自动稽查系统项目初等6个处。

从专业人员上看,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现有税务人员11.5万人,其中税务稽查人员4万人,占总人数的35%。

新西兰全国有税务人员5500人,其中稽查人员1300人,占总人数的23%。

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所得税稽查管理系统,即所得税稽查子系统、退税稽查子系统、快速稽查子系统、非个人纳税人稽查子系统、普通联网子系统。

而我国稽查人数的比例还很低。

我们要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机构。

打击偷漏税行为,保证我国税收的应收尽收。

(七)推行奖励制度和办法

税务机关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如日本、韩国蓝色申报或绿色申报制度,

通过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鼓励人们自觉申报、按期缴纳。

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而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如加倍罚款,以后税款要提前预缴等。

另外,要大力推行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和办法,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涉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蓝色申报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同本的一项税收管理方法。

其基本内容是付诚实的纳税人允许其使用蓝色申报书。

对有资格使用蓝色申报书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应该引进这种方法,以促进个人依法去纳税。

基本方法是:

税务机关对诚实的纳税人允许其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纳税申报,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允许每年有一定的附加扣除,或者免予或减少书面审核的次数。

当然如发现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有不诚实的纳税情况,除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外,还要对其以后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八)致力于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建设

在严格执法、严查惩罚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估,实现税收信用信息资料查询的信息化、社会化、公开化,使税收信用成为企业和个人及立身处世、生存发展联系更为密切的无形资产;建立健全多方面社会监督的约束机制;增强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光荣感,使执法犯法、变通执法和违法失信、偷税骗税者有耻辱感,让涉税失信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

通过执法诚信促进守法诚信,通过守法诚信反作用于执法诚信。

要让纳税人清楚诚信纳税及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把诚信纳税作为其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树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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