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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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阳光信贷工程建设,加强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服务工作,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省农村信用社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卡业务是省农村信用社为推行阳光信贷、简化贷款手续、提升服务质量,将贷款与银联标准借记卡进行集成创新的一款金融产品。
第三条 卡既具备圆鼎卡所有支付结算、跨行取款和商户消费等功能,又能够满足客户小、频、急的贷款需求。
第四条 各支行(部)按信贷管理规定对卡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征信、评估和授信,并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然后在营业柜面通过卡直接发放贷款。
第五条 卡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存贷一卡、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
第六条 卡运行的组织结构
卡管理、运行机构由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科技部和辖内营业网点组成。
授信管理部职责:
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卡的业务管理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卡的市场营销和策划;负责对各支行(部)上报授信材料的初审工作,按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授信;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信贷管理部职责:
负责对已授信卡客户提出的用信申请进行审核,按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
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卡业务柜面业务的管理和培训。
科技部职责:
负责卡业务系统的稳定运行、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
营业网点职责:
负责卡的申请、审核、征信、评估、授信、发放、挂失、转账、业务咨询等基本业务。
第七条 开展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卡发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卡发放对象可分为一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主。
各支行(部)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确定卡相应的授信额度、授信年限等。
第九条 卡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我行授信额度;
(二)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有固定住所,且正常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连续正常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六)自愿接受我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我行;
(七)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卡凭证
第十条 卡样
卡面采用金色图案为底,区别于普通圆鼎借记卡。
银行可通过卡片直接辨识出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享的个性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扩大自身的市场影响力。
第十一条 卡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采用独立的凭证种类,其中空白卡定购参照圆鼎借记卡定购流程。
第十二条 卡号资源申请与制作
卡号资源申请方式与普通圆鼎借记卡相同,总行科技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选择卡对应卡种申请制卡,然后下载
制卡文件进行制卡。
支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申领,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临时周转资金需要;
(二)加工业、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业周转资金需要;
(三)其他周转资金需要。
第十四条 各支行(部)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实际周期、还贷来源,科学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用信期限。
(一)授信额度:
卡主要服务于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主,单户授信总额以总行的卡授权文件为准,最高不得超过省联社的相关规定。
(二)一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卡贷款利率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卡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卡的授信
一、申请
(一)一般农户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能提供的资料(种植、养殖包销合同、租赁证明等)。
3.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主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资产负债表、代理合同等。
3.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立档案,公开授信
各支行(部)对申请卡客户要进行细致调查,客观、真实的反映申请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及经济情况、还款能力、收入预测,建立客户信贷档案。
各支行(部)根据调查的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客观公正的测评,确定信用等级,合理地确定其授信额度和期限,上报总行审批后对其授信。
授信应符合《关于推进“阳光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该授信为公开授信,是我行对客户的贷款承诺,在客户符合用信条件的情况下,各支行(部)应及时满足客户的用信要求。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根据卡“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特点,各支行(部)应与客户及其他相关人签订最高额性质的借款合同和担保(联保、抵押)合同(贷款方式为信用的,只应签订最高额性质的借款合同)。
并要求申请人填写开卡申请表和卡申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发放卡
(一)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含保证人);
2.按规定填写好的开卡申请表、卡申领协议书;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卡的开卡
1.打印开卡通知单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客户资料录入后打印开卡通知单,经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签字后,将开卡通知单交给客户,客户至营业柜面凭相关手续开卡。
2.柜面开卡
客户携带开卡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柜面人员须审核开卡通知单是否经客户经理和行长签字确认,核对开卡人身份、开卡通知单、开卡申请表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柜面人员向客户发放卡。
3.激活贷款授信申请
客户凭易贷通卡到客户经理处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激活贷款授信申请,在经过支行行长及总行有权人审批后,该易贷通卡贷款授信功能被激活,客户可执卡到柜面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章 卡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卡用信管理
客户本人凭卡(有效授信期限内)及有效身份证件,在卡最高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通过各支行(部)柜面(网点工作时间)使用贷款。
通过柜面使用贷款时,客户应填写书面的“用信申请书”。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后跟踪,重点跟踪贷款用途真实性,做好贷后管理记录。
各支行(部)应严格执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主动加强对卡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严防因客户转借信用而形成信贷风险,每年应至少组织对此类业务核查一次,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归还
各支行(部)应引导客户将圆鼎易通卡作为资金周转的结算工具,及时做好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及时将全部应还款项存入卡内,以便扣收。
第二十二条 卡的到期管理
卡授信到期后,各支行(部)应及时对卡及对应账户停止用信功能。
然后根据客户用信情况及今后的用信需求确定是否终结授信或者再次给予授信。
(一)授信终结
确认客户全部结清贷款及利息后,各支行(部)应对卡做相应的业务处理。
(二)授信再申请
在卡内所有贷款本息已全部按时或提前偿还的前提下,在卡授信期限到期前或到期后,客户可向支行申请继续使用卡。
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卡的异常处理
(一)卡的遗失或毁损
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或毁损,持卡人须按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易贷通卡挂失手续,发卡行审核无误后可按规定补(换)发新的卡。
发卡行在补(换)发卡的同时须调整相关登记表信息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表信息。
(二)卡的冻结
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营业柜面可根据客户经理的书面申请,对其授信贷款及借记业务予以冻结。
1.客户经理在贷后跟踪或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客户挪用贷款或转借信用;
2.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
3.贷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或者生产经营情况不佳,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者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等;
4.对卡保管不善,一年内丢失两次以上(含两次);
5.拒绝配合我行人员进行贷后检查。
6.其他可以予以冻结的事项。
(三)卡的注销
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营业柜面可根据客户经理的书面申请,对其授信贷款和借记业务予以冻结,并待其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后予以注销。
1.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卡;
2.客户挪用贷款或转借信用且未在我行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到位;
3.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及时足额清偿;
4.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在30天以上(含)。
5.对卡保管不善,一年内丢失四次以上(含四次);
6.其他可以予以注销的事项。
(四)卡解冻
卡一经冻结,必须待该客户贷款本息还清后才可以申请解冻。
卡一经注销,不予恢复。
第七章收费
第二十四条 卡收费分为:
(一)卡开卡工本费(暂不收)
卡开卡工本费收取标准为10元/张
(二)卡账户管理费(暂不收)
卡账户管理费按50元/年收取。
(三)挂失补发、损坏换发按开卡工本费10元/张收取。
(四)其他收费标准参照圆鼎借记卡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贷制度及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卡业务操作流程
125号(4月29日)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卡的业务操作,更好地方便客户,简化贷款手续,根据省联社的有关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易贷通卡业务操作流程
(一)调查
客户向支行申请办理卡后,客户经理要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申请人资格,建立客户信贷档案,该档案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生产经营及经济情况、还款能力、收入预测等。
(二)测评
支行根据调查的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此项工作由调查的客户经理和支行会办小组其他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然后对申请人授信方式、额度和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
(三)授信
支行根据本行双人调查情况、会办小组意见,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提交客户易贷通授信申请资料(20万元以上需附调查报告)。
授信管理部进行审核,报有权人审批。
(四)签订合同
支行根据贷款有关操作规程及要求,与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担保(联保、抵押、质押)合同(贷款方式为信用的,只签订最高额性质的借款合同),合同文本上的合同号暂不填,按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号填写。
并要求申请人填写开卡申请表和卡申领协议书。
(五)录入客户基本资料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客户资料录入,具体操作步骤同贷款发放客户基础资料录入步骤相同,如:
1.新增→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确认→客户名称确认→……→保存。
2.进入配偶及家庭→新增→夫妻关系信息→保存。
(六)打印开卡通知单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客户资料录入后打印开卡通知单,经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签字后,将开卡通知单交给客户,客户在指定期限内至营业柜面凭相关手续开卡。
(七)柜面开卡
客户携带开卡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柜面人员须审核开卡通知单是否经客户经理和行长签字确认,核对开卡人身份、开卡通知单、开卡申请表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柜面人员向客户发放卡。
(八)激活贷款授信申请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1.提起易贷通卡申请→输入易贷通卡号→确认→易贷通卡申请资料录入。
2.录入易贷通卡担保信息。
3.申请资料填写完毕后,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并提交。
(九)有权人对提交的“易贷通”卡进行审批
1.审批流程同贷款发放流程。
2.审批成功后进入授信卡下发核心合同→发送并打印授信卡通知单。
3.发送合同信息成功后,进入正常授信卡管理菜单,可以找到合同信息已发送核心的授信卡。
(十)易贷通卡贷款发放
综合柜员进入[5281]易贷通卡贷款发放菜单→刷卡并输入密码→输入到期日期、用信金额和借据号码→打印贷款借据→客户签名和按手指纹→贷款金额转入客户“易贷通”卡内。
客户提供已授信的易贷通卡,综合柜员首先必须核对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和卡一致后请客户填写《易贷通卡用信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柜面留存,一份交客户经理),刷易贷通卡,客户输入密码后,进入操作界面,综合柜员通过[5281]易贷通贷款发放,输入到期日(不超过1年),输入贷款额度,额度为授信内的借款金额,输入借据号码后打印流水清单,再打印借据,并经客户签名及按指模确认后,一联回执及卡交给客户。
客户凭卡可存、取款。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将借据正本交给保管人,催收联及用信申请书专夹保管,及时与客户经理进行交接,并做好交接登记。
注:
1。
客户需凭身份证、卡及密码,到柜台办理贷款。
此交易必须刷卡,如通过手工输入卡号,放款不能成功。
2.易贷通卡贷款发放不支持跨行交易。
3.放款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将款项划入卡内活期主账号内。
4.如贷款方式为抵押方式,请先通过抵质押物管理(4613交易)登记抵押物信息。
(十一)易贷通卡下挂贷款账户查询
当客户有授信易贷通卡下挂贷款账户查询的需求时,柜面人员可通过[5283]卡内下挂贷款账户查询菜单进行查询。
如需查询已放的每笔贷款的明细,则在[8103]贷款分户账查询。
(十二)贷后检查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贷后检查,主动加强对卡持有人贷款情况的贷后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款项使用情况。
(十三)易贷通卡还本还息
到期归还在[5282]中交易,综合柜员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易贷通卡刷卡后还款,如不带卡需先进行查询找出卡号,手工输入后还款。
注:
1.有多笔贷款的,需要在明细中选择。
2.如是利随本清的,还款内容选择“销户”。
3.易贷通卡的贷款不支持跨行还款。
4.还款来源支持现金、对应存款户(即卡内活期主账号)、临时存欠。
5.易贷通卡贷款只能通过[5282]交易进行还款。
二、易贷通卡业务日常管理操作
(一)易贷通卡的冻结、解冻
当发现客户资信状况变差或通过易贷通卡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柜面可根据客户经理的书面申请,对其授信贷款及借记业务予以冻结。
易贷通卡被冻结后,客户不可再通过易贷通卡在柜台贷款,但可以进账、还款。
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的变化,客户经理有权对已冻结的易贷通卡解冻,使易贷通卡的状态恢复为正常。
易贷通卡的冻结、解冻必须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注:
信贷管理系统中冻结易贷通卡功能只是冻结易贷通卡的授信、用信功能,冻结易贷通卡存款账户的借记功能需要在柜面核心系统中进行冻结。
(二)易贷通卡的换卡
当客户的易贷通卡丢失、人为损坏或自然损坏时,客户需到柜面办理换卡。
综合柜员通过操作核心系统的圆鼎卡的换卡交易(5213)进行换卡。
客户更换圆鼎卡,客户经理需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的信息。
客户经理调整后,客户可持新的易贷通授信卡到柜台办理贷款业务。
易贷通卡密码挂失处理同普通的圆鼎卡密码挂失处理方法一致。
客户经理调整信息后,原老卡的贷款记录转移到新卡上。
(三)易贷通卡的注销
当客户还清贷款并申请不再使用易贷通卡或客户出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注销事项之一的,客户经理可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注销该笔易贷通卡。
易贷通卡不再具备在柜面贷款功能,注销后的易贷通卡的功能等同于普通的圆鼎卡,可继续使用。
注:
1.只有在卡的贷款本息都已偿还后,卡才可被注销。
2.如担保方式为抵押的,请在正确处理抵质押物信息后注销易贷通卡。
(四)易贷通卡的再申请
卡的再申请是指:
1.在卡内所有贷款本息已全部按时或提前偿还的前提下,在卡授信期限到期前或到期后,客户可向支行申请继续使用卡。
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进行相应处理。
2.在卡内所有贷款本息已全部按时或提前偿还的前提下,原有的卡的授信额度、到期日期等相关信息需要修改时,客户经理可以通过再申请,对原易贷通卡的信息进行更新。
如担保方式为抵押的,系统不允许对易贷通卡再申请,如需再申请,步骤如下:
先“注销”(注销合同,即授信功能,卡并不注销),再“提起易贷通卡申请”(输入原卡号),流程同“激活贷款授信申请”。
三、本操作流程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四、本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