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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农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研究室陈琼王佳

一直以来,农民、农村、农业的“三农”问题都是国家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

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较大发

展,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突出,涉农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农刑事案件,我们对近三年审理的

涉农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对于涉农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进行分析,找出涉农刑事案

件高发的原因,同时提出预防和减少涉农犯罪的对策,以期达到调研目的。

涉农刑事案件是指以农民为犯罪主体或发生在农村或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刑事案

件。

2005年至2007年9月期间,我院受理刑事案件1247件,其中涉农刑事案件110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8.5%。

共涉及刑事被告人1657人,其中涉农刑事案件被告人为149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0.1%。

具体分析这些涉农刑事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涉案罪名主要表现为多发型刑事犯罪

在涉农刑事案件中,多发型犯罪案件占了相当比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类、因

各种纠纷引发的侵害人身权利类等多发型刑事案件比较普遍,如盗窃案、抢劫案、故意伤害

案、强奸案、交通肇事案、寻衅滋事案合计772件,占“涉农”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0%。

(见表一)

表一:

近三年涉农刑事案件类型分析

故交寻

年盗意抢强通衅其总份窃伤劫奸肇滋它计罪害罪罪事事

项目罪罪罪

2005

年988816285612104402

2006867620334225138420年

2007

58561714301790282年

1-9

通过查阅案卷我们发现,这些多发型涉月农刑事案件在作案对象、作案手法等方面呈2422205375128543321104

现出一定的易发趋势,如盗窃案中以手机、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易于下手且价值较大的物品为作案对象的情形比较常见;而抢劫案中合计

对中小学生、路人“施暴”和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的案件较为突出;故意伤害罪中,大多

为因家庭、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侵害熟人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则主要表现为酒后驾车、无证驾

车、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等。

(二)被告人以青年为主,并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发展,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当前涉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相伴而生的是法律意识淡薄,

这种“文盲”加“法盲”型犯罪是涉农刑事案件的显著特征。

(见表二、表三)

表二:

涉农刑事案件被告人年龄分布14-16-18-26-36-46-56-65上合计15岁17岁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

2005290242128116384162120061852131156627565182007563143684125723541-9

合计8238598311223901691493

表三:

涉农刑事案件被告人学历分布

文小专、高大合初中盲学技中专计

20051413542123253621

20061210634720330518

2007561240182553541-9

149合计313021008618383

从统计结果看,涉农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低下。

在1493名罪犯中,小学

和初中文化程度分别为302人和1008人,比例高达20.2%和67.5%。

此外,文盲有31人,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有91人。

年龄构成方面,青少年犯罪在涉农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

比例,现状堪忧。

据统计,25岁以下(含25岁)的青少年罪犯844人,占56.5%。

在青少年罪犯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246人,占青少年罪犯的29.1%。

在不少涉农刑事案件中,青少年或是参与了抢劫、贩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或成为某些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在某些犯罪

中采取暴力手段,令人担忧、催人深思。

如2006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22岁)与冯甲(16岁)、冯乙(17岁)、冯丙(22岁)、刘某(16岁)相互勾结,窜至北京市密

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苏某的租房处,持啤酒瓶砸苏某的头,并用语言相威胁,将正在睡觉的

苏某控制在床上,抢走现金260余元及存折、银行卡等物。

(三)犯罪形态上,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明显

在涉农刑事案件中,结伙共同作案的有218件,占19.7%,多出现于盗窃、抢劫、寻

衅滋事等案件。

(见表四)

表四:

涉农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及比例

项目案件共同犯罪数量比例罪名总数

盗窃罪2426526.9%

抢劫罪532241.5%

寻衅滋事罪542444.4%

故意伤害罪220209.1%

相对个人作案而言,结伙共同作案时罪犯通过相互间的明确分工协作和在心理、言语、

行动方面的暗示支持,犯罪目标明确,思想统一,行动坚决,形成一个严密的作案整体,共

同推进并逐步完善整个犯罪,因而更容易实施犯罪和实现犯罪目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如被

告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均16岁)与宋某、李戊(均14岁,已批评教育)相互勾结,

于2006年5月至9月间,携带扳子、钳子、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密云县大城子镇

等十余个乡镇及平谷区等地的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公司所属基站,乘无人之机,以撬锁为手

段,盗窃作案29起,窃得信号设备上的避雷铜条、保护地线等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5921元。

其中,李甲参与作案26起,赃物价值人民币63930元;李乙参与作案10起,赃物价值人民币21349元;李丙参与作案4起,赃物价值人民币5852元;李丁参与作案3起,赃物价值人民币2684元。

(四)处理结果上,“轻刑”相对较多,但社会危害性不可轻视

从处理结果看,涉农刑事案件中单处罚金、判决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所谓的“轻刑”)的有1046人,占70.2%。

(见表五)

表五:

涉农刑事案件处理结果

单3年3-1010-1515-2处管以下年有年有0年拘役罚制有期期徒期徒有期金徒刑刑刑徒刑

20053825145230147269

20063224124176129265

2007161794125791841-9

合计86663635313557018

表象上看,一些涉农刑事案件作案手段并不恶劣,情节也不严重,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

后果,有的犯罪分子是偶犯、从犯甚至过失犯罪,但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危害仍不可

轻视。

如被告人胡某于2006年9月29日17时许,在密云县高岭镇下会村庄户沟处放羊时,趁无人之机,盗窃王某散养在此处的山羊12只,赃物价值人民币2511元。

鉴于被告人胡某

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于农民受害人而言,假

如未追回这12只山羊,2000余元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农民群

众安全感,扰乱和破坏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危害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所以涉农刑事案件的社

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从近三年的审判实践看,涉农刑事犯罪高发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社会发生变革,各种矛盾冲突加剧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特别是

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和问题与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差异。

就业、

分配、经济矛盾等各种利益冲突显著增加,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与社会之间均

将存在着很多矛盾。

价值取向、利益分配、道德伦理观念变化等原因是滋生和诱发农村犯罪

问题的土壤和气候。

2、综合措施滞后,欠缺有效犯罪预防

在对农村盗窃犯罪进行治理过程中,由于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协调,综合治理相关措施不

到位,不能对赃物的流动进行应有的控制,致使盗窃分子销赃容易。

有的市场对出售二手拖

拉机、三轮车、摩托车和大牲畜等缺少应有的监管,或者根本不闻不问,而一些村民也贪图

便宜,置法律于不顾,参与买赃卖赃,这些原因都使犯罪分子窃得物品后很容易脱手,间接

助长了犯罪的滋生蔓延。

3、社会保障落后,基层组织职能弱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扩大,城市周边大量农民丧失土地,使农村劳动力过剩,大

量农民涌向城市。

但是这些剩余劳动力不能被及时吸收安置,大部分农民从事体力劳动,时

常还会遭到城市居民的歧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产生强大的心理反差,容易

激化矛盾。

尽管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防范工作有所加强并取得明显效果,但是仍存在极少数

基层组织对农村的居民教育、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等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民

事调解组织工作力度不够,民事纠纷调解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及时等问题,造成矛盾升级,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4、教育方式欠妥,缺乏正确人生引导

部分农村家庭因工作生活负担重,对孩子往往采取粗放式的教育,导致孩子因缺乏家长

的管束而失控。

特别是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很多留守孩子的家庭教育出现了空白或不

足,导致孩子自私、冷漠、精神空虚,易受社会上的不良思想影响蜕变变质;一些学校以追

求升学率为目标,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电影、电视和网络上的不良文化的影响,误导

某些学生道德偏失;部分青少年从学校毕业或者缀学进入社会后,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有效

的监督和社会的关怀,容易迷失方向走上犯罪道路。

(二)被告人自身原因

1、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

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只具备小学、初中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

由于文

化水平低,平时又不注重学习,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知识不断更新、文化层次要求越来越

高的时代,他们只能从事简单劳动,不可避免地被抛到社会底层。

但同时他们又不甘于贫穷,

加之法律观念淡薄,当看到周围的人一个个富起来时,感到心理不平衡,容易走向极端,甚

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部分农民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够,只凭自己一时主观臆断,或者头脑简

单,遇事不知道运用法律通过正常渠道来妥善处理,导致悲剧的发生。

2、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浓厚

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都生在农村,长在农村。

而在当前的农村,思想道德教育较

为落后,有益的精神文化活动开展的还相对较少,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

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这些人贪图享受,不

爱劳动,却一味地追求高消费,而又没有得到及时的管束和教育,因此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

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人违法犯罪的歧途。

少数青年农民好逸恶劳思想膨

胀,厌恶农村生活,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心理素质差,冲动不计后果

在农村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多数是因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争田争地争水等琐事引起。

据统计,近三年我院办理的220件涉农故意伤害案件,有90%以上系因琐事引发口角,继

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

有的犯罪分子本来是受害者,但是他们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

决,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以求发泄不满,本来是受害人,因为一时冲动,又变成了加害

人。

(三)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麻痹思想作怪,缺乏防范意识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基本上是熟人社会,各村人数相对较少,有的甚至半个村都是本姓

人,有的村民认为都是自己人,从而产生麻痹大意思想,不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例如,

涉农盗窃案多发与农村院墙低矮、物品存放马虎随意不无关联;其中盗窃租房同住人财物、

趁探亲访友之机窃取财物频发更是被害人麻痹大意、对熟人不设防的典型体现。

涉农强奸案

中也有约87%是针对熟人作案,且受害人正在向辨别能力、反抗能力较弱的痴呆妇女和幼

女倾斜,占到受害人总数的17%。

这些受害人的家人缺乏对受害人的有效监护,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而且还导致被害人多次受害。

2、受教育程度低,言语行动粗暴

农村群众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自身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尤其是一些青壮年

农民,年轻气盛、行事鲁莽,常因自身的过错,例如无端挑衅、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侮辱

诽谤或对已有矛盾纠纷粗暴处理,而对诱发被告人的加害意图产生推动作用,使自己成为被

攻击的对象。

这一点在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中体现最为明显,有的甚至出现纠纷双方互

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维权意识不足,容忍放任犯罪

农村广大农民普遍法制观念薄弱,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不知、不愿或

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而是选择放任自流或忍气吞声。

例如强奸案发生后,被害

人往往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不愿报警,助长了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以致长期遭受犯罪侵害,

甚至案发后司法人员前去了解情况时也不愿积极举证。

(一)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农刑事案件

1、建立符合涉农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由控辩双方举证和质证,法官

主要充任居中听审和裁判的角色。

这一改革顺应了当今各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普遍发展趋势,

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涉农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农民被告人经济条件相对差且法律知识匮

乏,常出现律师参与不足、被告人辩护权行使不充分等状况,使控辩双方力量不对等,当庭

质证难以展开,审判方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应针对农村社会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审判方式,如注重引导当事人诉讼,使用通俗的本地语言解释法律,做好释法工作,积极推

进诉讼进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杜

绝机械地遵循程序,在合法的基础上多考虑社会效果;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力度,除为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外,对于年少、年老、意志能力弱、文盲或缺乏基本交流

能力、生活确有困难及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也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充分保障农民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涉农刑事案件审理中,应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一方面,继续采取“严打”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

保持高压态势,将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的涉农刑

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突出打击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劫、抢夺

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财产犯罪,特别对于多次结伙作案的惯犯、累犯,应当坚决

依法严惩,以震慑违法犯罪,鼓舞和教育人民。

另一方面,对于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因生活

琐事引发的轻微犯罪,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犯罪,偶发犯罪,过失犯罪等源于社会非对抗

性矛盾的涉农犯罪及涉农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均应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依

法从宽处理,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交给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尽可能消

解社会怨恨和对抗因素,化解社会矛盾。

3、完善涉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

未成年犯罪多是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

且由于其身心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大,犯罪后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

差异。

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在于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应有区别于成年

人的审判程序。

对于涉农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尤其应注重审理过程中的教育感化,增

强其法律意识,引导其正确面对司法审判和判决结果。

应强化未成年被告人庭前调查制度,

全面掌握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在开庭审理时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消除未

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情绪;尽量请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保证有辩护人辩

护;审理中加大聘请学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人员为少年法庭陪审员的工作力度,发挥

其专业优势教育未成年人;对大多数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又便于监管的未

成年犯,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等。

4、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在审理涉农刑事案件时,应切实改变“只要惩罚犯罪人就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传

统认识,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使其获得心理、

经济的双重慰籍,平复报复心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

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

等琐事导致的轻伤案件,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亲情、友情、邻里、同乡等关系,借助

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亲朋好友等各方面力量,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

达成调解协议。

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量刑时依

法从轻处罚,调动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促使纠纷得到及时合理解决。

(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判后答疑释法

刑事司法工作并非一判了之,而是要找准审判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对

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到惩戒、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这就要求法官对涉农刑事案件注重裁判文

书的说理性,必要时引用和附录法条原文,增强裁判文书的法制教育功能;同时实行判后答

疑释法制度,提高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认同度,最终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2、配合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

为更好地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质量,发挥其社会效果,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管制、单独

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定期进行回访教育,

配合乡镇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对在

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积极与学校、教委等相关单位协调,做好其复学

安置工作,并确定多种形式的交流沟通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和扩大审判效果。

3、开展法律宣传

法院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犯罪预防

工作。

利用每年法制宣传日组织法官深入山区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加深村民对相关法律知识,

尤其是新实施、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定期选择多发、典型、

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邀请村民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与学校建立共建关系,通过给在校生

讲法制课、编排模拟法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给在校生家长讲法制课,

灌输教育子女以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针对审理涉农刑事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有

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发出司法建议,为其强化管理、增加防范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和避免受害

提供参考对策;积极与媒体合作,制作典型案例和普法专集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

播出或刊出,使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深入人心。

(三)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群防群治涉农刑事案件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解决涉农刑事犯罪的关键是经济的发展。

当农

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富裕时,农民的心理就比较平稳,仇富心态得到缓解,相对来说犯罪

也较少。

当前,对农民社会心理影响最大的经济问题是农业利益比较低下,农民对农业产业

投入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必须从深化农村改革入手,拓宽农民收入渠道,逐步克服单一经

营土地的生产方式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的弱点,增强农民抵御各种天灾人祸的能力;不断完善

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产业政策、国家收购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大力发展农村

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投

入,确保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同时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并严厉打击各种坑农、

害农和伤农行为。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切实有效

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

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

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通知,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所有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妥善安置

失地农民,认真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政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

为广大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2、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使其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和荣辱观,增强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

要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法律知识,

使农民群众看到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带来的甜头及犯罪给社会、家庭及本人带来的恶果,做

到警钟长鸣。

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实际,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

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精神文明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

质。

3、筑牢“三道”防线,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社会价值观、判断取向没有完全形成,是非鉴别能力较弱,缺乏必要的社会生

存知识和能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学校教育应彻底转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观念,

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在文化知识、职业道德心理、法制、社会等全方面培养孩子,帮助青少

年完善个体人格,奠定抵御不良诱惑的基础。

家庭也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采取

正确的方式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及早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并予以科学引导,将不好的苗

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

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

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

控之下。

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预防减少犯罪

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承担着调解民间纠纷、平息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作用,对于减少“民

转刑”案件,预防农民犯罪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大基层组织工作力度,巩固

和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及时了解农民思想动态,加大调解力度,把涉农矛盾化解在基层、解

决在萌芽阶段,避免激化而上升为刑事犯罪;信访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应妥善处理好涉农申

诉、上访问题,耐心细致地了解情况,并积极寻找相应对策,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努力维

护社会稳定。

要教育农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堵塞自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漏洞,看好门户、

加牢院墙、守好财产,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种治安防范措施的

落实工作,大力开展创建平安村(镇)活动,针对农村犯罪特点,加强以乡(镇)、村、组

三位一体和“十户联防”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的治安防范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警务区、

警务小队和联防组为前哨的治安防范体系,对易于被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如农机具、大牲

畜、化肥、种子、粮食等生产或生活资料,要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空隙。

总之,涉农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里面既有当事人自身的

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

要解决涉农犯罪问题,并不能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

整个社会都应

该重视涉农犯罪问题,确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而使得涉农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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