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外汇新政策要点一揽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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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外汇新政策要点一揽表

外汇新政策要点一揽表

政策名称

业务办理项目

审核材料

审核办理要素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09]30号)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4、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应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4、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1、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

2、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3、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4、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

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

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4、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1、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2、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

3、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1、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2、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3、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

1、放款人条件审核

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2、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3、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4、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1、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2、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2、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4、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

5、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6、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7、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1、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2、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3、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3、放款专户管理

1、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2、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3、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4、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6、支出范围:

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7、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1、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2、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3、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4、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5、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7、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8、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9、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

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1、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银行办理。

2、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它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4。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

1、捐赠: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它收益证明;

9、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1、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

1、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4、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1、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

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银行办理

5、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银行办理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银行办理

7、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

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8、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1、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致。

2、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4、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1、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2、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3、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4、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5、银行办理

四、《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9号)

1、开户申请

1、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2、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3、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4、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1、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2、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3、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4、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5、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2、帐户收支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1、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

2、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3、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2、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3、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4、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5、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6、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7、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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