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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全體勞工均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主管之權責

第三條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負之職責:

(1)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2)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

(四)作業場所有關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環境測定之連絡。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備,報請勞工檢查機構備查。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應負職責:

接受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命,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指揮或監督事項。

三﹑各單位主管及工作場所指定負責人:

(一)維護所屬全體勞工之安全衛生。

(二)督導勞工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所需之各項設備並記錄。

(三)確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工作安全衛生規定,並加以記錄。

(四)負責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評估分析與指導。

(五)若有事故發生時需立即處理並呈報。

(六)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七)負責辦理上級或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所交辦之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四條維護與檢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查等,則由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使用單位共同研

擬並依計畫實施。

三、各機械設備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份(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四)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五)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七)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八)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第五條檢查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時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並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六條廠內外保持清潔,排水溝保持通暢。

第七條本廠實施健康檢查時,員工不得拒絕接受任何預防接種及特殊健康檢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八條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操作各種機械前,必須檢查電源及機械運轉是否正常。

二、非本身經營之機械設備,切勿擅自啟動或操作。

三、依照標準工作方法或上級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方法。

四、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五、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

始可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事故,而清掃、擦拭、上油等工作亦應停止運轉該機械。

六、隨時保持使用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及保持其良好之性能。

七、本廠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

或主管人員。

八、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若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

後應繳回工具存放處。

九、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十、各部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十一、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以免掉落擊傷人體。

十二、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成品勿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門口,且安全門於上班時間內

不得上鎖。

十三、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以及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經常保持完整清

潔。

十四、不可靠在機器上工作或休息,以免危險。

十五、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最好穿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屐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十六、作業時間內通風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

十七、廠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第九條堆高機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非經受訓合格人員,不得任意駕駛。

二、堆高機行駛前,須例行檢查機油、水箱、剎車油、離合器、剎車裝置、蓄電池等機件是否鬆弛、

有無漏水、輪胎氣壓是否足夠等。

三、引擎發動後,應低速空轉、溫車二至三分鐘,方可駕駛。

四、堆高機最高時速一五至二十公里(每小時),且不宜行駛在不平地面,並注意地面是否牢固。

五、堆高機空車行駛時,應將貨叉升高至離地面約一五公分。

六、經過通道和十字路口或急轉彎時,應完全停車,鳴喇叭表示手勢,然後緩緩行進。

七、無論何時載重下坡,均應倒退而下。

八、當舉起、放下重物或起步行駛時,均應緩慢行駛。

九、除卸放搬運貨物時,升降架可往前傾外,一般貨物升降時,升降架均需保持垂直或往後傾。

十、決不允許任何人員攀搭在貨叉桿或所舉重物上。

十一、在危險品倉庫內不得使用堆高機作業。

十二、堆高機上所裝之物料,應整齊放置,其高度不得妨礙司機之視線,並不宜作快速之急轉彎。

十三、貨物太龐大致前面視線被阻擋時,須後退行駛。

十四、堆高機行駛時,司機應注視行進或後退之方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十五、堆高機負重行駛前,應先將所載物料放低至離地約二十公分左右,始可行駛,因降低重心後,

穩度增大。

十六、非必要時,不得將貨物升高至頂端行駛。

十七、搬運及起吊等工具之裝載量,不得超過規定之安全荷量。

十八、司機不得放置其身體之任何部份於車外,但打手勢時例外。

十九、停用時不得未拉緊手剎車即離車而去。

廿、任何時間發現有故障或不安全時,應報告上級迅速處理,不得任意改裝使用。

第十條固定式起重機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從事起重工作時應戴安全帽,以防被落下物件所擊傷。

二、人員不可隨重物一同吊起及立於吊起物之下方,人員不可利用吊車上下。

三、使用主管指定之繩鏈吊具,並作定期檢查。

四、麻索、鋼索通過鋒利的尖稜時,要墊以木板以防割斷。

五、吊起易於擺動之重物要另加麻繩位牽,以便控制其位置滅少擺動情形。

六、用吊索綑綁圓或表面光滑之物體時,至少須將繩索纏繞於物體上兩週,且須注意綑綁牢固。

七、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鋼纜不得作為起重吊掛使用:

(1)鋼纜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者(3)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4)扭結者。

八、在離電力送配電線十呎以內起重時,應與電力管理人員連絡以策安全。

九、起重機上鋼索要有足夠之長度,在任何情形下捲筒上之餘索不得少於五個。

十、注意起重處之基地是否穩固。

十一、起重機用鋼索及鐵鍊為起重工作必需之物,工作人員對其一般性能、負荷強度、保養方法等應

有充分之認識,起重之荷重絕對不可超過鋼索製造廠之規定。

十二、若未徵得主管、部門之許可,在離鐵軌六呎以內地區不得從事起重工作。

十三、電動起重機具,應經常保持剎車之靈活,使用前應首先加以檢查。

十四、起吊移動或搬運管件,勿將手台手指放於管端。

十五、重物之搬運,應儘可利用起重工作或搬運工具。

十六、鍊條或鋼索使用前必須整理妥當,不得搓扭打結。

十七、物料、重物提吊、應緩慢加力注意重力,放下時應輕放穩置。

十八、起重設備之拉繩不可綑綁於生產設備上。

十九、非經受訓合格者不得擅自操作起重機。

廿、每天應由操作人員檢查起重機一次,查看齒輪、鍊條、軌道、警鈴、總開關、鋼索制動器等是否

正常,並應持清潔及注意潤滑。

廿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必須要有防止所吊物意外脫落之裝置,並且不得此裝置卸下。

廿二、起重機應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申請實施月度檢查及年度檢查,並將查紀錄保存三年。

第十一條升降機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安全門於升降機停止時,才可打開。

二、剎車制動器要靈活運轉。

三、操作員應定期清潔並檢查道軌、吊具及其他附件。

四、安全開關應保持正確。

五、未經許可人員不得進入控制室、機房等。

六、升降機如有故障應立即禁立使用並貼掛警告標示。

七、如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妨礙擾亂操作情形,該機負責人應即制止,或報告主管處理。

八、應待樓層指示燈亮後始可進入吊箱,且不可背向而入。

九、升降運載要均勻,搬運負載要小心並不得超載。

十、禁止人員搭乘貨物升降機。

十一、禁止起重超載。

十二、禁止吊箱內荷載長物而插穿天花板。

十三、禁止違反操作安全規則或破壞安全開關或其他安全裝置。

第十二條粉塵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粉塵作業場所每天至少清掃以次以上。

二﹑避免不當的工作方法使粉塵飛揚。

三﹑禁止在工作場所飲食或吸煙。

四﹑在粉塵作業場所應著有效之呼吸防護具。

五﹑須養成隨時洗手之習慣,工作後必須洗手。

六﹑粉塵作業場所局部排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七﹑粉塵作業場所,應由具有預防粉塵作業主管之人員從事監督作業。

八﹑粉塵作業場所每週應就有關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等檢點一次並紀錄

之。

九﹑粉塵作業場所局部排氣裝置,應依規定每年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並紀錄之。

十﹑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並紀錄之。

十一﹑粉塵作業員,應按規定,應接受粉塵作業特殊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鍋爐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鍋爐值班懸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應時時注意鍋爐運轉情形,維持正常狀況下操作,並適時做好保

養工作,以防止災害發生。

二、鍋爐點火時應先檢查氣閘門確實開放,並使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

三、排放鍋爐水時不得兼辦其他工作,亦不得單獨一個人從事兩做盧水之排放工作。

四、禁止將引火性物品帶入鍋爐房。

五、非經許可禁止閒雜人員擅自進入鍋爐房。

六、鍋爐操作人員應防止災害發生,並經常注意實施下列事項:

(一)確認水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設備無異後方可使用。

(二)避免急劇之負荷變動。

(三)保持氣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下。

(四)保持安全閥之安全機能。

(五)每天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一次以上。

(六)適時實施排放鍋爐水以防止鍋爐水濃縮。

(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八)自動控制裝置應注意檢點及調整以保持機能正常。

第十四條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侷限空間係指本公司之下列場所:

入槽作業

二、本公司侷限空間可能引起之危害包含缺氧、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

三、從事侷限空間作業前,應填具侷限空間進入許可申請書提出申請核准,才可實施作業。

四、從事侷限空間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

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其他防止勞

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五、從事侷限空間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現場監督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

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絡,並採取緊急措施。

監督人員不得同時監視一個以上之作業場

所。

六、侷限空間作業場所應設置足夠之急救人員,擔任救援工作時並應有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

護具。

七、對於從事侷限空間作業之勞工,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十五條侷限空間作業前之檢點項目重點如下:

一、確認進出侷限空間的勞工,並確實登記及點名。

二﹑於作業場所入口公告作業注意事項及禁止非從事相關工作人員擅自進入。

三、連接侷限空間配管之閥、旋塞應關閉並上鎖或設置盲板及張貼標示以防誤操作。

四、確認已隔離危害源或已採必要之安全措施。

五、作業前應予通風換氣(不得使用純氧,進行油漆工作時,應持續通風或防範中毒措施)。

六、隨時監測空氣中氧氣濃度及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應高於18%或硫化氫濃度低於10ppm以下等)。

七、確認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是否適當且具足夠數量(須含救援人員),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

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八、確認已備妥梯子、安全帶及救生索等設備,並具備工作場所所需求之滅火設備。

九、確實戴用個人防護器具,包含安全帽、安全眼鏡、聽力防護具、防護衣、防護手套、安全鞋、

氣體偵測警報器、呼吸防護具等。

十、具備隨時可與外面監視人員聯繫之聯絡設備。

十一、公告勞工周知有關緊急應變步驟及醫療救援之聯繫。

第十六條侷限空間作業場所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入口顯而易見之處: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第十七條現場監督人員於侷限空間作業中應注意之事項:

一、現場監督人員應為專責人員,在整個工作過程中全程待在侷限空間外,與侷限空間內作業員工

保持聯繫。

二、禁止非相關工作人員進入。

三、監視有無意外狀況並隨時通告作業人員。

四、掌握進入侷限空間之人數。

五、熟練各種偵測儀器、救生設備及消防設備之使用

六、熟知緊急聯絡方式及人員,並可協助搶救傷患

第十八條侷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事項包括:

一、清查作業勞工人數及工具設備清點。

二、確定掛鎖之人員均已解鎖離開

三、清理現場,管線內重新輸氣前應確認作業現場機具已移除且無產生火花之虞。

第十九條現場監督人員於下列狀況時應通知工作人員緊急撤離:

一、工作人員違反標準作業程序。

二、通訊時查覺工作人員的反應異常。

三、有危害性氣體侵入時。

四、管道洩漏或電源設備漏電時。

五、監視人員因意外無法再執行任務時。

第廿條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一、現場監督人員於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知所有工作人員撤離並聯絡工安單位(緊急聯絡電

話:

聯絡人:

)。

二、立即以救生索將人員拉出,若現場無足夠之救援器材或個人防護具,嚴禁進入救人。

三、立即通知緊急應變人員及醫療救援人員實施救援。

四、非經訓練合格之急救搶救人員或未配戴防護具者,禁止進入搶救。

五、現場事故過大無法控制時,人員應立即疏散。

第廿一條侷限空間救援之重要遵守事項:

一、絕不進入侷限空間救援(除非必要),除非已有妥善裝置,可不需進入即可利用救生索救出罹災者。

二、要等待緊急應變人員抵達後再開始救援行動。

三、應假設空氣危害會立即致命,才造成人員罹難,除非以偵測器確認空氣之安全性。

四、絕對限制進入搶救人數。

五、絕對不可使用罹災者之空氣供應器。

第廿二條空氣呼吸器、測定儀器、各項防護器材及換氣設備保管場所於本公司廠務室。

第廿三條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發生下列症狀時,應即由醫師診治:

一、顏面蒼白或紅暈、脈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難、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之初期症狀。

二、意識不明、痙孿、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末期症狀。

三、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之症狀。

第廿四條物料搬運儲存安全守則:

一、倉庫內嚴禁煙火,並保持其整潔為要。

二、物料堆積要有規則、整齊及穩妥,以免坍落而造成不幸。

三、堆積的物料不得由其下部抽取使用。

四、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同時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倒塌。

五、物料儲存不可影響交通或突出於通行道上導致危險。

六、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七、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八、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共同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九、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超過堆放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妨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十、堆積物料之地基應舖墊平實。

十一、倉庫內之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主管人員。

十二、下班後或倉庫無人看管時,應切斷一切電源。

十三、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工作物,然後用腿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

   扭傷腰部,在搬起重物後,如須移動時,應採直線行進,儘量減少轉換方向。

十四、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

十五、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時,切勿觸及供電線路。

第廿五條電氣安全守則:

1、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

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二、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

三、電線間直線、分岐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四、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並不得用銅絲或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五、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六、廠內電氣設備及電氣修護工作由合格電工處理負責,其他人不准擔任。

七、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上。

八、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者才能使用。

九、電動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須使工作人員跨越操作之位置。

十、電氣器材之裝置設備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

員外不得擔任。

十一、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

十二、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十三、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電力設備或其中間。

十四、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十五、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處。

十六、切斷開關,應迅速切實。

十七、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十八、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十九、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如乾粉滅火器及砂等滅火。

廿、遇停電或電氣設備運轉中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廿一、勿於電線插座上接裝過多之電具,以免造成負荷過重發生火災。

廿二、廠內各動力機器必須經常保持良好接地線。

廿三、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遵守電氣有關法規外,並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本人所應工作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第廿六條乙炔熔接裝置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工作前應注意氣壓表是否靈敏正確,接頭有無漏氣,橡皮管是否老化,橡皮管使用相當時期,應

將街頭處切去一小段後重新裝接,以確保裝接良好。

二、氧氣、乙炔鋼瓶需直立放置,並以鏈條固定之。

儲存時應分開直立放置,並以鏈條固定之,並使

用護帽遮蓋器瓶閥。

三、氣切中如須改換焊嘴應關閉氧氣及乙炔不可夾住橡皮管或以其他簡捷方法阻斷氣體,以免發生危

險。

四、氣瓶使用時,應將瓶閥板手放在使用位置。

五、橡皮管接頭應使用專用管夾,可以鐵線捆綁。

六、氧氣、乙炔專用之調整器具橡膠管,不可任意混用。

七、不可不經過調整器,而直接使用氧氣、乙炔等氣體。

八、檢查開關時,須以肥皂水試漏,絕不可使用點火方法試漏。

九、氣切後剩餘之鋼料應隨時清理,並搬至指定地點放置。

十、在水泥地面氣切鋼料時,底下須墊有鐵塊或枕木,使有足夠之空間散熱,以防止地板裂開。

十一、氣切火嘴受殘渣阻塞時,應用火嘴清除氣清理之,不可以鐵絲做通針之用。

十二、氣瓶開關,壓力計勿沾油脂,亦不可以用油污之手去轉動。

十三、氣切點火時,應用專用之點火器點火,不可使用火柴或打火機。

十四、不同氣體之鋼瓶,不可靠近而同時放氣。

十五、鋼瓶應加以保護,使其免受高溫、低溫、損傷或電流之作用。

十六、漏氣之鋼瓶應運出戶外隔離之場所,稍開瓶閥緩慢第放氣,此時應遠離作業人員及火源,洩放

至無氣時鋼瓶應加附「損壞」之標誌。

十七、鋼瓶搬運時,須謹慎小心,開關上加上保護蓋。

十八、鋼瓶吊裝時,不可用鋼索捆綁,應使用專用吊龍吊裝。

十九、工作完畢時,應即關閉開關,熄滅火種,切斷器與橡膠管應整理後收回。

廿、任何氣切工作,均需取得安全工作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廿一、氧、乙炔氣切需安裝回火遮斷裝置,以避免因為回火而發生燃燒或爆炸之危險。

廿二、開始使用新裝氣瓶,應先放氣數秒鐘,確定無誤後使得點火。

廿三、每月應實施高壓氣體鋼瓶檢查,紀錄存查,並隨時保持壓力閥氣管、火嘴之性能在堪用狀態。

第廿七條沖床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作業準備:

(一)先檢查安全裝置的性能。

(二)試車數次,以便作安全檢查。

(三)如有一點疑問或故障時,即與負責人連繫後,予以修理與調整。

(四)停止運轉後更換衝壓模。

(五)沖壓模裝置後必須再檢點。

二、加工作業:

(一)運轉中不可將手放進模板手。

(二)如用踏板操作時每次應將腳放開。

(三)應充分注意模板加油。

(四)輸送材料或取出板屑時,應使用壓片。

(五)用剪床斷金屬板時,應使用壓片。

(六)作業中應集中注意力,不可想其他事情。

(七)作業換班時,對機械的情況使用方法等,如有疑問,必須將其交代換班人員。

三、模具必須裝置於衝床中央軸線上。

四、上模及下模中心必須裝置於衝床中央軸線上。

五、手指不可伸入上下模之間,必免切斷手指。

六、安裝上模及下模必須將螺栓旋緊,在工作中亦須時時檢查固定螺絲有無鬆動。

七、衝床工作開始前,應注意:

(1)材炓之彎曲情形(2)型模之往運轉(3)有無引起危險之不良材料。

八、應注意腳踏開關是否靈活,彈簧力量是否足夠?

工作時尤其避免碰觸。

九﹑加熱物質於金屬上時,其表面氧化物倘用冷氣吹落時,應確認對方無人站立後始為之。

第廿八條高壓氣體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1、為安全運轉及安全操作製造設備,各級主管人員應訂定:

(一)操作手冊並教導、訓練員工,使其能熟練作業。

(二)各級主管應定期實施安全巡視及檢點、檢查督導之必要事項。

(三)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必要之訓練、教育事項。

二﹑員工防止災害之注意事項:

(一)員工應接受防災訓練及推廣。

(二)接受作業主管之技術監督與指導。

(三)注意危險處所之標示及有效期限。

(四)儲存、消防設備周圍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

(五)從事維修時應事前訂定計畫,並指定作業負責人,修理等應依作業計畫於作業負責人監督

下實施作業。

三﹑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容器用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知容器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氣體容器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

(三)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四)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

(五)閥、旋塞開啟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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