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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样板

 

目  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正文

一、课题背景

(一)选题原因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二)国内文献综述

三、研究目标

四、研究内容

(一)论文的初步框架

(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三)拟提出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

五、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

(二)技术路线

六、工作基础和条件

 七、研究进度安排

主要参考文献

导师和审核小组意见表

 开题报告审核小组成员表

 开题报告评分表

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迅速发展,碳排放交易已成为各国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成熟。

而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是任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

本文先介绍了碳分配的基本界定和理论研究,包括碳分配的内涵、意义和理论基础。

环境公平理论和正义理论对碳排放权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

接下来又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美国区域性碳排放交易的碳排放权分配范围、分配根据、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总结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对中国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中国碳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以上分析,针对中国碳排放权分配范围、分配根据、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提出可行性完善意见,规范省域和行业排放标准、建立多标准的分配模式、采用混合制的分配方式、实现分配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形成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方案。

关键字: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分配机制

 

LegalResearchonChinaCarbonEmissionRightInitialAllocationSystem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globalmechanismfortradingcarbonemissions,carbonemissionstradinghasbecomeaneffectivewaytoachieveenergy-savingemissionreduction,carbontradingmarketisbeingdeveloped.Whiletheallocationmechanismofcarbonemissionsisthecoreproblemofanycarbonemissionstradingsystem。

Thispaperfirstintroducesthebasicdefinitionandcarbonallocationtheory,includingtheconnotation,thesignificanceofcarbondistribution,andtheoreticalbasis.Environmentalequitytheoryandjusticetheory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forallocationofcarbonemissionright.ThenthethesisanalyzestheEUemissionstradingscheme,theUnitedStatesofAmericaregionalcarbontrading,whichincludedistributioncoverage,standardofdistribution,waysofdistributionandallocationproceduresofcarbonemissionrights,summingupthesuccessfulexperienceandshortcomings,andcombinedwithChina'scarbonemissionsdistributionforempiricalanalysis,pointsouttheexistingproblemsinChina'scarbonallocation.

Throughtheaboveanalysis,inviewofChina'scarbonemissionsdistributionrange,accordingtothemodeofdistributionandallocationprogram,putforwardfeasiblesuggestions,suchas:

specificationofprovincialandindustryemissionstandards,establishastandarddistributionmodel,themixeddistribution,realizeentityjusticeandproceduraljustice,whichformatofChineseschemeofcarbonemissionrightsdistributionsystem.

Keywords:

CarbonEmissionRight;InitialAllocation;allocationmechanism

 正  文

 一、课题背景

(一)选题原因

随着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迅速发展,碳排放交易已成为各国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成熟。

而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是任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

本文先介绍了碳分配的基本界定和理论研究,包括碳分配的内涵、意义和理论基础。

环境公平理论和正义理论对碳排放权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

接下来又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美国区域性碳排放交易的碳排放权分配范围、分配根据、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总结其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对中国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中国碳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能够针对中国碳排放权分配范围、分配根据、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提出可行性完善意见,规范省域和行业排放标准、建立多标准的分配模式、采用混合制的分配方式、实现分配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形成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方案。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目前,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配方式上,包括免费和拍卖两种方式。

免费发放是管理当局按一定标准将核算好的排放权无偿发放给企业;拍卖则是指企业通过竞拍获得排放权。

在各种文献中,学者们更倾向于研究拍卖碳排放权。

认为拍卖可以使碳排放指标更公平、更有效地分配,还可以使政府实现一部分收益,用来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和对减排给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提供补助。

无论是那种分配方式,都应该建立在中国碳排放分析基础之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施不同的分配制度。

分配方式只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一个环节,要想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必须从实体到程序都应有完善的机制。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国际的碳交易计划中的碳分配机制还是比较系统和规范的。

但从分配方式来看,无论是美国的酸雨计划,还是欧洲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或是澳大利亚的地方性减排实践,均是以祖父制为基本模式。

欧洲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只有3%的配额是经过拍卖实现的。

通过对初始分配制度的研究,可以从国际的排放权分配机制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规避交易风险。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1、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Rose(1998)对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公平原则的讨论主要是方法学的尝试,分配的对象是减排量。

后来随着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深入,对全球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已经达成共识,分配的对象不再是单一的减排量,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分配对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而目前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讨论最多的也是各种分配方案的公平性。

Rose关于基于不同公平原则的配额分配分析中,基于配额公平的原则可作为我国省域间配额分配原则理论依据。

Cazorla和Toman就气候保护政策中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做了综合比较研究。

Steenberghe研究发现基于所谓“公平”的配额分配并不是对所有国家都有利,一些国家在合作型的配额原则下可能比在非合作的排放控制原则下要支付更多的成本。

如何发展公正的、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国际社会对碳排放衡量指标的争议主要源于公正原则之争。

在各种公正原则中,平等主义已成为全球气候谈判中公认的公正原则,但责任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存在较大争议。

Lange(2007)指出近期内富裕国家不大可能接受责任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但在长期中有可能会接受责任原则。

因此,未来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和碳排放衡量指标很可能需要共同体现平等主义原则和责任原则,以期更有效地推动国际气候机制的建设。

总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的理论基础在本论文中主要体现为公平理论和效率理论,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依据确定具有抽象指导性。

 2、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范围的研究。

Kruger,Oates,Pizer(2007)在文中表述ETS包括西欧发达国家和东欧经济转型国家,西欧国家承担减少碳排放总量的责任,东欧国家不受硬性指标限制,但也参与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使ETS的排放权分配变得更加复杂。

ETS的实践,为未来建立全球交易市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Ellerman,Buchner(2007)提出了例外情形。

在欧盟ETS的第一阶段,总体来说排放权供给大于需求,只有电力行业例外,其获得的排放权少于需求。

这有利于激励C02排放量最大的发电行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更大规模的减排。

由于电力行业较少参与全球竞争,成本容易转嫁,因此该行业因减排而受到的负面影响是可承受的。

综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范围从国际角度来讲,主要是国家间的分配和行业间的分配。

 3、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依据的研究。

Bohm和Larsen,Kverndokk以及Janssen和Rotmans研究和改进了以人口规模为基础的排放权配额制度,表明人口规模是排放权配额原则的重要因素之一。

Bohringer和Lange(2005)在他们的模型中提出是外生因素决定了分配机制。

为了最大化社会与企业的各方利益,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可参考适合的外生指标,将历史产出、排放的指标权重设为零,只考虑某项与标的污染物市场无关的外生指标。

这样,社会与企业行为决策的最优均衡一致,一方面保证市场效率不受损失,另一方面也不会加重环境负担,从而达到碳排放权交易设计的初衷。

Mackenzie,Hanley,Kornienko(2008)在文中指出,外生指标必须做到与标的排放物的产出、排放市场无关联,从而它的大小不会直接引起决策者的兴趣或决策者无法直接决定其大小时,将其作为指标才不会影响市场效率最优点的形成。

他们认为,此类指标必须具有独立性、易行性、公平性、能反映企业贡献等特点。

总之,在给企业分配碳额时,需要考虑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产出水平和排放水平。

但与排放无关的外生因子由于决策者无法操控,决策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只有适当参考外生指标才能实现社会与企业行为决策的最优均衡一致,这样既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不损坏生态环境效益。

 4、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方式的研究。

Cramton和Kerr(2002)分析了通过拍卖形式分配排放权的含义所在,认为拍卖形式优于世袭制配额原则。

通常认为祖父制与拍卖相比较存在三个缺陷:

①Milliman和Price(1989)认为公司缺乏环境的改革激励。

这是因为环境的改革可减少许可证的价值,也就是会降低许可持有人的福利。

②Howe(1994)认为祖父制可能存在进入产品市场的新公司的歧视,先有的公司可免费获得许可证,而新公司必须向先有公司购买许可证。

如果资本市场有缺陷或现有的公司获益于其在许可证市场上的垄断势力,则现有垄断公司可利用他们的许可证将他们的潜在竞争者逐出市场。

③如果排放源企业知道比较大的现有排放量将得到较大的排污许可,那么,在体系运行的初始阶段,祖父制可能增加污染排放。

Tietenberg(1999)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不以现有而以最初排放量为基础,或者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先用命令控制的手段管理排放。

Goulder(1999)、Fullerton和Metcalf(2001)认为拍卖的特点是:

①提高政府收入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②激励企业创新来提高能源使用率。

③减少对新税收的扭曲。

④体现公平。

一般均衡模型证明,拍卖许可证并将收入用于削减税收扭曲,所得到的成本—效益是祖父制的两倍。

Goulder(1995)、Hahn—Noll(1983)则认为零收入拍卖具有以下优点:

公开的价格表明最后的结果,拍卖结果具有帕累托效率;财富再分配过程和缓,政治上可行度高;均衡的价格体现出许可证对持有人的价值。

这一方式被美国EPA年度拍卖采用。

而Cason和Plott(1996)通过实验比较了环保署的年度拍卖和其他升价拍卖的主要结果,认为升价拍卖方面的价值和费用比较高,而且其价格接近竞争的均衡价格,比环保署拍卖的边际市场结算价格高;卖方利润高;价格对意外参数变化的回应更快。

他们认为环保署拍卖想要得到卖方收入最大化的设计目的并没有达到。

而Heggelund认为,拍卖会导致排放者为排放权的花费过大,反对会很强烈。

Kehoane(1998)排放权交易的大多数实践都采用了祖父制或基准制,并为市场新进入者做了特别的处理—拍卖。

这是因为大多数的祖父制选择是公司政治影响力的直接结果。

Dian(2007)认为免费发放是管理当局将核算好的排放权无偿发给企业;拍卖则是按照一定规则,企业通过竞拍获得碳排放权。

政府可将拍卖所得用于补贴企业由于承担减排任务而出现的损失,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和减排技术的研发等。

Aluman,Burtraw,Kruger,Zetterberg(2007)分析得出ETS第一阶段的经验表明,免费发放存在一定问题。

企业在申报碳排放量时往往有所夸大,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企业也倾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环境,过量发放排放权,导致碳交易量下降、价格过低,降低企业减排动力。

而通过拍卖来发放排放权,企业获得排放权的成本提高,减排面临更大压力和动力,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worldbank,2009)。

美国国会预算委员会2007年分析了如果美国在2010年减少二氧化碳绝对排放量15%,拍卖和免费发放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平稳运行,各国增加排放权拍卖足大势所趋。

欧盟规定2013年拍卖约50%的排放权,其中电力行业全部排放权都通过拍卖发放。

2013-2020年,每年拍卖的EUA将达13亿个,价值250—400亿美元。

Ellerman,Buchner(2007)认为到2020年,各行业碳排放权拍卖比重将增至70—80%。

2012—2050年,美国政府计划将拍卖所得的50%—60%用于补贴因能源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其余用于补贴水泥、钢铁等企业和支持清洁能源技术开发等方面(U.S.Congress,2009)。

简言之,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方式主要就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无偿中的祖父制和有偿中的拍卖各自有各自的优缺点,我们应该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来决定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比例。

政府可将拍卖收入用于补贴消费者,或给企业或消费者减税,提高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

 5、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程序的研究。

Ellerman,Buchner,Carraro(2007)认为所有排放源的排放量加总不得超过欧盟承诺排放总量上限。

在欧盟“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内,首先由每个成员国核算本国排放总量,向欧洲环境政策管理当局—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申报排放许可权(EUA,一单位EUA对应排放1吨CO2的权利)。

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进行总量控制,根据一定标准分给各国,各国再分给本国参与企业。

相关企业必须检测其排放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

Ellerman,Joskow(2008)表明与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建立的碳交易市场不同,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不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机构,排放权的分配要经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阶段。

DennyEllerman(2008)在欧洲排放交易计划中对现有资料进行了评估,提出了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实施的第一阶段有三个教训。

第一,要掌握准确的排放数据,这样才能设立有效的排放上限,实现预定的减排目标。

第二,要有足够的计划实施时间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第三,额度分配的方法对政府和行业管理行为均有重要影响。

综上,从典型国家或地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程序的研究发现,分阶段是保持程序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的行政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我们必须充分分析中国的碳交易发展现状,真正做到分配程序公平。

从以上文献分析中可以看出,外国文献中关于初始分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欧盟碳交易排放体系、区域性碳交易体系中的碳额分配,主要包括碳分配范围、原则、方式和程序的研究。

国际上碳交易的实施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碳交易的各个国家的分配方案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碳分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文献综述

 1、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碳权属性的研究。

张川川、汤鸿(2011)在论文中指出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并未创设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概念,企业并未拥有所排放的碳排放指标的产权。

提出要根据中国具体情况,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

丁丁、潘方方(2012)指出科斯定理要求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产权确定,从法律视角考察碳排放权的环境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这对碳排放的初始分配奠定了基础。

总之,碳权属性的确定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前提,只有将分配对象的属性做出客观界定,才能做出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分配。

 2、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理论基础的研究。

于杨曜、潘高翔(2009)认为从区域总量控制的情形下,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是解决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问题。

肖天乐(2011)强调无论采取有偿分配还是无偿分配,都需要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接受公众的监督来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性。

于定勇(2011)认为初始分配的不公平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导致地区和企业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

另外这种不公平还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力抵制情绪,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并强调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保持分配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

最后从程序公正和具体的分配方式分析了我国应采取的分配方式,并要考虑自愿减排企业和新企业的利益。

张旺、潘雪华(2012)在中国碳交易市场不完整性的机理分析中指出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难体现公平和效率。

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都存在很大差异,若是按照以地区或省为单位进行分配,势必会对欠发达地区造成很大的资源环境压力;若是按照行业的性质,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分配,哪些行业需要承担减排任务和具体承担多少,对于中小企业的承担如何规定才不影响其发展;若是采用无偿分配,对新进入的企业就会不公平。

国际上碳交易的重点行业都是电力、钢铁、冶金等。

而我国这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低,与碳交易机制不匹配,并且其成品价格是由国家规定。

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影响到了行业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效率性。

徐友浩,温海霞,钟定胜(2005)认为环境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介绍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些环境公平理论和国外的实践情况,主要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的角度,针对享有资源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之间的对等原则展开讨论。

对环境公平理论进行了剖析,其中代际公平可以作为初始分配的主要原则。

可将国内公平中的影响环境风险的协调地区发展和分散人口密度两个因素引入到初始分配中。

王小文(2007)认为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显了分配的正义。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环境责任和生态利益的合理分配,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地区和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简言之,无论是国外的研究文献还是国内关于分配的研究文献,公平理论和效率理论一直是权力分配的基础理论。

在接下来的论文写作当中,这一基础理论将贯穿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各个环节。

 3、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范围的研究。

李泉宝(2011)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可先覆盖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火电行业,然后逐步推广到石油冶炼、黑色金属加工与冶炼、水泥、造纸等行业。

初期,选择各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后期随着对各行业的减排核证标准、排放强度的优化,逐渐推广到行业内所有企业。

吴静、马晓哲、王铮(2010)对我国省市自治区碳排放权分配的初始分配原则进行了分析,对比分析了世袭制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对省市自治区碳排放配额的影响。

经过具体的数据分析,支付能力原则是较适合我国省级尺度上排放权配额的原则方案。

综上,如何确定分配范围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第一步,只有通过严格的数据分析和试点分析,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省域和行业范围协调发展的碳额分配格局。

 4、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中分配依据的研究。

胡荣、徐岭(2010)介绍了美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西部气候倡议(WCI)的各个会员国是由州或省政府规定一个或几个行业碳排放的绝对总额,可交易的排放额或排放许可限定在该总额内,这些排放额可以通过拍卖或无偿的方式重新进行分配。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各州采取各自的措施限制发电厂的碳排放量以产生碳排放额,然后将这些碳排放额通过RGGI系统进行拍卖。

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的排放基准线和CCX减排时间表来确定的。

建议我国在当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以更低的社会成本达到减排目标。

陈文颖,吴宗鑫,何建坤(2005)文章对已有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进行了对比评估,提出“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测算出未来几十年的碳允许排放限额。

该方法给予发展中国家应由的发展空间以实现工业化水平,符合公平、共同的但又区别的责任、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黄亚宇(2011)认为在排放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时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年度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现有企业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

并将初始分配的周期定为一年一次,以加快交易频率,激活市场。

环保部门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以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王志华,陈晓雪,陆玉梅(2012)在文中对碳排放权界定与分配、碳减排影响因素、碳关税与碳税、碳足迹和碳金融以及碳汇与碳封存等方面对这些研究进行了梳理,为人们正确把握目前国内低碳经济的研究动向提供依据。

对如何界定和分配碳排放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必须从最终消费的角度落实排放责任。

李寿德、黄桐城(2003)构建了初始排污权免费分配的一个多目标决策模型。

叶颖、储晓腾、毛锴苑(2012)设置了多指标的免费分配规则,采取专家调查法为主的权重设置,实现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合理化。

何梦舒(2011)则从金融工程视角对我国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及定价进行了研究,提出将期权引入到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中,企业可以无偿分配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权配额以及有偿获得碳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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